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當取得營業秘密等於新雇主也違法取得?第五巡院2020年Six Dimensions v. Perficient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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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員工離職時違反契約取得前雇主的營業祕密,是否就等於新雇主也已「取得」該營業秘密?美國聯邦第五巡迴上訴法院(下稱第五巡院)2020年Six Dimensions v. Perficient案判決中認為,員工在受僱期間繼續持有前雇主資料,到新公司後雖然跟主管提到握有這些營業秘密,但並未上傳到公司系統,並不等於新雇主已取得這些營業秘密。

離職員工帶走前公司6D之營業秘密

Six Dimensions(以下簡稱6D)是一家為提供資訊科技顧問服務之數位行銷公司。6D於2014年聘僱Brading女士擔任企業合作經理,曾簽屬協議將來離職後不會幫其他公司挖腳6D員工[1]。但當Brading辭職轉任至Perficient公司後,立刻違反協議,開始招攬6D員工轉往Perficient任職。最後,Brading成功說服七名原任職於6D的職員轉往Perficient任職,其中一人是Aaron Price先生[2]

Price任職6D期間曾簽屬保密協議,同意離職時,應立即將所有具有秘密或機密性資料交還6D。Price進一步同意,在其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的任何時間,均不得直接或間接洩漏、揭露6D的任何機密資訊或營業秘密。然而,Price在離開6D之前,將6D的機密訓練資料存入其個人的隨身碟中;Price並沒有把這些訓練資料交還6D,是因為其原本就打算利用這些資訊使Perficient受益。不過,Price說他從未將這些訓練資料交給Perficient的任何人,也從未將這些資料上傳至Perficient內的任何系統[3]

6D主張該員工任職的新公司侵害營業秘密

6D於2017年9月5日向美國德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主張Brading與Perficient共同違反不得違約招攬6D員工的契約。另外,6D單獨對Perficient主張,其違反美國德州與加州保護營業秘密的州法[4]

2018年12月27日,地方法院就6D的違約請求作成有利於其的即決判決。其餘部分,則交由陪審團進行認定,並於2019年6月10日至14日進行審判。陪審團雖然認定涉案訓練資料屬於營業秘密,但認定Perficient並未不法取得、揭露或使用這些營業秘密。同時認定,Perficient並未因此獲得不當利益[5]

Brading對該判決提出上訴,6D也提出上訴。本案上訴到第五巡院,法院於2020年8月7日作成判決。

德州營業秘密法不當取得之要件

《德州統一營業秘密法》規定,會侵害營業秘密的情況有兩大類行為:第一類是「取得營業秘密」,第二類是「揭露或使用營業秘密」。

一審時陪審團最後認為被告Perficient不構成任何一種侵害類型。原告6D隨即就其營業秘密請求聲請重新審判,但將主張範圍限定於「不正當取得」這項行為。因此,第五巡院的審查也僅限於被告是否「取得」員告知營業秘密[6]

要主張被告「取得」,陪審團必須認定,(1)Perficient取得了該營業秘密,而且(2)Perficient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該營業秘密是以不正當方法取得[7]

於6D離職員工曾跟新任職公司主管說自己握有對手營業秘密

Price於6D離職前,持有一個存有6D訓練資料的隨身碟。Price離職後仍保留該隨身碟,因而違反了他與6D簽訂的僱傭契約。Price到新公司Perficient任職後,告訴新公司的主管Sumner,他持有6D的訓練資料;Sumner則告訴Price:「把你的資料清理乾淨後上傳。」Price進一步表示,他持有「完整的AEM訓練資料」,並將其形容為「內容非常深入、完整,而且是以模組方式編排」。Sumner則回覆,「他期待看到這些資料」[8]

審判中,Price證稱,他離開6D後仍保留這些訓練資料,是為了「使Perficient受益」,而且在開始任職於Perficient後,他仍繼續持有這些資料。然而,在交互詰問時,Price說他並未對這些訓練資料採取「任何行動」。Price也證稱:(1)他未將訓練資料提供給Perficient的任何人;(2)Perficient內部從未有人使用這些訓練資料;(3)他從未整理這些資料或上傳至Perficient的文件系統[9]

Price在交互詰問時還證稱,在前述與Sumner的第一次對話後不久,兩人又透過電話討論這些訓練資料。在該次對話中,Sumner告訴Price:「我們不要使用這些訓練資料。」Price證稱,之所以決定不使用這些資料,是因為Perficient透過其與Adobe的合作關係,以及解決方案合作夥伴入口網站所提供的訓練,已經擁有一套「非常完整的訓練制度」;Price認為,Perficient既有的訓練資料「更為優良」[10]

陪審團最後認定,Perficient公司並未不法取得6D的訓練資料[11]

6D主張「原告跟主管說握有對手營業秘密」就算是取得

但6D認為,(1)被告Price已經承認,其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時,即已侵害該訓練資料;(2)在Price任職於Perficient期間,仍繼續持有這些營業秘密;(3)Price曾向Sumner說明「訓練資料所包含的內容,以及這些營業秘密的性質」。這三點均已足以認為,被告Perficient已經違法取得該營業秘密[12]

第五巡院認為被告公司不算取得

第五巡院認為,

一,Price在與6D的僱傭關係終止後,因繼續保留該隨身碟,毫無疑問是以不正當方法持有這些訓練資料[13]

二、Price在受僱於Perficient期間仍繼續持有這些訓練資料。但是,法院同意陪審團看法,認為Price並未:(1)將訓練資料提供給Perficient的任何人;(2)清理這些訓練資料;(3)或將資料上傳至Perficient的系統[14]

三,6D主張,Price向主管Sumner描述這些訓練資料時,Perficient便已經取得了這些資料。但法院認為,涉案訓練資料本身並未在審判中被提出為證據,6D也未從Price的證詞中取得任何具體內容,以詳細說明Price究竟向Sumner透露了哪些資料。在欠缺更詳細說明的情況下,法院無法將兩者進行比對。因此,第五巡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認定Perficient已經透過該次對話取得了這些訓練資料[15]

備註:

  1. [1] Six Dimensions, Inc. v. Perficient, Inc., 969 F.3d 219, 221 (5th Cir. 2020).
  2. [2] Id. at 222.
  3. [3] Id. at 222.
  4. [4] Id. at 223.
  5. [5] Id. at 223.
  6. [6] Id. at 230.
  7. [7] Id. at 230.
  8. [8] Id. at 231.
  9. [9] Id. at 231.
  10. [10] Id. at 231.
  11. [11] Id. at 231.
  12. [12] Id. at 231.
  13. [13] Id. at 231.
  14. [14] Id. at 231-232.
  15. [15] Id. at 232.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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