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C確認專利授權協議中的「合意管轄條款」 可阻擋日後提起之PTAB複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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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曾經在《簽了「不可挑戰條款」仍被提起PTAB複審?-DODOCASE VR V. MERCHSOURCE案》一文中提到,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於Dodocase VR, Inc. v. MerchSource, LLC一案中,雖然裁定專利授權協議中的「不可挑戰條款 (no-challenge clause)」為不可實施,然而認同了專利授權協議中「合意管轄條款 (forum selection clause)」的效力,要求被許可人MerchSource撤回於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TAB)提起的Inter Partes Review (IPR)複審程序。本文將接著介紹本案的最新進展:MerchSo...

中國專利變局:專利法修正延宕,法院與國知局角力浮上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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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中國大陸專利法完成第3次修正,距今已有10年時間。若是根據7、8年一次大修正的慣例,應該早在2016年前後完成第四次修正,但這項修法工作拖延了四年還沒完成,在立法程序非常講求效率的中國大陸,可說十分罕見。 「現在看到的版本,未必就是最後的定稿,」北京律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資深顧問林斯凱指出,第四次修正中的爭議比過去都大,不但企業界各自有不同的聲音,連政府部門之間都難以產生共識,導致立法期程一拖再拖,「現在誰也不敢說,什麼時間之前一定可以完成立法。」 舉例來說,2018年底中國國務院提出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就與2015年國知局的版本大相逕庭,除了職務發明...

暫時停止呼吸之後 — 淺談日本專利年費逾期繳納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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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獲准專利者,受國家法律保護而擁有排除他人實施其專利之發明之權利,惟經核准獲得專利權者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或稱維持費)來取得並維持專利權。實務上,專利權人難免會有對於年費管理有疏漏的時候,若超過原繳費期限,而且遲誤年費補繳期限而未繳費時,會導致專利權消滅。在國際立法例上,例如專利法條約(PLT)第12條、歐洲專利公約(EPC)第122條、專利合作條約(PCT)施行細則第49條第6項、中國大陸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條皆有相關申請回復權利之規定(在此亦稱為復權程序),讓一度滅止的專利權有機會再次回復到存在的狀態。 本文基於日本特許法及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簡要說明在日本遲誤年費繳...

透過近期CAFC判例看手段功能用語對專利的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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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功能用語 (means-plus-function),或稱為功能性限定,是一種常見的申請專利範圍寫法,其對於日後保護範圍的解釋有很大的影響。近期 (2019年8月12日)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 (CAFC) 於MTD PRODUCTS INC. v. IANCU一案決定中,撤銷了先前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 (PTAB) 做出的專利無效裁定,其中翻轉的關鍵就在於主要技術特徵是否能判斷為手段功能用語。CAFC於決定書中提到,手段功能用語的判斷主要依據申請專利範圍中是否具有足夠且明確的實質性特徵 (例如結構、成分、步驟等)、而非僅依據申請過程中的申請人主張,另外說明書是否記載相應的實質實施方式 ,也不...

PTAB專利舉發結果出爐後,當事人是否適格向CAFC請求救濟? ─ 比較美國與台灣專利複審/舉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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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當專利複審(相當於台灣「專利舉發」制度)申請人對USPTO的審查結果不服,欲對該行政處分向美國法院提起上訴時,因美國憲法的限制,並非所有申請人均具有「當事人適格」。換句話說,若申請人不具美國憲法所規定得向法院提起上訴的資格,USPTO的處分即為最終決定,無法再向法院請求救濟。但是,如何判斷申請人是否取得當事人適格即生眾多解釋上的爭議,因此,CAFC近年來持續以判決說明之。本文將介紹美國相關案例,並納入台灣「專利舉發」程序一起比較,以提供完整的制度爭議介紹。 美國國會於西元2011年以《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案》(AIA法案)於USPTO行政體系下建立「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

《專利大數據-5》TIPO告訴你如何從專利檢索看產業分析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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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前期《專利大數據-4 TIPO告訴你如何從專利檢索看產業分析 (II)》一文後,本刊期繼續分享TIPO資料組組長高佐良「從專利檢索看產業分析說明會」其他菁華部分。本期重點介紹專利布局的6個面向,及如何尋找專利的第二曲線,以成就策略式專利布局。 很多人的刻板印象是專利就是談技術,但TIPO資料組組長高佐良認為要談專利必須顧及三個面向,分別是技術、市場及法律,三部分結合形成3D坐標,這才是在做專利技術分析時應該全盤考量的。但是,高佐良指出假如現在要做的是產業分析,情況又不一樣,必須把「時間」也納入。他舉例說:曾雅妮曾經是女子高球的世界冠軍,但我們能不能用台灣女子高球世界第一來形容呢?答...

不著急版的美國專利申請程序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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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也有申請人想知道怎麼在美國慢一點領證,為此,我們來談談慢板的美國專利申請程序。 世界分24個時區,每區各過各的時間,就算同個時區,百百款的人當然也不是人人朝九晚五。專利申請自亦有百百款的需求,常有很著急的申請人想知道如何快一點拿到專利,但的確也有很不著急的申請人想知道怎麼慢一點領證。針對後者的需求,我們來談談慢板的美國專利申請程序選項。 程序階段 可能選項 補充說明 已先在其他國家申請專利者,通常可主張其優先權,如此,只需趕得及在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向USPTO遞交正式申請案即可。 USPTO一般按申請順序安排實審...

令和第一案:專利權被侵害的損失如何計算? — 從日本知財高裁的大合議判決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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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低調的專利審查過程,取得專利權之後的侵權訴訟往往更能獲得大眾的矚目。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額度可說是專利制度發揮其功用的關鍵所在,然而,目前我國的專利實務上對於損害賠償的計算似乎並沒有明確的標準。 日前(2019年6月7日),日本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以下簡稱知財高裁,大致對應於我國的智慧財產法院)做出了令和元年第一件大合議判決(案號:平成30年(ネ)10063號),提供了專利侵權事件中的損害額計算方式的判斷基準。由於此判決是由知財高裁的大合議部(特別部)的五人合議所做出的判決,因此可說是提供了知財高裁整體(第一部到第四部)對於損害額計算方式的見解,具有相當高的重要性,值得注意。 ...

沒有說明書支持仍想要擴大保護範圍? CAFC:具有非重要+可預期特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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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如果沒有說明書支持,就不可以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然而,在近期 (2019年7月5日) 的In Re Global IP Holdings一案中,CAFC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 撤銷了PTAB (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 決定、認為即使得不到說明書支持,只要欲擴大之特徵並非此專利的重要技術特徵、同時又具有可預期特性,就可能可以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 案件背景 專利權人Global IP Holdings, LLC擁有US 8,690,233 號美國發明專利,此專利是關於鋪有地毯的汽車載重地板(carpeted automotive vehicle load floors) 技術,如...

印度高等法院肯認「出口」屬藥品試驗免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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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合議庭(Division Bench of the Delhi High Court)維持該院下級審獨任法官的判決見解(Single Judge’s decision),認定若學名藥廠是基於其他國家藥品上市之試驗目的,而「出口」(export)專利尚未屆期藥品的行為,係涵蓋於印度專利法第107條A項有關試驗免責規定範圍,不當然視為侵權行為。然而,若是系爭出口行為有違反比例原則而故意侵害專利權人合法權益之虞,則須以其所列舉之10項審查因素作為是否核發出口禁制令的個案判斷標準。本文除介紹本印度案例外,將以此對比台灣相關專利法制。 學名藥廠試驗免責 在原開發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