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與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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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革命,使得各行各業透過大數據分析,得以開發新科技、新設備和並提供新服務。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三》 中國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關係詭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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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中國法院2013年的侵權糾紛的判決導出了一種思維:「一個心智產物,二個權利重疊時,只可以主張一種權利;若因為他種權利已經失效,另一種權利也跟著失效。而未重疊部分,則互相不干擾。」但如此權利共消共長的判決內容合法嗎? 大家都知曉,專利權期間是給予專利權人專屬的使用權,任何第三人,在該期間未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得任意自行製造、販賣或為任何違反專利法規定的行為。若恣意為之者,將必須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所以,當專利權期間已經到期,該專利權就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該專利。但是所有心智產出物,只能以專利保護嗎? 何謂心智產出物?只要凡是自然人腦力活動的結果的物品都是心智產出物...

霍夫曼的黃色小鴨當然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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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一個藝術創作,霍夫曼的黃色小鴨當然有著作權。霍夫曼沒有或沒法把其漂浮水面之巨大黃色小鴨創作申請設計專利或商標,並不表示他人就可以任意瓢竊此一創意,推出自己的山寨版黃色小鴨,法律規定必須如此,大家必須有此正確認知,我國才能叫做尊重智慧財產權。 荷蘭概念藝術家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創作的大型充氣黃色小鴨(Rubber Duck)藝術品(台灣稱其為「黃色小鴨」;大陸稱為「大黃鴨」;香港稱為「巨鴨」或者「橡皮鴨」),巡迴造訪世界各地港口,喚起大家對於童年在浴池裡與黃色小鴨共浴之歡樂記憶之後,造成群眾觀賞風潮,因此各種「山寨版」黃色小鴨事件也層出不窮,在台灣也鬧出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