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五》中國專利權歸屬在台灣司法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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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在很多台灣企業的專利申請策略中,中國專利都會是其中一個重點,然而,當台灣企業與發明人(台灣員工)針對中國專利權歸屬產生紛爭時,究竟要在何地起訴?適用那一個地區的法律呢? A是獨立發明人,以他自己的發明專利權和B股東成立C公司,約定由A擔任C公司的總經理並處理研發工作。A並與C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合約,約定A若使用公司的設備與資源所產出的發明,權利是雙方共享的。 A在研發過程中,使用公司的設備與費用,而且部分發明的設計圖案是由公司中的D員工繪製,並交由協作廠商完成初期產品,再經過測試修正後,真正成為可以上市販售的產品。A罔顧與C公司簽署的合約,擅自以自己為單獨發明人名義,提出台灣...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六》 GIORGIO ARMANI引起的中國商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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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創辦人使用自己名字作為品牌的例子屢見不鮮,這個在西方企業尤為普遍,像Disney(由Walt Disney與Roy Disney共同創立)、Ferrari (由Enzo Ferrari創立)、Chrysler (由Walter Percy Chrysler創立) 等等,。另一方面,在華人社會這也是很常見的,除了像一些小吃攤會以老闆名字當招牌外,眾多個人工作室的負責人也會直接將工作室冠上自己名字,像「張XX藝術工作坊」。然而,你知不知道如果以名字作為商標,一旦被人搶註,也可以用姓名權來挑戰商標權? GIORGIO ARMANI這個名詞大家應該不陌生,自2002年至2014年間,可以...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三》網路資料之舉發證據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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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舉發是專利制度中的一環,但也可以成為一種在市場中打擊對手的手段:就是利用舉發手段使對手專利無效,繼而影響其產品在市場的銷售。廠商收到智慧局的舉發通知後,面對舉發證據,又該如何應對? A公司對於研發工作管理非常嚴謹,也非常鼓勵發明人提出專利申請,除可以提供公司的無形資產價值外,員工也可以有相當的獎勵,可說是雙贏政策。近日發明人B的一項發明相當受到公司重視,預計應是可以讓公司營收增加的利器。歷經申請與答辯過程後,終於收到核准通知書,並於繳納領證費與相關年費後,取得專利權。公司在尚未取得專利權之前,便已經依循該項發明的成果,對公司產品著手改進。現在已經取得專利權了,則是如火如荼的推出...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二》 臺韓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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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與韓國智慧局局實施優先權證明文件的電子交換作業。但不是所有種類的申請案都可以適用,而是僅限於臺灣與韓國的「國內發明與新型」申請案,不適用「設計、商標與PCT申請案」。 智慧局(TIPO)繼與日本專利局開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後,終於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與韓國智慧局局(KIPO)實施優先權證明文件的電子交換作業。此項作業兩局已經商談甚久,都是希望可以減少申請人的成本支付,而且更快速與正確的使兩局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 誠如前述,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此項措施,而且是免費的哦!但注意,不是所有種類的申請案都可以適用,而是僅...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九》聘僱契約與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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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公司資料有「秘密性」且具有「經濟價值」,但是卻是放任任何人都可以取得或看到該資料者,那該些資料仍是不被營業秘密法所保護。公司要將資料轉入「營業秘密」去保護時,必須先釐清該些資料的要件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的要求,首先就是「秘密性」,接下來就是「經濟價值」與「保密措施」的判斷。 每一個人進入一家公司時,應該都會簽署聘僱契約書,書中記載著未來的工作項目,工作時間以及薪水…等,其中有幾條是關於智慧財產權;簡單的約定是,「在公司任職期間,運用公司資產所產生的智慧財產權,都歸屬於公司所有。」當A進入B公司,也是如此,正常的簽署了聘僱合約書。 A在B公司擔任的工作是向客戶確認客戶所提供的...

USPTO調整錯標外國優先權案號逾期更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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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USPTO現行政策,申請人若錯標外國優先權案案號,即使更正之時已超過申請日起算4月或優先權日起算16月的期限,並不要求申請人另提逾期補主張外國優先權Petition。但依該局2015年10月6日公告,前述作法將在11月有所調整,再遇逾期更正狀況,申請人需提逾期補主張外國優先權Petition,才能順利更正這類錯誤。 其實,若申請人錯標且逾期更正的是美國國內優先權案案號,USPTO本來就會要求申請人併提逾期補主張Petition,並於同意更正後,再以正確資訊重新公開其申請案內容。而逾期更正錯標的外國優先權案案號,依原本的作業程序,不僅不需併提逾期補主張Petition,USPTO也不...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七》 均等論使用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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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官司之前,專利權人必須先清楚自己專利權的範圍有多大,這就涉及當初專利申請書中的專利範圍的內容。如果在文字中已經自我限縮專利範圍,在取得專利權後,就不可以再主張擴大專利範圍。此外, 要注意均等論有一定的使用限制,不能隨意使用均等論來擴張或延伸專利範圍。 A公司是家系統傢俱製造商,產品型錄中有多種產品,包括餐桌椅、客廳桌椅、客廳櫥櫃、鞋櫃…等。其中某款鞋櫃申請了新型專利,專利範圍中所述的技術特徵重點是「複數個連接件」。該產品於市場的銷售狀況不錯,於是另一家傢俱製造商B,仿製該項產品,並以低於A公司產品的價格打入市場,從中獲利不少。A公司不願吞下這口氣,於是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民事侵權賠...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六》 聘僱契約書與讓與契約書的法律效力差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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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以公司名義提出申請時,最好在申請之前已經取得發明人正式簽署的讓與契約書;如果急於提出申請,而以有權要求發明人讓與發明權利之身分提出申請,於日後也應取得發明人簽署的讓與契約書,以保障公司的權利。 相信大家都知道,專利申請權以及專利權都可以辦理轉讓登記,僅是因為國家法律制度不同,而有「登記生效」與「登記對抗」的不同。登記生效,就是讓與契約雙方雖然簽訂成立,但是要真正生效必須辦理登記後,讓與契約才會生效。登記對抗,就是雙方契約成立與生效,都在簽約當下已經合法,而登記僅是為對抗第三人,並無礙雙方契約的效力。 對於大陸法系的國家而言,專利申請時,多是直接以公司作為申請人。因為專利法...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五》 國外專利權權利爭執司法管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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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主張權利」必須依附在母體的暫時案,當暫時案不存在時,「優先權主張權利」也就不存在。所以,最終該EP案對於美國暫時案優先權主張的權利以及衍生的移轉生效要件,都應是依循美國法律,而不是臺灣法律;廠商務必多加注意。 前期文章EP申請案優先權主張沒有正式契約書,這樣救可以嗎?中提到,EP申請案的優先權主張符合法律規範的處理方式,就是引用臺灣的民法法律,因為臺灣民法並未規定契約必須是以書面方式處理。所以,雙方當事人間的合意一致,就是合約成立與生效,並以臺灣知名大學教授的Declaration作為佐證。可以如此的處理方式,EPO當局的決定尚未公開,但在台灣有個判決卻是可以作為參考。 ...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四》 EP申請案優先權主張沒有正式契約書,這樣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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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適切地與最適切法律的適用」之原則,應用於實際案件時,審查委員認定的標準不同,答案可能就是一百八十度的翻轉。因此,「最適切地與最適切法律的適用」之原則只是一項逼不得已時之補救措施,為了防患未然,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契約中明確載明爭議發生時的管轄地以及適用法律,避免日後爭執發生。 前期文章EP申請案優先權主張可以用回溯讓與合約,替代原應存在的讓與契約嗎?中提到歐洲 (EP) 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主張,因申請人與優先權基礎案的申請人間,未於當時簽署正式的優先權轉讓合約書,在取得專利權後,第三人提出異議,認為該案件優先權主張無效,所以可以引用優先權日到申請日間的先前技術文件作為核駁引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