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國際優先權主張與相關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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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我國計優先權的相關法制規範,美國設計專利CIP案的申請日利益主張的判斷原則與部分優先權主張,再介紹各國設計專利相關的複數國際優先權主張案例,觀察各國的申請實務,複數優先權主張與一設計一申請原則並未產生衝突,我國設計專利制度似乎可不必執著於單一優先權主張的原則。

淺談我國GUI設計專利之申請實務及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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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文章(淺談我國圖像設計專利之申請實務及保護範圍---電腦圖像篇)已討論過電腦圖像,本文說明GUI的性質、類型及保護範圍,列舉我國與美國相關申請案件對應說明,也介紹一些特殊視覺效果的GUI申請案,進一步釐清在圖像設計中物品的角色定位,希望提供給設計界、產業界、專利業者在申請GUI之設計專利作為參考之用。

淺談我國圖像設計專利之申請實務及保護範圍 — 電腦圖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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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圖像與GUI在本質上有些不同,本文僅討論電腦圖像部分,分析電腦圖像的特別性質、類型及保護範圍,列舉我國與美國相關申請案件對應說明,且討論其中有些有待改進或釐清的問題,希望能提供給設計界、產業界、專利業者在申請電腦圖像之設計專利作為參考之用。

金曲獎頒獎典禮上即席演唱,是否會侵害音樂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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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剛舉辦的第29屆金曲獎頒獎典禮上,有部分領獎人、頒獎人或台下入圍者,在頒獎典禮上公開演唱音樂著作。雖然這樣的表演熱絡起整個場子,但若該演唱行為未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其實可能會侵害他人音樂著作權的!

新加坡設計保護的前景 — 2017註冊設計法案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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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牛津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OIPRC)和EM Barker法律與商業中心在新加坡舉辦了設計法改革大會(Design Law Reform Conference),研究項目有一部分是探討設計保護的作用和形態。

從「公開播送權」的「公開傳輸」性質看著作權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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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播送權」是針對廣播和電視情境下的著作物利用所發展的著作財產權。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公開播送」之定義為「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歐盟共同體設計規則第110條第1項之維修免責規定,可做為台灣參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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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共同體設計規則(CDR)第110條第1項規定針對用於構成「複雜產品」(complex product)之「零件」(component part)之設計,如果該設計落入CDR第19條第1項權利人排他權範圍之使用,且該使用是為了維修該複雜產品並復原「原始外觀」(original appearance),則該設計不應受到共同體設計之保護。

Apple獲得5.33億美元的賠償金 — 美國最高法院再次確認設計專利的整體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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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律師、專利業界及技術人員認為工業設計只是產品外觀的裝飾元素,但顯然設計專利還是可以具有很大的價值。

「再公開傳達權」是著作財產權之擴張或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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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1月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查的著作權法修正案中,創設了一個新的著作財產權,即「再公開傳達權」。在修正案第3條中,「再公開傳達」定義為「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同時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再向公眾傳達」。

淺談中國軟體專利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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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2017年對於專利審查基準之修正,主要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強調藉以加強互聯網、電子商務、大資料等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