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員

美國案部分權利喪失後欲以非故意延誤(unintentional delay)事由請求復權,2026年8月13日起,只要超出一年才補救,即須繳交金額較高的37 CFR 1.17(m)(1) Petition規費,並提供額外資料協助USPTO審核判斷。

美國案部分權利喪失後,若想以非故意延誤(unintentional delay)事由請求復權,依USPTO 2020年公告,只要是延誤逾兩年才補救,即須提供額外資料[1];2024年發布2025年度規費調整方案時,USPTO並將這類Petition應繳的37 CFR 1.17(m)規費分為三類,延誤逾兩年補救者,開始適用金額較高的37 CFR 1.17(m)(1)規費。[2]而今,USPTO再一次收緊相關規範,前述須額外說明及較高規費的分界線,將由兩年改為一年,未來並將修訂MPEP,納入本次修法內容。[3]

修法摘要

此次USPTO未先徵集公眾意見,即直接修訂37 CFR 1.17(m)(1)條文文字。依修訂後條文,這類Petition規費項目未進一步調整收費金額[4],惟其適用情況由原先的超出兩年,改為超出一年。此外,USPTO修法公告寫明,以非故意延誤事由提出這類Petition時,即使未超出一年、不適用37 CFR 1.17(m)(1)規定的較高規費,只要USPTO有疑慮,隨時可索取進一步資料、要求說明,不以超出一年期間者為限。

生效日期

本次修法預定於2026年8月13日生效,依美國《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發布的正式修法公告內容,將適用生效日後新送Petition,但修法公告前一天USPTO已先發布新聞稿,提及適用標的包括修法生效日當天所送Petition。

適用項目

適用的Petition類別,依37 CFR 1.17(m)(1)條文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

37 CFR 情況:因非故意延誤因素致 一年期間起始日
1 1.137[5] 未於申請案/Reexam程序官期內送件繳費而廢案/程序終止,請求讓該案恢復原狀 廢案/程序中止日
2 1.378[6] 未於原官期內繳納/寬限期內補繳專利年費,請求接受逾期繳納的專利年費 專利因年費欠繳屆期失效日
3 1.55(e)/1.78(c), (e) 逾期後補優先權主張聲明 補主張官期截止日
4 1.1051 未於海牙國際設計申請案官期內為應有作為,請求寬免 海牙協議規定官期截止日

適用的Petition類別,依37 CFR 1.17(m)(1)條文大致分為四種類型;整理製表:北美智權報/黃蘭閔

何謂非故意

簡言之,只要是有意識權衡利弊後做出的決定,都不是這類Petition可適用的非故意事由,細節可參考MPEP 711.03(c)。USPTO修法公告指出,MPEP 711.03(c)講述的是申請案廢案後如何補救,但關於非故意延誤事由的說明文字,大體適用其他問題狀況。

比方,MPEP 711.03(c).II.C及D,各列舉數項不會被視作非故意的行為:申請人未回覆OA,因為比對OA引證案後,當時不認為請求項具可專利性;申請人當時看官方核准範圍,認為不值得花錢領證、沒有意願取得專利;申請人放手讓申請案廢案後,因新收到的訊息、新發現的證據,或其他原因讓情勢發生了變化,促使申請人改變心意;官方核駁或其他處分有誤;申請人還是想取得專利,只不過想晚一點產生專利申請授權相關支出;等市場或同業對所請發明產生興趣才動作。

以此次公告援引的Rembrandt判決為例[7],9件系爭專利中,編號4,937,819、5,719,858的兩件原得自Paradyne,該公司原判斷不值得為這兩件專利再繳年費,故兩件專利在2002年屆期失效,但之後有人洽詢這批專利訊息,Paradyne意外之餘,由其內部高層Gordon Bremer、Patrick Murphy及外部專利律師Scott Horstemeyer作成決定,以非故意延誤繳納年費為由補繳欠費,並獲USPTO准予復權。其證詞稱,Paradyne當時誤以為,日後如果想復權,到時再補繳年費即可[8],Horstemeyer並解釋,Paradyn錯誤理解復權要件才未於原官期內繳納年費,因此他本以為確實適用非故意延誤事由,且因使用USPTO制式表格送件,未向USPTO揭露這些細節。但Fed. Cir.認定,這些明顯不是USPTO定義的非故意延誤。

USPTO並在MPEP 711.03(c).II.E提醒,申請人若任由第三人(比方部分權益受讓人、被授權人)主導掌控專利申請事務,除過去判例所列狀況,可能被視為交付此一第三人不受拘束的裁量權(unbridled discretion),該第三人所做決定對申請人具法律拘束力。所以無論是申請人、代理人或這類第三人錯誤決定放棄,依舊是權衡利弊後做出的決定,不是USPTO可接受的非故意延誤事由。

是否非故意如何判斷

關於這類Petition適用的非故意延誤情境,37 CFR美國專利法細則有不同寫法[9],以37 CFR 1.137(b)規定為例,申請案廢案後要請求准予恢復原狀,申請人所提復權Petition須一併聲明:由原官期截止日到可通過USPTO審核的復權Petition提交日,全部延誤皆非故意。而按MPEP 711.03(c).II.D解釋,USPTO判斷權利喪失是否係非故意延誤因素導致時,基本會取三個時間點考慮:(A)原官期截止時;(B)提交第一次復權Petition補救時;(C)提交可通過USPTO審核的復權Petition時。

比方原本是因未在官期內回覆OA導致廢案,這種情況下,時點(A)即原官期截止日,時點(B)是第一次復權Petition提交日,時點(C)是通過USPTO審核的該份復權Petition提交日。申請人可因任何理由,決定在OA回覆官期內的任何時點(含截止日)提交修正答辯,但若因故作成不在官期內回覆OA的決定、放手讓申請案廢案,就不是非故意延誤所導致;同理,申請人得知申請案廢案,卻未在知悉後積極處理、盡快提交復權Petition,又或Petition未過審,卻沒馬上再提Petition補正官方指明的瑕疵,就有可能被質疑其延誤並不是非故意。

於是,可能又有人追問,盡快、馬上到底要多快?依同段MPEP說明,只要獲悉相關權利喪失之日起,未於3個月內提交復權Petition,就有可能(may)被USPTO打上補救不積極的標籤、要求提供額外資料,以釐清相關權利喪失獲悉日到復權Petition提交日之間發生什麼事、是不是真能稱是非故意的延誤。為避免文書往來拖延程序進行,USPTO在MPEP建議,遇有這類超過3個月才補救的案件,宜於提交復權Petition時主動附具相關資訊及證明。

而要是USPTO真否准Petition,其Petition決定書通常會給兩個月的回應官期,且多有展延機會方便準備相關證明,但若超出規定期間才再提Petition請官方重新考慮,依711.03(c).II.H說明,可能被USPTO質疑有不適用非故意事由的延誤。

額外資料

依本次修法,超出一年才以非故意延誤事由提出Petition,除需提交非故意延誤聲明,並須提供額外資料,以說明延誤相關情況、證明確係非故意延誤。所以,額外資料究竟包括哪些?這個問題,MPEP 711.03(c).II.D或有參考價值。

USPTO原先雖以權利喪失之日起兩年為界,僅規定逾兩年才補救者須加提額外資料,但這段MPEP文字卻也明示,只要未在一年之內補救,就有可能被USPTO要求說明何時發現權利喪失?為什麼未更早發現,是為什麼延誤了?

換言之,提交額外資料,可能需向USPTO說明發現權利喪失的正確日期,交待錯過官期截止日的原因、發現權利喪失的始末、之後立刻尋求補救的經過,並附具證據以支持前述說詞為真。不管權利喪失是什麼緣故導致的,若未能列舉證據證明全部相關時點的延誤皆非故意,USPTO就有可能不予採信、否准復權請求。

不實聲明的風險

USPTO修法公告強調,實際上不是非故意延誤,卻不當提出非故意延誤聲明,可能會被判定涉及不正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導致大費周章取得的專利,最後無法行使其專利權。

其實,Therasense案Fed. Cir.聯席審理判決發布後,除非被認定是惡行重大,否則,一般需同時滿足實質關聯性、欺騙意圖兩大要件,才會真正構成不正行為。換言之,這類抗辯有一定的成功門檻。[10]

Network Signatures案為例,美國海軍依既定政策,在判斷系爭專利無商業利益後放棄繳納年費,但在官期截止後兩週,因有人洽詢授權可能,就馬上以載明係非故意延誤的USPTO制式書表請求復權,USPTO接受逾期後補欠費後即准予復權。因有前述事實,地院一審依被告主張,作成確有不正行為的即決判決,可是經上訴後,又被翻案。Fed. Cir.判決寫明,美國海軍依循USPTO逾期補費標準作業流程、使用的是USPTO制式書表,並無清楚可信的證據能證明,未提供實質關聯性資訊一定帶有欺騙意圖。[11]

然而,話雖如此,第4節所提Rembrandt一案,卻迎來截然不同的結局。Fed. Cir.該案判決指出,Paradyne明知欠繳年費的後果,仍決定不在官期內繳納年費、放手讓專利失效,依USPTO 1997年修法公告(62 FR 53132)及MPEP 711.03(c)(3)(II)(C)內容,USPTO當初若獲悉內情,斷不會准予復權,故Paradyne復權Petition所載非故意聲明與可否繼續行使專利權實質關聯;而各種證據顯示,Bremer等關鍵人物的說詞自相矛盾,其解釋只是事後開脫,地院認為最合理的推斷是其中確有欺騙故意,在Fed. Cir.看來,也是於理有據。既然同時滿足Therasense案教示的實質關聯性、欺騙意圖兩大要件,地院認定構成不正行為,對此,Fed. Cir.認為地院此一裁定並無錯誤。

傭註:

[1] Clarification of the Practice for Requiring Additional Information in Petitions Filed in Patent Applications and Patents Based on Unintentional Delay(85 FR 12222),請見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0/03/02/2020-03715/clarification-of-the-practice-for-requiring-additional-information-in-petitions-filed-in-patent

[2] Setting and Adjusting Patent Fees During Fiscal Year 2025(89 FR 91898),請見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4/11/20/2024-26821/setting-and-adjusting-patent-fees-during-fiscal-year-2025

[3] Conditions for Additional Information and Fee in Petitions Filed in Patent Applications and Patents Based on Unintentional Delay(91 FR 37826),請見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6/06/24/2026-12717/conditions-for-additional-information-and-fee-in-petitions-filed-in-patent-applications-and-patents

[4] 本文撰稿之時,本項規費金額為:大實體US$3,000,小實體US$1,200,微實體US$600。惟USPTO規費金額時有調整,遞交相關Petition時,仍請參考USPTO規費表確認適用金額:https://www.uspto.gov/learning-and-resources/fees-and-payment/uspto-fee-schedule#Patent%20Petition%20Fee

[5] 這類復權Petition須一併後補逾期未繳交的規費文件,其中,逾期未繳領證公開費導致的廢案,MPEP 711.03(c).II.A.2提醒,即使補救目的只是為加提延續案,在這類廢案提交復權Petition時,無法直接以另提延續案的方式補救,一定要補繳核准通知載明但欠繳的領證公開費,若同時請求變更實體,則僅復權Petition應繳的Petition規費可以變更後實體適用金額繳納,所欠領證公開費仍應按核准通知所載金額繳納(2024年USPTO發布新版MPEP時補充:若是正常繳領證公開費並合併辦理實體變更,領證公開費應繳變更後實體適用金額)。

[6] 美國專利授權公告後,維持其專利權有效應繳納Maintenance Fee,即美國版年費,亦有依字面直譯作維持費。

[7] In re Rembrandt Technologies LP Patent Litigation, Fed. Cir. Case No. 2017-1784 (August 15, 2018),請見https://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rev_8.16.18_unsealed_in_re_rembrandt_techs_17-1784_07.26.18_opinion_for_soa_002_2.pdf

[8] 證據顯示,Bremer明知不繳年費會導致專利權失效,且2023年11月24日Bremer給Horstemeyer的備忘錄寫明,只有無可避免或非故意延誤年費繳納的情況可讓USPTO同意復權。對此,Bremer作證時解釋,Paradyne當時的理解是,專利廢案日起24個月內可補繳年費、起死回生,要是知道不能復權,就不會放棄[部分]專利,所以他個人認為這符合USPTO定義的非故意。

[9] 37 CFR 1.378(b)(3)規定,逾期後補年費Petition須一併聲明:年費繳納延誤非為故意。37 CFR 1.55(e)(4)、1.78(c)(3)及(e)(3)規定,逾期補主張優先權Petition須一併聲明:主張優先權官期截止日到實際後補主張之日,全部延誤非為故意。37 CFR 1.1051(a)(5)規定,請求寬免Petition須一併聲明:由國際設計申請案原官期截止日到可通過USPTO審核的復權Petition提交日,全部延誤皆非故意。

[10] Therasense, Inc. v. Becton, Dickinson & Co., 649 F.3d 1276, 1285 (Fed. Cir. 2011) (en banc)。

[11] Network Signatures, Inc. v. State Farm Mut. Auto. Ins. Co., 731 F.3d 1239, 1243 (Fed. Cir.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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