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续北美智权报第193期针对Volkswagen AG v. W + S Autoteile案件进一步的介绍,本次194期将深入介绍案件被告W + S主张,根据CDR § 110(1)的维修条款,其使用Volkswagen AG的设计是合理、免责的。且W + S辩称,使用车钥匙及其外壳需要钥匙的频率与车内应答器的频率一致,且该频率必须是唯一的,这样车钥匙才能打开特定车辆,而不能打开其他车辆。因此,W + S主张,即使车钥匙没有物理连接到车辆上,也是车辆的独特部件。但是,杜塞尔多夫法院不同意下级法院的观点,意即,车钥匙外壳不是复合式产品「汽车的零组件」(a component part)。
基于CDR § 110(1)的维修条款的不侵权抗辩
汽车钥匙外壳是汽车的零组件还是配件?
汽车和车钥匙外壳不能相互组装和重新组装。具有相当认知的使用者不会将汽车和车钥匙外壳视为一个功能单元或为一项配件。因其本身就是一个复合式产品(如图6所示)。

复合式产品的零组件的定义
EU法院在Acacia案(合并案件C-397/16和C-435/16,第64和65段)判决中裁定:「必须注意的是,欧盟设计规则(第6/2002号条例)并未定义「复合式产品的零组件」(component part)的概念。然而,从该条例第3(b)和(c)条可知,首先,「产品」是指任何工业品或手工艺品,尤其包括旨在组装成复合式产品的部件;其次,「复合式产品」是指由多个可更换部件组成的产品,这些部件可拆卸和重新组装。此外,由于该条例中没有对「零组件」一词进行任何定义,因此必须根据其在日常语言中的通常含义来理解。[2]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认定,CDR § 110(1)透过「复合式产品零组件」这一措词,涵盖了旨在组装成复合式工业品或手工艺品的多个部件 — 这些部件可以更换,从而允许拆卸和重新组装此类物品,如果没有这些部件,复合式产品就无法正常使用。因此,一个有趣的问题是 — 什么才构成「组装」(assembly)?对这一词句的传统理解是需要两样部件的物理组合。这显然不适用于汽车和汽车钥匙外壳的组合。
但汽车钥匙及其外壳的使用需要钥匙与车内应答器的频率保持一致,并且该频率必须是唯一的,以便汽车钥匙只能打开特定车辆,而不能打开其他车辆。因此,即使汽车钥匙没有与车辆物理连接,也是汽车的独特组件。考虑到CDR § 110(1)并不需要严格的解释(Acacia案第41段),这种一致性是否可以被视为「组装」?
W + S案件中提出的问题不仅限于汽车钥匙外壳,还可能涉及所有类型的遥控器,例如:电视游戏机、电视或吊扇等的电子产品遥控器(如图7所示)。参考EU法院的判决将有助于确认杜塞尔多夫法院的判决,并能更清楚地理解「组装」一词的解释。



备注:
- [1] 图源:https://www.ws-autoteile.com/de/i91495/aic-autoschluessel-gehaeuse-autoschluessel-rohlinge-58225。
- [2] 参见to that effect, judgment of 4 May 2006,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C‑431/04, EU:C:2006:291, paragraph 17 and the case-law cited。
- [3] 图源: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details/designs/008147292-0001以及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details/designs/004698124-0002。
- [4] 图源: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details/designs/002525709-0001以及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details/designs/002525709-0001。
- [5] 图源: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details/designs/000888938-0003以及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details/designs/006201570-0001。
责任编辑:卢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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