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開播送權」的「公開傳輸」性質看著作權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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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播送權」是針對廣播和電視情境下的著作物利用所發展的著作財產權。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公開播送」之定義為「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歐盟共同體設計規則第110條第1項之維修免責規定,可做為台灣參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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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共同體設計規則(CDR)第110條第1項規定針對用於構成「複雜產品」(complex product)之「零件」(component part)之設計,如果該設計落入CDR第19條第1項權利人排他權範圍之使用,且該使用是為了維修該複雜產品並復原「原始外觀」(original appearance),則該設計不應受到共同體設計之保護。

Apple獲得5.33億美元的賠償金 — 美國最高法院再次確認設計專利的整體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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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律師、專利業界及技術人員認為工業設計只是產品外觀的裝飾元素,但顯然設計專利還是可以具有很大的價值。

「再公開傳達權」是著作財產權之擴張或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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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1月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查的著作權法修正案中,創設了一個新的著作財產權,即「再公開傳達權」。在修正案第3條中,「再公開傳達」定義為「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同時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再向公眾傳達」。

淺談中國軟體專利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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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2017年對於專利審查基準之修正,主要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強調藉以加強互聯網、電子商務、大資料等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為「公開口述權」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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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個人的不動產(房屋或土地)因為公共建設或都市更新計畫而被徵收時,法律或行政規則會有相關的補償機制。如果補償不合期待,當事人通常會進行抗議活動,以改變狀態。有體財產對人而言有存在感。

吳茂昆大陸申請專利爭議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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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報導新任教育部長吳茂昆的「綬草萃取物」專利,沒有經由當時任教的東華大學申請專利,而是改由美國師沛恩生技公司在美國申請大陸專利,此舉引發外界爭議。

解析歐盟設計法第110條(1)款規定之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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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共同設計制度(包含註冊設計和未註冊設計,簡稱歐盟設計)依循歐盟設計法(6/2002/EC)和歐盟設計指令(1998/71 / EC)的法律規範來運作,這兩種法律也調和歐盟成員國的註冊設計的保護要件,但不包括維修零組件的保護。

大學教師出走後,政府該關心的是專利權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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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可能與原公司產生專利權歸屬的糾紛,同樣的,教授被挖角也可能遇到相同的問題,不過,通常原任職大學並無任何資源爭取相關的專利權。

後Alice時代之商業方法專利適格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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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方法專利包含涉及所有與商業活動之專利,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Alice Corp. v. CLS Bank Alice Corp. v. CLS Bank針對專利標的適格性之判斷,提出Alice/Mayo二階段測試標準,藉以適用所有涉及抽象概念之專利標的之適格性判斷,於是有關商業方法可專利性的判斷標準再度引發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