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與網紅應有的著作權思維

0
近年來網拍與自媒體興起,卻常因不瞭解著作權法規範,動輒發生網拍商品照片被控侵權,或網紅不慎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新聞。別以為使用國外或網路上的照片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其實著作權不歧視網路,即使是發表在網路上的創作成果,和所有著作一樣都適用相同的保護,切記「先取得授權再使用」,才能將著作權侵權風險降到最低! 智慧財產局近日舉辦一系列「網路賣家與網紅應知的著作權知識及網路侵權執法實務」線上宣導說明會,邀請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賴文智分享網路賣家與網紅應知的著作權知識。 賴文智指出,網路上的創作成果,與其他所有著作都適用相同的保護,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若要利用他人的著作,原則上均...

DMCA戰場仍在:談Apple v Corellium著作權爭議(下)

0
繼前篇(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虛擬iOS?談Apple v Corellium著作權爭議(上))之合理使用問題後,Corellium還必須面對另一個戰場:亦即Apple指控其所銷售之產品旨在規避有效控制接觸或保護著作權人著作的技術措施,且幾乎別無其他商業用途。雖然,法院最終因事實仍有爭議而暫緩就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部分做出簡易判決,但已駁回Corellium針對DMCA主張之合理使用抗辯。 本案原告Apple指控Corellium違反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第1201(a)(2)及(b)(1)條(1...

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虛擬iOS? 談Apple v Corellium著作權爭議(上)

0
2020年底,佛羅里達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做出簡易判決,認定虛擬化技術應用公司Corellium允許使用者在虛擬裝置上運行iOS,係構成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儘管此舉是否違反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仍在未定之天,但判決結果已引發各方關注。 本案被告Corellium成立於2017年8月,所開發的系爭產品(後稱Corellium產品)允許使用者依個人需求建立虛擬裝置、使用所下載的韌體檔案(包括iOS、Android、Linux等)並進行互動,同時提供雲端(線上)及場所使用兩種版本。 Apple與Corellium曾在2018年初討論收購事宜,但最終因價格無法達成共識,約半年後協商...

擺設懷舊看板侵害了誰的權利?淺談109年智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0
社會大眾在日常生活中,極容易觸及著作權侵害或合理使用爭議,尤其是音樂著作及攝影著作。本文透過日前引發熱議的一則案件,簡要說明攝影著作侵權認定之相關問題。 本案被告為小商家負責人,為營造懷舊氣氛,曾委託他人將網路上之「黑松沙士」、「黑松」、「維他露」、「吉利果」等商標圖案轉印成看板,並作為商店佈置。告訴人則曾委託攝影師拍攝前述圖案看板,並將照片收錄成冊出版,嗣後發現被告使用相同圖案之看板,遂提出告訴主張侵害著作權。本案法院最終判定被告無罪,並於判決中仔細比較雙方提交的照片,大致就「同一照片」與「非同一照片」分別處理,並作成兩大理由: 雙方所有照片經比對後,除「吉利...

美國「惡意的漠視」基準能用在台灣打擊追劇盜版嗎?

0
台灣著作權法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卻「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但根據現行法條規定,「明知」的要件可能成為盜版業者免責的漏洞。若能採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中的「惡意的漠視」(willful blindness)基準,才能確實達成打擊盜版機上盒與追劇APP。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條第8款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卻「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且有下列之一行為而「受有利益者」,該行為人「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1)「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2)「指導、協...

談詞曲創作者於經紀關係中的音樂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

0
詞曲創作者在與版權公司合作的時候,通常會形成經紀關係,即版權公司會代理詞曲創作者從事相關音樂著作的利用行為。在經紀合約中可能包含音樂著作的專屬授權;另雙方可能分開訂定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在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案例(以下稱「G與L案」)中,詞曲創作者G與其經紀人L間另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以下稱「系爭合約」),其約定G於「系爭合約期間內創作之『所有』詞、曲音樂著作及系爭合約簽約日以前創作之『所有』詞、曲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予」。 如果G和L結束經紀關係,但未能即時終止系爭合約時,法院應如何審理詞曲創作者違反著作權授權約定時所應負的民刑事責任,此為值得探究的議題。以下...

歐盟法院判決: YouTube不需要提供侵權用戶額外資訊給著作權人

0
個人使用者利用YouTube平台上傳侵權影片,著作權人發現後,可通知YouTube將該影片下架,並可要求YouTube提供該上傳者的個人連絡資訊,以方便著作權人對其提告。但是,這些個人連絡資訊包含的範圍有多大?2020年7月9日,歐洲法院第五法庭針對Constantin Film Verleih告YouTube和Google案件做出判決,認為在歐盟指令中所要求提供的資訊,不包含email 位置、手機號碼、IP位置等。 註冊Google帳戶和YouTube掌有的資訊 使用者在想要使用YouTube平台上傳影片,必須先在Google註冊一個帳號 ,而建立一個Google帳號只需要姓名、em...

政府的法令實務見解彙編是否有著作權? 2020年美國最高法院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案

0
美國著作權法第105條規定,聯邦政府官員在職務範圍內所完成之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就州政府職員之著作,著作權法沒有明文規定。而司法實務上有一個「政府法令不受保護原則」。2020年美國最高法院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案,涉及州議會委託民間法學出版業者整理的法典註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爭議。 喬治亞州法典註釋 美國喬治亞州有一個官方的法典註釋彙編(Official Code of Georgia Annotated (簡稱OCGA))。該彙編除了包含現行有效州法的所有條文外,在每一條條文下方,整理了沒有拘束力的註釋。註釋的內容包括,司法判決曾經對某...

人工智慧在著作權法上之主體適格性探討 — 以美國法為中心

0
過去四分之一世紀以來,雖然學界對AI人工智慧踴躍討論;但始終在值得與不值得討論間搖擺不定,也間接使得法學界對AI著作權議題的興趣日漸減弱。就立法者而言,雖然這個問題已經迫在眉睫,然而卻從未被認真看待過。在當前數位化時代下,舊有制度隨時會被裂解,而其原因多聚焦在文化創意產業以外的重製(Reproduction)或散佈(Distribution)等與傳統著作權議題有關的問題上。此等議題固然重要,但並不是說可以或應該忽略基於對人工智慧作者之創造力假設所提出的挑戰。 理解AI人工智慧之創造力 由於人工智慧的發展相對緩慢,導致立法者傾向延遲修正或制定新時代的著作權法;在衍生性軟體(generat...

三問大陸平台經典名著付費電子閱讀模式: 可以嗎?合適嗎?違法嗎?

0
吳承恩「獨家授權」、曹雪芹「邀你付費」… 不知道的用戶,還以為這是某個「穿越劇」或「穿越小說」中的橋段。 現如今,這些看似匪夷所思的橋段,卻成為一些知名網路文學平台中「平常事」。 據大陸媒體報道,日前,某網路文學平台在其電子版《西遊記》首頁標注「本作品由作家(明)吳承恩授權製作發行」「版權所有·侵權必究」「簽約」「VIP」等字樣,另有讀者在閱讀《紅樓夢》時收到「曹雪芹邀請購買付費章節」等邀約。 對此,有公眾調侃「吳承恩復活」「曹雪芹轉世」「《紅樓夢》變《聊齋》」。 事實上,這些「鬧劇」的背後根源則在於:網路文學平台希望「搭車」經典名著,低成本推廣其付費閱讀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