刑事責任要求被告具有行為之「故意」,即「主觀犯意」;但有時就同一罪而處罰因「過失」犯罪者。還有一類要求「主觀犯意」必須達到「某種特定的主觀」,即犯罪者的「意圖」。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與之2即屬此例,前者要求被告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後者更要求被告應具「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近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刑事判決有解釋應如何判斷第13條之2之「意圖在境外使用」。本文欲詮釋如何妥善應用該基準。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在判斷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之「意圖在境外使用」時,「如被告未自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