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賞電影著作是國人不可或缺的娛樂方式。然而,多數電影著作來自代理商引薦外國製片商所拍攝。面對各類型的著作權侵害行為,有賴《著作權法》積極保障代理商的商業利益。本文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112-19案)與《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102-6案)等判決(統稱智商法院),討論《著作權法》第84條所提供的禁止侵害請求權,其可用於防止潛在的侵權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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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 / 註冊《北美智權報》會員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觀賞電影著作是國人不可或缺的娛樂方式。然而,多數電影著作來自代理商引薦外國製片商所拍攝。面對各類型的著作權侵害行為,有賴《著作權法》積極保障代理商的商業利益。本文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112-19案)與《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102-6案)等判決(統稱智商法院),討論《著作權法》第84條所提供的禁止侵害請求權,其可用於防止潛在的侵權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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