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層級之爭:從ETSI IPR政策談起 — 評析 Continental v. Avanci 案並回顧 FTC v. Qualcomm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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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0 年的 Continental v. Avanci 一案中,核心爭議圍繞在一個重要問題:標準必要專利(SEP)持有人是否有權選擇在產業價值鏈的哪一層進行授權,而不違反其對 ETSI 所做出的 FRAND(公平、合理且不歧視)承諾。本文從 ETSI IPR 政策的歷史與內容切入,分析該政策在授權對象的層級上是否具有明確規範,並探討業界與法院對「License to All」主張的不同解釋。最後,本文也將簡要回顧美國法院在 FTC v. Qualcomm 案及本案中的相關判決與見解,以提供更完整的評析基礎。

《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形式要件 — 5:多重設計、設計單一性和最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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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文章是介紹《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註冊設計申請形式要件相關的準則中的第五部分,全文內容係希望能方便成員國在形式審查中有共通的基準來保護在東南亞開展相關業務的中小企業。 北美智權報386期將介紹多重設計、設計單一性提交東協進行註冊設計應注意的事項,並給予最終結論。本系列全文可至查詢。 多重設計申請與設計單一性 一般規則 工業設計註冊申請可包含一項以上的外觀設計,並可稱為「多項申請」。多項申請中不同外觀設計的數量不受限制,只是,外觀設計的數量可能會直接影響申請所需支付的費用。 申請案也可能被指定產品「成套」,成套被定義為在一起使用且具有賦予它們相同整體外觀...

以美《專利法》第284條判例法為基礎,從Paper案判決反觀台灣專利侵權在損害賠償上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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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於販售專利產品時有搭售之產品,且該搭售產品會因專利侵權行為而有銷售量之損失。對此,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已有判例法 — 專利權人依美《專利法》第284條(35 U.S.C. § 284)請求地方法院核予其所失利益為損害賠償。本文意在介紹此判例法之緣起,即Paper Converting Mach. Co. v. Magna-Graphics Corp.案(Paper案)判決與其所認可的「整體市場價值原則」(entire market value rule),以供台灣司法實務界參考。 背景 Paper案的原告公司Paper Converting Machine(Pape...

由G 1/24號決定看EPO與USPTO在解釋請求項上的實務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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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項界定了一項發明所受專利權保護的範圍以及何種行為構成侵權,因此,對請求項的解釋是評估可專利性、有效性及侵權行為的基石。不論是在審查過程中,或是取得權利後的不同審查程序中,請求項用語的精確涵意往往是爭議的核心。但就用語的精確性而言,是本領域中具有一般技藝者 (POSITA) 閱讀請求項整體後就可以理解請求項的範圍,即屬精確足矣;抑或請求項用語必須,就說明書記載之內容進行定義方屬精確。本文以G 1/24號決定剖析EPO對這個實務問題的最新見解,並與USPTO的做法進行比較,闡明EPO申請案的特殊之處。

轟動一時的Trump關稅政策真的引發美國通貨膨脹問題?或許結果並不如經濟學者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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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最熱門的國際議題,絕對是Trump在3月20日上任即宣布的全球關稅新政,這對美國的貿易國都是很巨大且長遠的影響。然而,此一新政對美國的影響則分為短期和長期;短期影響的焦點之一是美國的通貨膨脹率。一個基本的經濟學概念是,「商品生產的過程中,只要過程中的生產成本增加了,那麼終端價格必然會上漲」。但這是理論,在現實的經濟運作中,局勢總是難以事先預料的。本文便是針對美國通貨膨脹率是否受到關稅新政的影響進行說明。 由圖1可知,截至2025年6月為止的美國消費者物價指數(consumer price index, CPI),年增率跟年初相比,不增反降,扣除食物和能源波動等的核心CPI,...

《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形式要件 — 4:產品說明、分類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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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介紹《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註冊設計申請形式要件相關的準則中的第四部分,全文內容係希望能方便成員國在形式審查中有共通的基準來保護在東南亞開展相關業務的中小企業。 本次385期將著重介紹提交註冊設計的產品說明、分類與標示上的相關事項。 產品說明 一般事項 應將應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即實施外觀設計的產品進行產品說明,這是工業設計註冊的基本要素。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產品名稱及其分類實際上不影響已註冊工業設計的保護範圍。工業設計分類服務用於行政目的,主要是制定工業設計註冊所需繳納的費用表和促進在搜尋資料庫中進行搜尋和檢索註冊設計。 在遞交申請時必須註明每種設計將...

美越關稅調整揭示新風向 台商投資布局須超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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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美國近期調整對越南進口商品的關稅政策,全球貿易局勢再度出現劇烈波動。特別是針對高科技、AI與綠能等關鍵產業的高額稅率,引發新一波科技貿易戰火。對以越南為生產基地的台商而言,這不僅是稅務壓力的升高,更是一場供應鏈重構的試煉。

《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形式要件 — 3:設計呈現上的複合式產品等設計註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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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介紹《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註冊設計申請形式要件相關的準則,以方便成員國在形式審查中有共通的基準來保護在東南亞開展相關業務的中小企業。 本次384期將聚焦在關於複合式產品、部分設計、增加註釋或說明與重複表面圖案及顏色呈現提交註冊設計時應注意的事項。 複合式產品、成套產品和變體 複合式產品 複合式產品是由多個單獨零件組成的產品、物品或設備,這些零件可以組裝和拆卸,並且可以在整體中的兩個或多個位置之間更換或交替。在某些情況下,複合式產品的每個單獨部分都可以構成獨立的工業設計。因此,當複合式產品的設計被允許作為單一工業設計註冊時,設計的表現應包括每個單獨部分(...

「電影著作」與「視聽著作」應有區隔?數位時代下的產業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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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原本有「電影片」或「電影著作」的概念,後以「視聽著作」一詞涵蓋相關用語。本文藉由《著作權法》與《電影法》立法歷史、電影院的特殊性來論述「電影著作」一詞存在的價值與必要。 電影著作之過去 《著作權法》於1985年6月28日大幅修正時,從舊法第1條使用簡單的「電影片」用語,擴大至第3條定義「電影著作」為「指有系統之聲音、影像首次直接附著於電影用媒介物之著作」。不過,原本的行政院修法草案並未定義「電影著作」,而僅是在立法理由中陳述「電影」及「錄影」等指「光學錄影、電磁錄影等」,且「凡連續而一連串之影像紀錄俱屬之」。 該定義於1992年5月22日修法時刪除,但同時在修正案第5...

東協對等關稅稅率翻轉競爭版圖 防堵洗產地力道影響各國輸美產品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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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川普陸續在其自身社群Truth Social公布美國對多個國家及地區的對等關稅稅率通知信,若輸美貨物有洗產地轉運行為,將調高對等關稅。此為該通知信函之標準條款,兩大輸美供應鏈主要近岸外包國家墨西哥已公布之稅率翻轉為30%,而另一主要近岸外包國、亦為台商新南向主要布局國家越南,則因開放自身市場與美國取得協議,故不在前述通知國家之列,馬來西亞(25%)及泰國(36%)則較前次稅率變化不大。對等關稅稅率通知信內容除了說明轉運將增加關稅外,也傳達美國要求合作國需開放市場、赴美製造及不得採取報復關稅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