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台《最高行政法院2011年度判字第2098号判决》,「商标是否著名,应以国内消费者之认知为准,而国内消费者得普遍认知该商标之存在,通常固系因其在国内广泛使用之结果」。事业经营一般从地区发迹 — 如何让自身品牌成为法院认证的全国性著名商标?除了须考虑台智慧财产局(TIPO)《著名商标保护审查基准》列举的八项参酌因素外,本文提供司法实务的见解亦可提供经营事务者思考。
案例一:曾记案[1]
在曾记案中,系争商标为「曾记𫃎糬」文字商标,而商标权人以「曾记𫃎糬」为其股份有限公司及商店名称,并经营贩卖手工麻糬事业。
「曾记𫃎糬」商店的原始创业者为曾水港,其于1936年赴现今花莲县地区从事卖麻糬的生意,但采取骑车沿街叫卖方式。后来,曾惠娟(曾水港女儿)与其丈夫董桩霳(即商标权人之公司负责人)接手曾水港的麻糬摊贩生意,但迟至1995年起开始接受平面与电视媒体报导后,才于1996年正式以「曾记𫃎糬」为名而于台湾地区花莲县开店。
台智财法院认为,「曾记𫃎糬」属于著名商标之理由包括:
(1)老板董桩霳师承其岳父曾水港的麻糬手艺,并与妻子曾惠娟一同经营麻糬摊位;
(2)1995年起陆续接受平面媒体及电视媒体报导;
(3)于1996年正式以「曾记𫃎糬」为店名而于台湾地区花莲县开店且设籍课税;
(4)「曾记𫃎糬」于1999年荣获台「消费者金商奖」,并于2001与2002年连续获颁台「GSP优良商店奖」;
(5)「曾记𫃎糬」于2000年取得台湾地区营利事业登记证;
(6)「曾记𫃎糬」于2003年变更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且于该年获得「台湾地区第六届优良企业商品顾客满意金质奖」;
(7)2003年起陆续于台湾地区花莲县各地设立分店等。
事实上,支持著名商标认定之「单一证据」为被告所提出的《曾记记事》内容。台智财法院认为《曾记记事》所列的事迹,足以支持商标权人及其前身「曾记𫃎糬」商店在台湾地区花莲县使用「曾记」商标于其所贩卖之麻糬、糕饼等食品上,而已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
值得注意的是,《曾记记事》属被告所自承之事实,此不同于近期凉心案[2]中,被告有质疑原告所用于左证著名商标之证据、或另举出反驳证据,以致台智商法院于证据评价后,认为系争商标不具著名性。
再从曾记案思考,于左证在地事业的店名或商号为著名商标时,应列举该事业的历史、媒体报导、相关奖项的获奖记录等即足够。至于「分店」是否为必要参考因素?此问题可搭配系争商标的营销活动来检视。不过,从以下案例二介绍,可显示「单一店面」仍能使商标取得著名商标的地位。
案例二:梦时代案[3]
在梦时代案中,系争商标是由「梦时代」中文字、「Dream Mall」英文字及飞跃人形之螺旋形图所构成之图样商标(如图1),而商标权人为统正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其自2007年3月30日起开始经营位于台湾地区高雄市的梦时代购物中心。

(1)第一类是系争商标广泛使用于梦时代相关服务,例如于梦时代外观或内部、广告布条、车厢广告与网站等处标示的系争商标。
(2)第二类是梦时代获得国内外奖项各项殊荣及媒体所给予的称号,包含美国财经杂志《Forbes Traveler》于2007年4月27日评选梦时代为亚洲10大最佳商场之一、《台湾时报》于2012年8月间称梦时代为「高雄百货业之新龙头」等。
(3)第三类是梦时代的营业状况,例如:根据梦时代的网页内容,而认定梦时代于2007年3月30日开幕营运后,每年均成功吸引超过16,000,000位的人潮,并成为全国最大之购物中心、新观光景点商圈与指标性建筑及亚洲具水平的超大型国际购物中心;梦时代于2008年至2010年在11月至12月之销售额、及上述三年度之营业收入。
(4)第四类是商标权人所执行之长期性营销活动、与随附的媒体报导,包括:
-
-
- 每年于地方及全国性媒体上的巨额广告花费;
- 于全国性报章杂志及台高铁各站内与车厢内等刊登有系争商标的广告;
- 2003年11月4日梦时代投资发表会以正式对外公开「Dream Mall梦时代」为购物中心名称及系争商标、与2005年12月上旬建物上梁等活动受到国内各大媒体广泛报导;
- 梦时代于2003年底起至2005年间所接受的国内各大媒体报导;
- 于2008年起每年举办亚洲最大气球游行与高雄市跨年晚会与烟火秀等活动、及其相关网络宣传与报导;
- 媒体大量报导梦时代娱乐设备(摩天轮),其因点灯后更因此成为新观光景点,并藉此与高雄市合办中秋节灯光秀等节目;
- 梦时代接受全国性杂志介绍;
- 与台富邦银行合作推出「富邦梦时代联名信用卡」,并于该联名信用卡正面、广告广告牌及申请书上标示系争商标。
-
(5)第五类是系争商标曾被TIPO于异议程序认定为著名商标。
曾记案与梦时代案之比较
梦时代案与曾记案相似的是,审案法院并无质疑商标权人仅设立一间购物中心或必须有数间分店,而其所依赖的媒体信息未同时要求相关阅听数,且采纳梦时代所获得的奖项。可惜,梦时代案判决内容未明指奖项名称,无法判断该些奖项的可信赖度。
另外,两件案例不同是,在梦时代案中,智财法院未触及商标权人的经营历史,但此差异应是可理解的。曾记案的在地老店性质原本不同于梦时代案的购物中心类型。「曾记𫃎糬」有其家族传承脉络,而梦时代乃属一般百货公司或大型卖场业者。其次,梦时代虽2007年3月30日始营运,但台智财法院认为系争商标至少于2012年10月11日时就成为著名商标;即其当时的经营期间不过约六年而远不及曾记案的「老店」等级。
備註:
- [1] 判决全名:台智慧财产法院2009年度民商上字第10号民事判决。
- [2] 判决全名:台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2024年度民商诉字第9号民事判决。
- [3] 判决全名:台智慧财产法院2013年度民公上字第3号民事判决。
- [4] 同注3。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