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資訊資料庫的著作權保護 ─ 2020年Infogroup, Inc. v. DatabaseLL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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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資訊資料庫等編輯著作,在著作性和保護範圍均較其他著作態樣薄弱,因此在建立資料庫時的選擇、編排時應加入人為的主觀判斷或設計巧思,以符合創作性的要求。此外,為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上舉證被告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資料庫著作權,得在設計資料庫時故意埋設與內容不相關或完全語意不通之文字。本文以美國2020年Infogroup, Inc. v. Database LLC案,解說商業資訊資料庫的編輯著作權侵害之判斷與損害賠償範圍。 商業資訊資料庫本質上是一種電子資料庫,對於該等資料的選擇、編排,以編輯著作保護之。申言之,編輯著作(compilation work)係指在資料選擇、編排的形式能呈現作者...

大陸30年來第三次修正著作權法,四大亮點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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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十年,再次修訂。 2020年4月26日,大陸《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4月30日,《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大陸《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在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並於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權法》已有近30年歷史,期間幾乎每滿十年都會有一次修正,前兩次修正的時間分別為2001年10月27日和2010年2月26日。 如今,《著作權法》正迎來其面世以來的第三次修正,應該也算是著作權保護立法領域的一大盛事。 那麼,正在徵集意見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

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自動續約條款問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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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某知名樂團S的主唱G與其經紀人L宣佈終止經紀合作關係。2019年起,G成立自己的H公司,以處理相關版權與表演事務,進而發行數位單曲,並參與電視節目演出活動而有相當高的收入。然而,L突然要求G延長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之後,於5月間L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其指控G及其H公司違反著作權法… 根據報導,L主張其擁有S樂團全部創作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但事實上,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系爭合約屬於概括的專屬授權合約,其約定G於系爭合約期間內及簽約日以前所創作之「所有」詞、曲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予L的X公司。 此外,系爭合約第2條為自動續約條款,其約定授權期...

Which Right Reserved?CC授權條款的源流與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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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創作者而言,授權他人使用著作或是利用他人著作,向來是極為重要但不易處理的問題:一則是因為著作權法規範龐雜,根據不同著作、不同身分、不同場合所賦予的權利不盡相同,只要著作人未明確表示授權,使用者要分辨自己行為是否合法,實際上頗為困難;二則是,即使有授權條款,經常隱藏在平台服務規章而不易發現,或是有太多法律詞彙而難以理解。這些問題不只妨礙網路時代的創作流通與發想,也容易衍生侵權糾紛,因此,為能以較低成本滿足授權需求,簡單易用的授權條款實不可或缺,本文介紹的CC授權條款便是此類工具之一。 美國著名法律學者Lawrence Lessig與一群志同道合者,在2001年成立Creative ...

包款設計不申請設計專利,直接以著作權法保護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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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外觀設計想要獲得保護,一般要要申請設計專利或設計權保護,保護時間為15年。若產品外觀設計可算是一種美術著作,可受著作權法保護,則只要求最低程度的原創性,不用登記審查,就可保護至作者死後50年。如果產品設計都可以用著作權保護,誰還想要花錢申請設計專利?!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判決和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著上字第15號判決,所涉及的名牌包款設計,就涉及這樣的問題:名牌包款設計可否直接用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或得保護,而不用申請設計專利? 法國名牌包款設計 本案涉及的是法國名牌C'eline Societe Anonyme和Givenchy Societe Anonyme的...

網路直播、拍短片,會侵害著作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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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位科技發達的現代,幾乎人人都有機會利用各種數位科技進行創作,並隨時隨地利用網路分享給家人、朋友甚至社會大眾。但時下流行的網路直播,或將音樂、影像錄製成各種創意影片,再傳至網路平台進行分享,都可能因未經授權利用到他人作品,而有侵害著作權的風險! 2018年2月14日,大陸網路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公司經營的鬥魚直播平台上直播演唱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歌曲在播放時顯示詞曲作者為張超。直播結束後,此次直播影片被製作並保存在鬥魚直播平台上,觀眾可以登錄鬥魚直播平台,隨時隨地播放觀看和分享影片。 由於馮提莫和鬥魚未經詞曲創作者同意就演唱,並將歌唱影音...

將電視節目畫面截圖放在網拍上,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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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業者如果擅自利用電視劇畫面的「截圖」於其拍賣網頁上,用來吸引消費者的閱覽 ,此行為可能涉及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但侵權是否成立,還須考量原創性與合理使用的問題。 議題一:電視節目的原創性 著作權侵害的前提,是受侵害著作為「適格的著作」。除了法定不予著作權保護的類型外,系爭著作必須具備「原創性」,始得取得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在考慮利用電視節目畫面的侵權行為時,應釐清系爭節目畫面的原創性問題。 關於「電視節目」的原創性,有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可供參酌。該案中的受保護電視節目為三立新聞台的政論性談話節目「新台灣加油」,電視節目是否具備原創性,可歸納為幾項...

數位時代盜版電影的量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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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影音內容物、或視聽著作如何傳達給觀眾?在實體時代是透過錄影帶或光碟,但在數位時代則透過網路。雖然數位時代的著作權侵權行為較實體時代危害更大,但法院在論罪上未考量數位因素,實務上仍存在許多不合理的問題。 盜版電影利用行為:實體VS.數位 實體時代的盜版電影利用行為常涉及出租權之侵害,其形式約有兩種。一種是以盜版的媒介物(例如光碟、錄影帶)出租給客人,例如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刑事判決之個案,該案被告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並在其與內容物代理商間之授權關係終止情況下,向其他錄影帶店借得系爭布袋戲影集等二支錄影帶,並以出租之意圖而擅自重製該二支錄影帶內容。被告於重製錄影...

網站內容外包的著作權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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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已經成為事業和客戶發展商業關係的重要管道。以旅行社為例,除了傳統的實體與旅客接觸之外,以網路來提供旅客選擇旅遊商品的方案並直接訂購旅遊行程,此已成為一種電子商務模式。 儘管不是採取電子商務模式,當一間旅行社要接觸客戶並宣傳期旅遊商品時,網路宣傳會是一種必然的方式。公司藉由網路頁面介紹景點或旅遊資訊,這些旅遊資訊雖然可吸引客戶,並協助瞭解旅遊商品,不過當旅行社把此宣傳內容交給非自己公司內的人員完成時,必須要小心網站內容的完成作品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內容物來源 旅行社網站上的網站整體設計、文字、圖畫、圖片、照片、動態影片、或聲音等等內容物,如果來源合法,則前述的著作...

大陸論文爭議多:作者被迫交出著作權還要支付版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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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論文類作品的著作權到底該如何確定? 這原本不應該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但是,由於各類新型商業模式的出現,反而成為了備受爭議的話題。 圍繞論文類作品引發的著作權爭議很多,包括因「論文代寫」引發的著作權歸屬之爭,也包括因「論文發表」或「知識傳播」引發的著作權之爭,當然,有關抄襲或合理引用的邊界更是矛盾交織。 目前存在大量因學位論文版權問題而引起的侵權糾紛,充分反映了大陸當前碩博士學位論文授權的複雜情形。 例如,2007年王長樂等6名博士及2008年近千名碩博士,提告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碩博士學位論文著作權糾紛案,或是2008年104名碩博士控告中國學術期刊(光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