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續北美智權報第391期針對Volkswagen AG v. W + S Autoteile案件進一步的介紹,本次392期將深入介紹案件被告W + S主張,根據CDR § 110(1)的維修條款,其使用Volkswagen AG的設計是合理、免責的。且W + S辯稱,使用車鑰匙及其外殼需要鑰匙的頻率與車內應答器的頻率一致,且該頻率必須是唯一的,這樣車鑰匙才能打開特定車輛,而不能打開其他車輛。因此,W + S主張,即使車鑰匙沒有物理連接到車輛上,也是車輛的獨特部件。但是,杜塞爾多夫法院不同意下級法院的觀點,意即,車鑰匙外殼不是複合式產品「汽車的零組件」(a component part)。
基於CDR § 110(1)的維修條款的不侵權抗辯
汽車鑰匙外殼是汽車的零組件還是配件?
汽車和車鑰匙外殼不能相互組裝和重新組裝。具有相當認知的使用者不會將汽車和車鑰匙外殼視為一個功能單元或為一項配件。因其本身就是一個複合式產品(如圖6所示)。

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的定義
EU法院在Acacia案(合併案件C-397/16和C-435/16,第64和65段)判決中裁定:「必須注意的是,歐盟設計規則(第6/2002號條例)並未定義「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component part)的概念。然而,從該條例第3(b)和(c)條可知,首先,「產品」是指任何工業品或手工藝品,尤其包括旨在組裝成複合式產品的部件;其次,「複合式產品」是指由多個可更換部件組成的產品,這些部件可拆卸和重新組裝。此外,由於該條例中沒有對「零組件」一詞進行任何定義,因此必須根據其在日常語言中的通常含義來理解。[2]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認定,CDR § 110(1)透過「複合式產品零組件」這一措詞,涵蓋了旨在組裝成複合式工業品或手工藝品的多個部件 — 這些部件可以更換,從而允許拆卸和重新組裝此類物品,如果沒有這些部件,複合式產品就無法正常使用。因此,一個有趣的問題是 — 什麼才構成「組裝」(assembly)?對這一詞句的傳統理解是需要兩樣部件的物理組合。這顯然不適用於汽車和汽車鑰匙外殼的組合。
但汽車鑰匙及其外殼的使用需要鑰匙與車內應答器的頻率保持一致,並且該頻率必須是唯一的,以便汽車鑰匙只能打開特定車輛,而不能打開其他車輛。因此,即使汽車鑰匙沒有與車輛物理連接,也是汽車的獨特組件。考慮到CDR § 110(1)並不需要嚴格的解釋(Acacia案第41段),這種一致性是否可以被視為「組裝」?
W + S案件中提出的問題不僅限於汽車鑰匙外殼,還可能涉及所有類型的遙控器,例如:電視遊戲機、電視或吊扇等的電子產品遙控器(如圖7所示)。參考EU法院的判決將有助於確認杜塞爾多夫法院的判決,並能更清楚地理解「組裝」一詞的解釋。



備註:
- [1] 圖片來源:https://www.ws-autoteile.com/de/i91495/aic-autoschluessel-gehaeuse-autoschluessel-rohlinge-58225。
- [2] 參見to that effect, judgment of 4 May 2006,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C‑431/04, EU:C:2006:291, paragraph 17 and the case-law cited。
- [3] 圖片來源: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details/designs/008147292-0001以及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details/designs/004698124-0002。
- [4] 圖片來源: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details/designs/002525709-0001以及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details/designs/002525709-0001。
- [5] 圖片來源: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details/designs/000888938-0003以及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details/designs/006201570-0001。
責任編輯:盧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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