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生成內容與書籍內容實質近似?2025年OpenAI案裁定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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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開發大型語言模型(LLMs)公司OpenAI在2022年底推出ChatGPT之後,在美國就被多組原告在不同法院提告,認為OpenAI侵害他們的語文著作。這些案件在2025年4月被集中移交給紐約南區地院審理。2025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裁定,認為ChatGPT生成內容對小說情節進行摘要,會構成對原著之實質近似,而應進行後續訴訟。

所有對ChatGPT的侵權訴訟,統一集中到紐約南區地院審理

OpenAI在2022年底推出ChatGPT之後,在美國就被多組原告在不同法院提告 — 包括最早的作家協會提起的Authors Guild et al. v. OpenAI Inc. et al.案、由三位作家提起的Silverman et al. v. OpenAI Inc. et al.案、紐約時報提起的The New York Times Company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et al.案等。其中,作家協會提告的原告之一,是《冰與火之歌》系列作者喬治R. R.馬丁。

2025年4月3日,這些由不同原告提出控訴的案件,被統一移交至紐約南區地院,集中審理為多區聯合訴訟(multidistrict litigation, MDL)。隨後法院命令集體原告提出一份新的「合併集體訴狀」,原告遂於2025年6月13日提出該訴狀[1]

ChatGPT生成《冰與火之歌》摘要

整體而言,合併集體訴狀主張OpenAI與Microsoft透過以下行為侵害原告對其書籍之著作權:(1)下載並重製原告作品;(2)將重製之作品用於訓練OpenAI之LLMs;以及(3)於OpenAI之LLMs產品(包括ChatGPT)之生成結果中產生侵權性作品[2]

原告主張,當輸入提示詞時,ChatGPT能夠生成原告書籍的準確摘要,並可產出這些書籍潛在續集的大綱[3]。由於原告有多人,以下僅簡述合併集體訴狀中最知名的《冰與火之歌》系列作家喬治R. R.馬丁的侵權主張:

(1)當輸入提示詞時,ChatGPT準確生成多部由喬治R. R.馬丁所寫的《冰與火之歌》系列的前三部作品《權力遊戲》、《烽火危城》及《劍刃風暴》之摘要[4]

(2)當輸入提示詞,請求ChatGPT幫《烽火危城》寫一本續集時,ChatGPT生成一份「未得原作者,也就是喬治R. R.馬丁授權的衍生作品《暗影之舞》的詳細大綱」,並沿用《冰與火之歌》系列中既有角色[5]

(3)當輸入提示詞,請求ChatGPT幫《權力遊戲》寫一本前傳時,ChatGPT生成一份「未經授權且細節豐富的《權力遊戲》前傳書籍《冰原黎明》的詳細大綱」,同樣沿用《冰與火之歌》系列中既有角色[6]

(4)當輸入提示詞時,ChatGPT生成一份準確的《末日狂潮》最終章節之摘要,此書亦屬喬治R. R.馬丁作品之一[7]

OpenAI主張原告沒有提供生成內容作為證據而應直接駁回

在收受新的訴狀後,OpenAI認為就「輸出內容之侵權主張」部分,因為事證薄弱而請求直接駁回(motion to dismiss)。OpenAI主張,該訴狀未能合理主張原告作品與ChatGPT生成內容之間存在「實質近似」之可能性,亦未引用或附上任何被指為侵權之生成實際案例[8]

作為抗辯,原告提交了該訴狀中所提及的被控侵權之生成內容實例,並主張法院有權在評估實質近似時,除考量訴狀之指控外,亦得審酌這些生成內容[9]

紐約南區地院法官Sidney Stein於2025年10月27日做出此裁定,駁回OpenAI就此部分之請求。法院認為,依過往判例,法院於審理駁回動議時,得適當考量「已被訴狀明確援引」之文件,即使該文件未附於訴狀,或其他與訴狀指控具有整體關聯性之文件[10]

法官Stein認為,本案中,原告隨抗辯書所提交之生成內容,已於合併集體訴狀中作出「明確、確定且實質之引用」,而原告之「基於輸出內容之侵權主張」完全「取決於」這些生成內容本身。因此,法院得審酌原告事後補提交之輸出內容[11]

合併集體訴狀充分指稱有真正複製

本案就是否有侵權作初步裁定,原告須證明:(1)被告確實真正複製了原告作品(actual copying);以及(2)該複製行為屬違法,因為被告之作品與原告受保護要素之間存在實質近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12]

法官Stein認為,合併集體訴狀明確指稱OpenAI曾接觸原告作品,且ChatGPT所生成之被控侵權內容係以原告作品為基礎。此一指控已足以滿足侵權表面上成立主張之第一要件「真正複製」[13]

合理陪審團可認定輸出內容與原告作品實質近似

第二要件「實質近似」則是本動議核心。

法官Stein指出,集體原告之作品包含可受著作權保護之元素,包括角色、情節與背景,以及不可受著作權保護之元素,包括慣用主題、慣用角色、慣例場景(scènes à faire)及抽象概念。因此,應適用所謂「更認真分辨觀察者」(more discerning observer)之標準,以判斷被告侵權內容,是否與原告著作中受保護元素間,構成「實質近似」[14]

法官Stein認為,一位更認真分辨觀察者可合理認定,ChatGPT所生成之被控侵權內容,與原告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存在實質近似。雖然原告所提交ChatGPT生成摘要並未重現原著中「每一個複雜的情節轉折與人物發展細節」,但此等摘要顯然試圖對原著中受著作權保護之核心元素(例如背景、情節與人物)進行節略改寫或濃縮(abridgment or condensation)[15]

這些摘要在概念上類似其他判決先例,如Twin Peaks案[16]及Colting案[17]之劇情摘要,雖然細節較少。於該等案件中,地方法院認定那些詳盡摘要原著情節、人物及主題之作品與原著構成實質近似。確實,ChatGPT所生成之摘要「包含許多具體細節」,這些細節直接取自原著,例如角色名稱與特徵,以及關鍵劇情發展[18]

法官Stein在裁定中附上原告所提交的ChatGPT對《冰與火之歌》系列首部作品《權力遊戲》的完整摘要(本文略)[19]。法官Stein認為,一位「更認真分辨觀察者」可輕易認定,該份詳細摘要與原著實質近似,理由在於該摘要藉由重述原著之情節、人物與主題,傳達出與原著相同之整體語氣與氛圍[20]

同樣地,ChatGPT依提示詞,自行生成《烽火危城》的替代續集《暗影之舞》的大綱時,法官Stein認為,毫無疑問,一個合理的陪審團在適用「更認真分辨觀察者」標準時,可能會認定此輸出內容與原著實質近似,因其融入原著中具著作權保護性之要素,包括背景、情節與人物等[21]

因而,法官Stein認為,無須逐一討論原告所提交之所有輸出內容。原告已主張部分輸出內容性質足以使合理陪審團認定其與原著實質近似,該程度即足以駁回OpenAI之請求[22]

該意見書對合理使用不作任何結論

法官Stein最後強調,本裁定書只是就ChatGPT生成內容之侵權問題表面上是否可能成立,做初步判斷。但對於「被控侵權之生成內容是否屬合理使用」並未表達意見[23]

因此,法官Stein此一最新裁定,可讓本案就「生成內容侵權爭議」繼續往下審理,但對於此生成內容是否屬合理使用,還須繼續追蹤。

備註:

  1. [1] IN RE: OPENAI, INC.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This Document Relates To All Putative Class Actions 23-cv-8292 23-cv-10211 24-cv-84 25-cv-3291 25-cv-3297 25-cv-3482 25-cv-3483, No. 25-MD-3143 (SHS) (OTW), 2025 WL 3003339, at *1 (S.D.N.Y. Oct. 27, 2025).
  2. [2] Id. at *1.
  3. [3] Id. at *2.
  4. [4] Id. at *2.
  5. [5] Id. at *2.
  6. [6] Id. at *2.
  7. [7] Id. at *2.
  8. [8] Id. at *2.
  9. [9] Id. at *5.
  10. [10] Id. at *5.
  11. [11] Id. at *6.
  12. [12] Id. at *6.
  13. [13] Id. at *6.
  14. [14] Id. at *7.
  15. [15] Id. at *7.
  16. [16] Id. at *7.其引述Twin Peaks Prods., Inc. v. Publ’ns Int’l, Ltd., 996 F.2d 1366 (2d Cir. 1993).
  17. [17] Id. at *7.其引述Penguin Random House LLC v. Colting, 270 F. Supp. 3d 736 (S.D.N.Y. 2017).
  18. [18] Id. at *7.
  19. [19] Id. at *7-8.
  20. [20] Id. at *8.
  21. [21] Id. at *10.
  22. [22] Id. at *10.
  23. [23] Id. at *10.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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