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开始排查错误微实体及小实体声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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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USPTO (美国专利商标局) 已开始调查虚假微实体及小实体缴费,递交小实体或微实体声明、缴交优惠规费前,务请仔细研究法规定义,预做合理的事实查核,并保留完整判断记录,心存侥幸可能终须面对严重后果。

如何保障受刑人通讯隐私及其版权?浅析新加坡Syed Suhail bin一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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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是否与一般公民同样就其通讯享有隐私与版权保护?本篇介绍新加坡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下称法院)针对此一议题所为之判决。 本案源自于Syed Suhail bin Syed Zin等13名关押在樟宜监狱之受刑人(后称上诉人),指控新加坡总检察署(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AGC)与新加坡监狱署(Singapore Prison Services, SPS)违反民法赋予之保密权(right to confidentiality)并侵害其版权。所涉及之个人通讯内容包括四大类:(1)寄给公共机构或政府机关之书信;(2)与新加坡律师公会(...

以实例说明,台应参酌「物品专利所生产之物」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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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专利权人可根据台《专利法》第58条主张「他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该物之行为」属专利侵权行为,但如何依同法第96条请求损害赔偿?而能否以专利物品所生产的产品来计算?值得讨论。本文将先以《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03年度上字第25号民事判决》(25案)为例,来说明目前台湾地区司法实务上的问题,再透过2则美国判决来建议台法院应如何参酌侵权人实施其物品专利所生产之物,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25案之问题 25案系争专利为新型专利证书号第105185号「壁纸包含发泡材料于浪板内层之浪板制造机结构」。该制造机生产含隔热材料之多层式浪板,为建筑业界所采用之简单架构式构筑材料。该浪板以数个金属面层板...

以实例评析台地区应如何认定营业秘密「意图要件」,避免造成美认定之非关税贸易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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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朗普政府于2025年3月提出《国家贸易评估报告》(2025 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 on Foreign Trade Barriers, NTE),并台湾地区于2022年通过相关法令以针对「关键技术」强化营业秘密的保护,且处以犯罪者5~12年间不等之有期徒刑。本文将以牵涉美商企业的M案为例,讨论台法院应如何认定犯罪者是否有于境外使用营业秘密的「意图要件」进行评析,以免让台湾地区落入上述NTE报告中具非关税贸易障碍之不良印象。 背景 M案系依台《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2裁决案件,其关键争点为「意图要件」。一审时,地方法院于《2017年度智诉字第...

丹麦将用《版权法》保护个人特征免受深伪技术侵害?2025年丹麦《版权法》修正草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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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Gen AI)产生的深度伪造(deepfake,深伪)问题,丹麦文化部在今(2025)年6月提出丹麦《版权法》修正草案 — 将在丹麦《版权法》中赋予「每个人都有外在形象权的保护,有权对深度伪造问题主张民事救济」的保护条文。但以《版权法》保护所有人的外在形象 — 甚至包括外貌、声音?此一决策似乎颠覆了一般人对《版权法》保护范围的理解。 欧盟其他国家对「深伪」议题的立法趋势 除了丹麦以外的欧盟(EU)国家,近年来均针对深伪议题制定相关刑法规范。例如,法国于2024年5月通过《数字空间安全和监管法》(《SREN法》),规定「即使注明为深伪内容,若未经当事人同意转传其深伪影...

以美《专利法》第284条判例法为基础,从Paper案判决反观专利侵权案件在损害赔偿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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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于贩卖专利产品时有搭售之产品,且该搭售产品会因专利侵权行为而有销售量之损失。对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已有判例法 — 专利权人依美《专利法》第284条(35 U.S.C. § 284)请求地方法院核予其所失利益为损害赔偿。本文意在介绍此判例法之缘起,即Paper Converting Mach. Co. v. Magna-Graphics Corp.案(Paper案)判决与其所认可的「整体市场价值原则」(entire market value rule)。 背景 Paper案的原告公司Paper Converting Machine(Paper)于1979年对被告公...

PCT案进入EPO收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 可以不回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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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案進入EPO後,按例會收到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申請人可以不回覆這份官函嗎?

Meta训练其写作生成式AI也构成合理使用?Kadrey v. Meta Platforms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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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因为开发其生成式人工智能(Gen AI) — Llama,而被十三名作家联名提告侵害其书籍著作权。这件判决系在加州北区地院法官Alsup法官于2025年6月23日对Gen AI合理使用议题做出美国第一起判决后,由同法院的Chhabria法官在二日后,对Gen AI合理使用议题做出的第二起判决。而此次判决认为,Meta行为可构成合理使用。但也认为Gen AI介入造成书籍市场的「市场稀释」确实是一种对著作权人的伤害。 Meta透过网络下载盗版书籍及纳入Llama训练数据集 Meta于2023年2月推出大型语言模型(LLM) — Llama 1,并于2024年4月推出Llama 3以...

后注册商标的混淆误认与假冒案例:新加坡商标判决Sunrise Plus v. Sunr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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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旨在介绍,新加坡高等法院(High Court)针对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新加坡1998年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8,下称《商标法》)第8(2)(b)条中的混淆误认与《商标法》第8(7)(a)条的假冒(passing off)所为之判决。 本案上诉人Sunrise Plus申请注册表1之标识,并指定使用于商品及服务国际(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尼斯分类)之第5、9、30及35类,后遭被上诉人Sunrider提出异议,主张Sunrise Plus指定使用于尼斯分类第5及35类之标识(后称系争商标)系与其已注册商标(后称在先商标)近似...

以台湾地区为例:「电影著作」与「视听著作」应有区隔?数位时代下的产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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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著作权法》原本有「电影片」或「电影著作」的概念,后以「视听著作」一词涵盖相关用语。本文藉由台《著作权法》与台《电影法》立法历史、电影院的特殊性来论述「电影著作」一词存在的价值与必要。 电影著作之过去 台《著作权法》于1985年6月28日大幅修正时,从旧法第1条使用简单的「电影片」用语,扩大至第3条定义「电影著作」为「指有系统之声音、影像首次直接附着于电影用媒介物之著作」。不过,原本的行政院修法草案并未定义「电影著作」,而仅是在立法理由中陈述「电影」及「录像」等指「光学录像、电磁录像等」,且「凡连续而一连串之影像纪录俱属之」。 该定义于1992年5月22日修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