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三丽鸥拥有数件例如Hello Kitty、布丁狗、酷企鹅等知名角色IP。其IP商品除透过百货或商店通路贩卖外,亦藉由授权角色IP参与展览活动贩卖相关产品进一步推广。不过,即使三丽鸥在角色授权经验丰富,仍不免遇到失控的被授权人。本次文章将从《百变Hello Kitty 40周年限定特展》(周年特展)案件 — 《台高等法院2016年度重上字第482号民事判决》(HK案),进一步检视三丽鸥策展IP授权的模式,及讨论IP权利人应如何自维,才能及早发现、预防违约情事。

背景
HK案涉及三丽鸥和SRI公司间的策展授权纠纷。双方契约关系期间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但SRI于2014年间即有违反约定而擅自授权他人之行为,并导致策展授权之终止。三丽鸥授权SRI举办角色策展活动,而双方签订「系争基本契约」(下称「契约」)以规范策展的运作。双方另就个别的展览场次签订「系争授权契约」(下称「授权契约」),以管理相关产品的授权金计算与剩余商品之处置。
策展授权模式
三丽鸥角色IP的授权方式,系根据「契约」第2条第1项,授权SRI「于展览中以复制及其他方法使用造型图案之非专属性权利」,称「使用权」。
「契约」第2条第2项列举「使用权」之四类型如下。
- 第一类涉及策展的准备,其授权SRI造型图案:(1)使用于执行展览之设计、布置、装饰与呈现;(2)制造展览之备品及其他业务用品等;(3)使用于继续性提供餐点、冷热饮、各式食品等餐饮服务。
- 第二类是准许SRI使用经授权造型图案制造事前经三丽鸥认可之赠品,或是SRI亦可向三丽鸥购买使用经授权的造型图案商品作为赠品,而无论是自制或采购,SRI必须无偿提供策展赠品予参与展览之消费者。
- 第三类是准许SRI可与三丽鸥另行签订「商品化授权契约书」,并以此取得权利以使用经授权造型图案制造商品,于展览上零售给最终消费者。
- 第四类是授权SRI使用经授权造型图案于「契约」附件所记载之实施展览之宣传广告。
就贩卖品之授权金支付方式,法院参酌双方签订「契约」第2条第2项第3款与「授权契约」等后认为,SRI以对三丽鸥支付授权金为对价,因而取得生产与销售授权商品之权利。具体而言,SRI取得制造授权商品在周年特展中销售之权利,必须按每件授权商品之建议零售价一定百分比,来计算支付给三丽鸥的授权金。此外,授权产品之件数计算是依SRI所申请之授权标签贴纸数,并应于三丽鸥认可后才能支付权利金。
被授权人之行为规范
「契约」另对被授权人规定三项行为规范。第一项是规定SRI于委托第三人制造或准备之「契约」授权物之整体或部件时、或于委托第三人进行相关施工时,应将「契约」附件《三丽鸥造型图案用于布置、装饰、产品制造、加工、零件组装整合等之相关注意事项》交予相关委托业者,且SRI应以上述《注意事项》之规定作为,来约定其与委托业者间之委托事务与权利义务内容。(第9条第2项)
第二项是,原则上非经三丽鸥书面同意,SRI不得将其从「契约」所取得之地位、权利或义务,包含使用权之权利或义务之一部分或全部,转让或再授权予第三人,或提供作第三人为民事责任之担保用。(第5条)
第三项则是规定针对展览举办及展出、或授权物等,如果发生第三人异议、诉讼或其他纠纷时,SRI应自行负担责任并解决之,不得造成三丽鸥日本母公司或台湾地区分公司有任何困扰或负担。(第11条第6项)
异常行为:SRI、Kaidi与Mindi之三边关系
SRI违约行为有脉络可寻。SRI先于2013年12月17日与Kaidi公司签署《周年特展商品委托制造合约书》。值得注意SRI之法定代理人LeeIT与Kaidi之实际负责人ChungZL事实上为情侣。且Kaidi之名义上负责人ChungTL与ChungZL间则有血缘关系。
SRI后于2014年3月27日和Mindi公司于签署《周年特展项目合作协议书》(B1契约),且于同年9月29日签署《B1契约修正合约书》(B2契约)及《周年特展项目营销协议书》(B3契约)。
诡异的是,Kaidi在与Mindi于2014年4月7日、4月24日与之后某日等时间,又分别签署周年特展商品投资方案合约》、《周年特展商品订购合约》、与《周年特展商品投资方案合约补充协议》。
违约曝光:Mindi大闹三丽鸥
法院解释「契约」所要求三丽鸥之「主给付义务」为,应授权SRI为了制造周年特展中之业务用品、完成布展、在展场提供餐饮服务、于特定媒体进行宣传广告等用途目的,而使用的造型图案。同时,三丽鸥因授与SRI在前述各项用途须使用造型图案的权利,而得向SRI收取授权金、肖像使用费、餐饮授权金、赠品授权金与策展门票销售总额5%之利润等费用。
不过,导致三丽鸥决定与SRI终止策展合约的关键是,Mindi曾因周年特展之相关契约争议,而于2014年10月左右至三丽鸥驻台湾之营业处所大闹。因此,三丽鸥认为该纠纷除造成其困扰外,也使SRI因未自行处理好与Mindi的法律纠纷,而违反「契约」第11条第6项之规定。
此外,Mindi亦曾对ChungZL与LeeIT提出刑事诈欺告诉,但却得不起诉处分之结果。Mindi另采取民事救济程序,但却因未缴裁判费而结束[2]。
违约:SRI与Mindi之契约关系
虽然法院不认同Mindi大闹事件属违约行为,却认为SRI与Mindi间之B1、B2与B3契约等皆属「契约」第5条所禁止之再授权行为。
具体而言,B1与B2契约等系关于SRI与Mindi间就周年特展门票收入与引介现金赞助等利润分配所为之约定,其虽然未将SRI之主给付义务[3]透过该等契约转嫁予Mindi负担,但问题是B1契约第4条却约定Mindi得对外进行周年特展之营销广告及相关文宣等事务。
此外,B3契约至少有两项问题条款,(1)第2条第3项第1与2款所明定之营销广告事务包含「执行、制作与使用与周年特展相关业务活动之具体布置、装饰及推广(例如举办记者会)、周年特展中所使用之业务用品」等;(2)第2条第5项规定Mindi于使用造型图案时,「一概不得有超越三丽鸥授权条件(目的、使用态样等)范围以外之使用」,且要求Mindi应了解「SRI并未授权Mindi将『造型图案』或名称使用于与本项目展览无关之用途、或将之使用于名片上等,或其他任何易造成第三人误认与本项目展览有关联之使用态样」。
法院认为该等条款显示SRI显然已将其因签署「契约」所获致之使用造型图案于周年特展业务用品、广告物上之权利,再授权予Mindi,因而确实属违反「契约」第5条。
SRI的辩解
SRI辩称其为避免Mindi在参与门票销售、营销与宣传时使用未经三丽鸥同意之造型图案,才在B3契约第2条与8条约定Mindi于使用与Hello Kitty一系列造型图案之营销相关事务时,应事先取得其同意后始得执行,且要求Mindi承诺不得使用与该造型图案相关之著作人格权及其他权利。
此外,SRI表示Mindi对外执行门票销售、营销与宣传活动时,并无采用任何标示或表征以宣告其有取得Hello Kitty一系列造型图案之授权。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契约」第9条第2项,虽然三丽鸥对周年特展之执行并未要求SRI须亲自制造、制作所有授权物品,但该条款有授权SRI得「委任」第三人制造。
关键的法律问题是:「『委托』或『授权』他人制作授权物乃不同之概念」。法院指出SRI对B3契约之诠释本质上是承认Mindi基于B3契约而得自行从事周年特展之相关营销与宣传活动,此显然是经SRI「授权」而非受SRI「委托」而为。因此,法院认为SRI的确有将其从三丽鸥所获得的造型图案使用权之一部分,再授权予Mindi之事实。
角色许可证管理之建议
三丽鸥的策展授权模式是被授权人要自行承担制造相关商品的风险,但SRI却透过再授权给Mindi之方式,将使用相关造型图案以制造周年特展业务用品与广告等营运风险,转让Mindi承担。
本次案件的被授权人SRI的异常行为并不容易监控。可能的建议是,IP权利人在授权前就应公开策展计划信息,让相关执法单位能有管道查询策展执行人的权利范围。甚至建议提供举报机制,让IP权利人能提早发现违约行为,以预先采取保护IP的行动。
备注:
- [1] 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2016年度重诉字第971号民事裁定。
- [2] 此处的「主给付义务」即前文所述:取得三丽鸥同意以使用造型图案完备周年特展中所使用之相关展品、依三丽鸥要求之相关规范完成布展、及给付三丽鸥相关授权金等义务内容。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