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時,人類要輸入一些提示詞句或詞組。這樣的提示詞能否單獨作為語文著作受著作權保護?中國上海黃浦法院在2025年11月的藍色蝴蝶案中,處理了這個特殊問題。法官認為,該案中原告所輸入的提示詞組只是一些詞彙的組合,並不是完整的句子段落,不具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保護[1]。
原告使用Midjourney生圖
該案原告成都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是經營美術作品、繪畫藝術創作的公司。2022年,原告創作了六組英文提示詞(prompt),並使用「BYShanC」帳號將這些提示詞輸入Midjourney AI圖像生成平台。
例如,其中一組提示詞組為,「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新藝術風格插圖 — 巨型海藍寶石冥河水母)、「by Alphonse Maria Mucha」(阿爾豐斯·穆夏的創作風格)、「Ancient hand- painted manuscripts」(古代手繪手稿)、「Papyrus」(紙莎草)、「Complex and delicate jellyfish texture」(複雜細膩的水母質感)、「Gorgeous gold inlaid wooden picture frame」(華麗的鑲金木質相框)、「Mirror symmetry」(鏡面對稱)。原告用AI生成的畫作包含水母、蝴蝶、寶石樹、蘑菇及錦鯉等元素[2]。
隨後,原告又將這些透過AI完成的繪畫發布在其個人社交平台,獲得了不錯的反應。

Midjourney提供圖片的原始提示詞
一般而言,圖像Gen AI只會生成畫作,無法從畫作中看到原本的提示詞。但Midjourney平台特殊的一個設計在於,Midjourney採取預設公開的社群模式。使用者所生成的圖片原則上處於公開狀態時,可能被其他使用者在Midjourney網站上查看,且可以查看該圖片的提示詞及相關生成設定。使用Midjourney的人若想要自己生成的畫作不公開,只有訂閱較高階的Pro及Mega版才可以設定不公開。
被告朱某、盛某二人在2022年間瀏覽原告在Midjourney平台上生成的畫作時,讀取原告的六組提示詞,複製該提示詞後,再提交給Midjourney平台,得到近似的畫作,並發表在小紅書和出版物中。
原告在2022年偶然發現,被告的小紅書帳號刊登了若干圖片,與原告透過Midjourney生成的圖片看起來幾乎相同。原告進一步在Midjourney平台搜尋後發現,另一個名為「UNI2T」的帳號曾輸入與原告六組提示詞完全相同的提示詞,並生成了相似的圖片。因被告居住於中國上海市,故原告向中國上海黃浦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主張提示詞受著作權保護
原告主張,這六組提示詞應構成受著作權保護的語文著作,其性質類似於鏡頭腳本、劇本或舞台設計。原告以涉案的提示詞五為例,認為該組詞提供整體結構、主體元素、藝術風格、材質與細節、科學語境、畫幅的主要構圖,進行具體而有序的安排[3]。
原告並主張,被告透過複製提示詞,並將由此生成的AI圖片用於商業用途,侵害其重製權、發行權、資訊網路傳播權及署名權。
被告提出各種抗辯
而被告則提出各種抗辯,包括:
一,本案的提示詞不構成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因其僅為詞彙的集合,欠缺獨創性。且輸入提示詞只是創作過程的一環,而非創作結果。
二,提示詞所呈現的是不受保護的「思想」,而非受保護的「表達」[4]。
三,原告無法證明其為「BYShanC」帳號的所有人,亦無法證明其對相關提示詞享有著作權[5]。
四,被告行為不構成侵權 — (1)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控制「UNI2T」帳號;(2)即使提示詞可以受到保護,Midjourney的服務條款也使使用者輸入的提示詞處於公開、可重新混用的狀態;(3)即使有所使用,也屬於個人學習目的的合理使用[6]。
法院最終判決本案提示詞不受保護
中國上海黃浦法院審理後,判決原告敗訴。
法院並非認為提示詞完全沒有機會受保護,但需要個別判斷提示詞是否具有獨創性,以及其屬於思想還是表達[7]。因原告主張其提示詞為文字作品(台灣稱語文著作),故要從文字作品的角度判斷其獨創性。
法院認為,這些提示詞「從形式上看,它們雖包含多類元素,但各元素間僅為簡單羅列,缺乏語法的邏輯關聯,未形成具有內在結構的語言表達;關鍵詞組呈無序組合狀態,既無結構層次的遞進,亦無場景化的敘事順序。」[8]
「雖然法律對文字作品長度未設字數門檻,但作品仍須具備表達完整性,以滿足獨創性和一定表達深度的要求。…涉案提示詞僅為幾個短語構成的組合,缺乏完整的語言結構與表達深度,無法像正式作品那樣透過足夠的文字量充分表達完整內容。同時,這些短語詞僅簡單告知AI畫面風格和場景,未對風格、場景等進行深層次解讀或賦予特殊意義,也未展示應有的藝術美感。」[9]
其次,法院認為本案的提示詞屬於不受保護的「思想」,而非受保護的「表達」。其內容主要反映抽象的創作構想,而非已具體化的表達形式[10]。法院進一步提到《著作權法》的立法政策考量:如果對這類簡短、關鍵字式的提示詞賦予著作權保護,可能限制語言的自由使用,並對AI的創新發展造成不利影響[11]。
最後法院也認為,即使提示詞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原告仍未能證明被告控制實際輸入相同提示詞的「UNI2T」Midjourney帳號[12]。
備註:
- [1] 中國上海黃浦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5)滬0101民初14775號,2025年11月6日。
- [2] 王英鴿、李露、胡古月、陸奕越,AI「指令」著作權之爭 — 中國上海黃浦法院:清晰界定提示詞獨創性表達的標準,人民法院報,2026年5月18日,第3版,轉載於人民網,https://society.people.com.cn/n1/2026/0518/c1008-40721593.html。
- [3] 同上判決,頁3。
- [4] 同上判決,頁6-7。
- [5] 同上判決,頁7-8。
- [6] 同上判決,頁8-9。
- [7] 同上判決,頁20。
- [8] 同上判決,頁23。
- [9] 同上判決,頁23。
- [10] 同上判決,頁24-25。
- [11] 同上判決,頁25。
- [12] 同上判決,頁26。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