姍姍來遲的商標侵權主張:A.I.G Agency Inc. v. 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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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講述密蘇里州地方法院為A.I.G Agency v. AIG一案做出的裁決(memorandum and order),主要爭議在於原告是否過晚主張商標侵權,導致無法排除他人使用。本案法院針對懈怠理論之適用提供相當詳盡的論述,頗值得讀者參考。 本案原告A.I.G. Agency, Inc.與被告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皆在密蘇里州從事保險銷售業務。原告是密蘇里州在地經營的家族企業,聲稱至少自1962年起即使用系爭商標「AIG」至今,不僅早於被告,被告在1995年初次交涉時也獲悉此事。至於被告,則是全球性的大型保險公司,聲稱使用系爭商標約有50年之久...

USPTO發布以 「通用辭彙+.com」等網域名稱申請商標時的審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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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智權報261期《網域名稱Booking.com是否可以註冊商標?具指標性意義!》及265期《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出爐:Booking.com商標具有後天識別性可受保護》兩篇文章曾針對知名訂房網站Booking.com能否以「通用辭彙+.com」等網域名稱的複合詞組取得商標保護,作學理上和美國最高法院見解的詳細介紹。美國最高法院認定「Booking.com」具有後天識別性,因此可受商標保護。本文則依2020年10月USPTO根據美國最高法院見解發布「通用辭彙+.com」申請商標時的審查指引,說明該局如何根據消費者的認知,區辨「通用辭彙+.com」是否因不具識別性而予核駁,或因其已得使消費者識別特...

從Scrum一案看美國商標訴訟如何取得暫時禁制令: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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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前篇說明有關Scrum一案之管轄權認定後,本篇接續說明聲請暫時禁制令的四大要件,包括「勝訴可能性」、「無法彌補之傷害」、「權衡兩造受害輕重」以及「公共利益」,其中又以「勝訴可能性」為本案裁決之核心。法院以大半篇幅闡述其如何審視並判斷兩造提供的證據,內容頗具參考價值。 Scrum一案當事人背景簡介及案件概述請參照前篇(從Scrum一案看美國商標訴訟如何取得暫時禁制令:背景事實與管轄權認定),兩造爭執之標識則分別如下表所示。 原告Scrum Alliance, Inc.商標 被告Scrum, Inc.標識(即系爭侵權標識) CERTIFIED SCRUMMAS...

新版《東協商標實質審查共通準則》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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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東協商標實質審查共通準則》(下稱《通則》)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SECOND EDITION) 已於2020年4月28日出爐,並已於東協智財權入口網站 (AS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rtal) 公佈。此《通則》為英文版本,其出版目的為展現東協智慧財產局為商標審查繼續提高透明度和提高可預測性而努力的成果,同時也希望提供東協智財局審查人員參考。 新版東協商標實質審查共通準則針對上一個版本(2017年11月公佈)作出了修訂,以納入反映商標註冊...

從Scrum一案看美國商標訴訟如何取得暫時禁制令:背景事實與管轄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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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欲聲請暫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當事人必須證明符合4項要件,本文以2020年7月16日Scrum一案裁決為例,詳述法院如何判斷暫時禁制令涉及之各項證據;礙於篇幅緣故,本篇先說明背景事實以及管轄權認定問題,要件部分則留待後篇處理。此外,本案耐人尋味之處在於兩造事業的淵源與關聯性,如何各立門戶經營且不踩踏侵權紅線,值得省思。 「Scrum」一詞意指「用以落實敏捷價值觀及原則之架構」,工作團隊可藉此快速有效地交付產品及服務,屬於敏捷(agile)軟體開發的方法學之一。Ken Schwaber與Jeff Sutherland整合先前文獻論述,於199...

國知局《商標侵權判斷標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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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國知局)於6月15日發布了《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下稱《標準》),並函請大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或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遵照執行。《商標侵權判斷標準》是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及《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新編制的國知局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國知局表示,商標侵權判斷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法律性和複雜性,《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保護的規定是原則性的,而實務上有大量商標侵權行為發生在民間,因此一線執法人員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規定指引。制定《標準》不僅是因為基層一線有需求,社會各界也十分關注。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商標侵權形式日趨多樣化、複...

從《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爭議看專利業務之執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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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商標協會正式成立,國內的商標業務發展又往前邁進一步,與此同時,商標法修法也是刻不容緩。今年8月13日,就在商標協會成立當天的下午,舉行了「商標代理人管理相關辦法座談會」。商標協會理事長賴文平指出,是次座談會主要目的是由於《商標代理人相關管理辦法草案》剛剛公布,商標協會會員對相關草案尚有疑義,因此,特別設定了重要議題由會員自由表示意見,再由官方列席代表就立法緣由作進一步說明。綜而觀之,制定商標代理人相關管理辦法是美事一樁,可以讓國內的商標業務邁向更專業、更嚴謹之「正軌」;然而,修正草案有一些爭議的地方,主管單位必須仔細研究,審慎處理,以免商標業務之執業管理像專利業務執業管理一樣,落得多頭馬車...

ZERO可否註冊為飲料商標?從Royal Crown v. Coca-Cola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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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保護而言,獨創性或任意性標識的識別性強,理當是商標首選。儘管如此,基於銷售需要,廠商往往偏愛暗示性、甚至是描述性標識,但這類標識卻極容易產生紛爭;例如,Royal Crown與Coca-Cola便曾於2018年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爭執,將內含「ZERO」字樣的標識使用於飲料產品是否屬於通用性或描述性。本篇即是介紹該次判決發回重審後的再度上訴結果,以及意料之外的後續發展。 案件概述 本案上訴人Royal Crown Company, Inc.及Dr. Pepper/Seven-Up, Inc.(後稱「Royal Crown」)與被上訴人Coca-Cola同為飲料市場競爭業...

從「拖神」與「好神拖」之行政及刑事裁判看商標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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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誤認之虞乃是商標法保護核心,也是訴訟案件大宗,但在實務上,不僅個案判斷結果有時差異頗大,即使是面對相同涉訟商標,不同司法機關的看法也未必一致。本文以「拖神」與「好神拖」商標案件為例,彙整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商訴字第21號行政判決並簡介相關刑事訴訟,供讀者參考。 拖神公司(或稱原告)於2014年以「拖神」字樣向智慧局註冊商標獲准(以下稱「系爭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第21類商品(拖把;掃把;畚斗;垃圾桶;清潔用木漿海綿;清潔用海綿;提桶)。惟帝凱公司(或稱參加人)認為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遂檢具其獲准之「好神拖」、「超神拖」等商標(以下合稱「據爭商標」)申請評定...

致初生的希望新芽 ─ 台灣商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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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我國商標法制的發展歷程,商標法係於民國19年4月26日制定、5月6日公布,而該法自民國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迄今,已邁入第90個年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