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外觀,而非其功能。申請人主要透過圖面來展現產品的外觀。通常情況下,他們使用線條圖,以便將保護範圍集中在設計的形狀和結構上,而不是照片或數位影像中可能呈現的表面外觀或紋理。
本此北美智權報將在399-403期中,以兩件案例說明,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有關設計專利圖式之規定、圖式中具透明性的專利範圍是否包含透明性、半透明性及不透明性等內容。
案例一是編號2024-1616的SMG案[1],在此案件中,因為地方法院對「透明度」一詞的解釋有誤,因此CAFC撤銷關於491專利及D930專利的侵權判決,並將D930專利侵權問題發回重審,並撤銷禁制令。案例二是第六巡迴法院的Think Green案[2],此案件向申請人提供一則警告 — 如果申請人不希望受限於所示表面的外觀,則不應使用電腦生成的數位精描圖。為了保護真正不受表面外觀(尤其是不透明度)限制的設計,線條圖是最佳選擇。
因篇幅有限,於399期僅先介紹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的規定。
MPEP對於設計專利製圖的相關規定
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1503.02 (II),表面陰影之說明,雖然37 CFR 1.152並未強制請求使用表面陰影,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對圖形進行陰影處理,以清晰地顯示設計中3D表面特徵和輪廓。表面陰影對於區分產品的任何開放區域和實心區域也是必要的(如圖1所示)。但是,表面陰影不應應用於未請求保護的主題(以虛線表示),以免造成對權利請求範圍的混淆。

設計專利申請圖式中常用的兩種陰影類型是直線表面陰影和點狀陰影。單獨使用或組合使用,它們都能有效地表現大多數表面的特徵和輪廓(如圖2所示)。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4條有關圖式標準的規定,其中(m)項說明陰影,如有助於瞭解發明又不會降低其可讀性,則鼓勵在該視圖中使用陰影。陰影最好使用於透視圖中顯示的各個部分,但不適用於橫斷面。請參閱本節(h)段之第(3)項說明。最好以等距線條來表現陰影。這些線條必須很細,數量越少越實用,且須與圖式中的其他部分形成對比。除非會彼此重疊或遮蔽參考文字外,可在物體陰影面使用粗線條以取代陰影。光線應來自左上方45度角處。表面輪廓應以適度陰影來表現為佳。圖3是USPTO設計專利申請指南中關於黑白線圖透明表面斜線陰影的範例。

- [1] Smartened Manufacturing Group (SMG), Inc. v. Opti-Luxx Inc.(CAF, 2025/11/13).
- [2] Think Green Limited v. Medela AG and Medela LLC.
- [3] 圖片來源:USPTO2015年12月1日公告的USD744555以及2006年5月16日公告的USD520911設計專利。
- [4] 參見Transmatic, Inc. v. Gulton Indus., Inc., 601 F.2d 904, 912-13 (6th Cir. 1979)。
- [5] 圖片來源:USPTO的設計專利申請須知的圖式中以陰影線呈現表面特徵之範例。https://www.uspto.gov/patents/basics/apply/design-patent#drawingex
- [6] 圖片來源:USPTO的設計專利申請須知的圖式中透明材質呈現方式之範例。https://www.uspto.gov/patents/basics/apply/design-patent
責任編輯:盧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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