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局長John A. Squires於2025年10月28日發出備忘錄[1] (下稱《備忘錄》),正式指定〈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RF, LLC v. PPC Broadband Inc.〉(IPR2014-00440, PTAB, 2015年8月18日)[2]為具「先例效力」(precedential)的判決,唯獨排除該案第II.E.1節的討論內容。此局長指定意味美國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PTAB)正式回歸《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 AIA)原始立法精神 —所有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IPR)的申請人,在立案前必須完整揭露所有「實際利害關係人」(Real Parties in Interest, RPI)。

此一決策不僅推翻了近年來較為寬鬆的〈SharkNinja〉實務[3],更將「RPI揭露義務」上升至國家安全層次,象徵美國智慧財產制度在透明與防衛之間,建立新的政策基準。

從SharkNinja回歸AIA原點:揭露義務為法定要件

Squires局長在《備忘錄》中指出,此次指定旨在「恢復〈SharkNinja〉判例之前的揭露實務」。自2020年〈SharkNinja Operating LLC v. iRobot Corp.〉案以來,PTAB允許部分申請人於立案後再補充RPI資訊,被批評為「放寬法定門檻」,甚至讓申請人得以暫時隱匿真正的資金來源或控制方。

Squires局長強調,35 U.S.C. § 312(a)(2)明確規定:「申請人須於請求書中揭露所有實際利害關係人,方得受理。」因此,RPI揭露並非形式程序,而是請求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

Squires局長引用2015年PTAB在〈Corning Optical〉案中的核心表述:「若未完整揭露所有實際利害關係人,請求即屬不完整,不得立案。」此案被選為先例,正是要重申該原則的強制性。

推翻寬鬆政策:行政方便不得凌駕法律明文

USPTO在說明中指出,〈SharkNinja〉的政策基礎是「確定RPI往往困難」,因此允許後補揭露。然而Squires局長明確批評,此論點「以行政方便凌駕國會立法意旨」,違反最高法院〈SAS Institute v. Iancu〉(2018年)所確立的原則 — 行政機關不得自行改寫法律以求效率。

此外,《備忘錄》亦指出,〈SharkNinja〉判例忽視了「國家安全風險」這一層面。Squires局長強調:「在全球供應鏈與資金網絡日益交織的當下,揭露義務已不僅關乎程序正義,而是防止外國勢力利用IPR制度的安全防線。」

國安新視角:防止外國勢力藉IPR滲透

《備忘錄》特別揭示,近年出現多起外國政府或其資助實體,透過空殼公司或代理人操作IPR案件的情形。這些行為意在挑戰美國高科技企業專利,削弱其競爭優勢。

Squires局長指出,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OFAC)與貿易代表署(USTR)近年已制裁多家涉及技術竊取與強制技術轉移的中國實體,包括長江存儲(YMTC)、華為(Huawei)、中芯國際(SMIC)、大疆(DJI)及字節跳動(ByteDance/TikTok)等。根據USPTO統計,這些企業及其關聯公司在2019至2024年間共提出大量IPR申請,若視為單一集團,其數量足以躋身全美前十名申請人之列。

Squires直言:「當敵對國家能透過PTAB程序挑戰美國專利,這不僅是行政程序問題,更是潛在的國安漏洞。」

Corning Optical案:揭露不全即撤案的關鍵案例

案件背景與爭點

2015年的〈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RF v. PPC Broadband〉案,正是未盡揭露義務的典型實例。該案中,康寧光纖通訊RF公司(Corning Optical RF)針對PPC Broadband公司提出三件專利無效審查,分別為PPC持有的美國專利第8,597,041號、第8,562,366號及第6,676,446號專利,這些專利均涉及射頻與連接器技術。

PTAB於2014年先後核准進入實質審理,但專利權人PPC隨後主張,申請人康寧光纖通訊RF並未揭露其母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康寧公司)及姊妹公司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LLC(Corning NC)為實際利害關係人,違反35 U.S.C. §312(a)(2) 及 37 C.F.R. §42.8(b)(1)的揭露要求。

PPC提出動議請求駁回申請,主張康寧集團內部多家關係企業實際參與、控制並資助IPR程序,應視為同一利害主體。PTAB因此針對「未揭露實際利害關係人」是否構成程序瑕疵,展開審查。

康寧集團內部關係與控制結構

PTAB根據調查資料確認,康寧光纖通訊RF(位於亞利桑那州)與Corning NC(位於北卡羅來納州)以及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Wireless公司(位於維吉尼亞州)共同組成「光纖連接解決方案」(Optical Connectivity Solutions, OCS)業務單元,三者共享管理架構與法務支援。

PTAB調查有以下發現:

  • 三家公司總裁均為Michael Bell,他同時擔任Corning NC的高階副總裁及總經理;
  • 祕書Steve Morris同時擔任RF公司與NC公司的公司祕書;
  • Corning Inc. 的專利律師Dan Hulme與Jack Vynalek負責管理並指導外聘律師撰寫IPR文件;
  • 相關法律服務合約(engagement letter)由康寧公司總法律顧問簽署,指明「我們已聘請貴所代表我們進行此案件」,並附上「康寧公司對外律師帳務與人員配置準則」;
  • 外部律師的帳單寄送至康寧公司紐約總部的「智慧財產部門」,費用由康寧公司旗下「北美共用服務部門」(Corning Shared Services – North America, CSS-NA)支付。

以上證據顯示,母公司康寧公司不僅支付IPR費用,亦透過其法務部門實際指導並控制案件進行,形成實質參與

專利權人PPC主張,上述安排顯示康寧公司及Corning NC均具有控制與資助權限,因此屬於應揭露的實際利害關係人。此外,PPC提供多項證據,包括:康寧公司法務主管寄出的律師聘任信;外部律師帳單及付款證明;康寧公司內部高階主管同時在多家子公司任職;在相關ITC訴訟中,主管Charles Hartfelder 分別代表兩家公司管理相同產品線;康寧NC負責產品市場銷售,而RF公司負責製造與進口,顯示兩者業務密不可分。

經綜合分析,PTAB認定:(1) Corning NC與申請人共享管理、法務、產品線與決策層,界線模糊,具實際控制能力;(2) Corning Inc.負責聘任律師與支付費用,並透過法務部門指導案件,實質參與審理。

因此,兩者皆應被列為實際利害關係人,而未揭露此事違反35 U.S.C. §312(a)(2)。

PTAB進一步指出,依37 C.F.R. §42.106與§42.8規定,IPR申請若未完整揭露實際利害關係人,不具備正式受理資格。若事後補正,將獲新申請日。由於康寧RF早已超過被起訴後一年內提出IPR的時限(§315(b)),因此即使補正亦屬逾期。

企業集團的界線與揭露責任

本案成為PTAB審查實務中界定RPI的重要判例之一。其意涵在於:當母公司或關聯企業在策略、資金或法律控制上參與IPR時,僅以子公司名義提出申請並不足以符合揭露義務。PTAB要求揭露的標準不僅限於「出資或指導」,亦包括「能夠控制或潛在影響程序」的主體。

對跨國企業而言,此案警示 — 集團內部共享法務資源與財務服務的結構,若導致實際決策與資金來源混同,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利害主體,未揭露將使申請遭撤。

USPTO的政策後續與制度防禦升級

根據Squires局長的指示,今後PTAB與審查人員在立案前,必須先確認請求人是否已完整揭露RPI,若有疑義,須先行釐清後方能進入實質審理。這項政策不僅影響新案,亦可能改變現行對高頻申請人的監管態度。

Squires局長指出:「PTAB程序的完整性取決於我們能否明確知道誰在背後操縱案件。任何資訊不透明的控制鏈條,都可能成為外國干預的通道。」

他進一步表示,恢復嚴格揭露制度不只是行政改革,而是「美國創新體系的防衛升級」 — 在保障程序正義的同時,也確保智慧財產制度不被敵對勢力反向利用。

透明與防衛的雙軸新秩序

自AIA實施以來,PTAB對「實際利害關係人,RPI」的認定標準多次搖擺。如今,〈Corning Optical〉案被正式指定為先例,象徵USPTO決意重建揭露義務的嚴格性與可預期性。

此舉不僅重申「揭露不全即申靖無效」的法理,也把智慧財產制度納入更廣義的國安防線之中。未來,任何IPR申請人若欲介入PTAB程序,必須在程序一開始即充分揭露真實身分與資金結構,否則將被拒於審查門外 — 這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守護美國創新體系的制度底線。

參考資料:

  1. MEMORANDUM, John A. Squires, USPTO, October 28, 2025
  2. 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RF, LLC, Petitioner, v. PPC BROADBAND, INC.,Patent Owner., USPTO/PTAB, August 18, 2015
  3. PTAB de-designates SharkNinja Operating LLC v. iRobot Corp., USPTO / PTAB, 09/26/2025

備註:

[1] MEMORANDUM, John A. Squires, USPTO, October 28, 2025

[2] 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RF, LLC, Petitioner, v. PPC BROADBAND, INC.,Patent Owner., USPTO/PTAB, August 18, 2015

[3] PTAB de-designates SharkNinja Operating LLC v. iRobot Corp., USPTO / PTAB, 09/2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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