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提供服務而非實際販售產品,亦可能觸發on sale bar而喪失可專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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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於《美國最高法院確定了AIA後的保密銷售仍可能觸發ON-SALE BAR:2019年HELSINN V. TEVA案》一文中曾經介紹過、在美國進行產品銷售時,有所謂的on sale bar (可專利性之銷售阻卻) 限制,即從產品銷售之日起算,權利人必須於一年內對於該產品牽涉之技術內容申請專利,否則該銷售行為可能觸發35 U.S.C. § 102中對於新穎性銷售阻卻的規定而喪失可專利性,無論該銷售行為是否公開、或是否揭露發明細節。 於近期 (2019年5月21日) 判決 的Quest Integrity USA, LLC v. Cokebusters USA Inc.一案中,CAF...

電腦伴唱機強制授權制度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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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7日,立法院民進黨黨團提出著作權法修正案,欲開放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於電腦伴唱機,此議題造成流行音樂界創作人極大反彈及抗議,行政院長蘇貞昌更出面表示不贊同修法。筆者認為,本次修正案所持的相關理由有檢討之處,而電腦伴唱機強制授權如果不謹慎執行,將造成音樂產業的大災難。 電腦伴唱機的歌曲授權 當代的電腦伴唱機內的歌曲內容物主是視聽著作。根據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就同一首歌曲,授權的內容物可以是該歌曲發行時宣傳用的音樂影片(即music video或MV;另稱「原音原影伴唱影片」、或另行製作的音樂影片(另稱「非原音原影伴唱影片」)。關於原音原影的伴唱影片,...

歐盟商標制度的前景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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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年,許多企業都被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弄得膽戰心驚,但這只是歐洲單一市場架構下,一項關於個人隱私權的規範而已。事實上,由於歐盟境內的市場規範日趨統一,你需要了解的絕對不只是GDPR,例如對品牌經營者而言,歐盟商標制度就是進軍歐盟市場前的必備知識。 正當美、中兩國的貿易戰前景未明的同時,另一個主要市場:歐盟的動作卻愈發積極。今年二月,歐盟與日本之間的經濟合作協定(EU-Jap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正式生效,雙方取消對方超過90%以上進口產品的關稅,全球規模最大的自由貿易區也於焉成形。 此外,經歷今年五月底的歐...

專利發明人填AI系統可行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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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案可以把AI系統列為發明人嗎?AI系統可以是專利所有權人嗎?根據EPO委外研究報告,包括EPO在內,許多國家地區目前的兩個答案皆為否定。 人工智慧AI應用日新月異,在專利世界除了看到相關發明申請案井噴成長,也開始有更多人投入討論隨之衍生的權利制度問題,像是發明專利申請案可以把AI系統列為發明人嗎?AI系統可以是專利所有權人嗎?AIPLA所作研究顯示,IP5五大局裡,中、日、韓、美四國皆定義發明人為自然人,僅EPO無明確定義及判例可參考,但依EPO委託倫敦瑪麗皇后大學教授Noam Shemtov所做研究, EPO與其他主要專利局站同一陣線,前述兩個問題的答案,EPO皆為否定...

【圖形商標專題】商標中含「十字圖」的審查原則:台灣與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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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可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在商標圖案設計時,可能會在圖案中加入「十字圖」記號。但是,倘若該「十字圖」特別醒目獨立,且是採取「白底紅十字」,將會與紅十字會使用的白底紅十字產生混淆,而不准予註冊。此外,商標圖樣中的十字,若讓人誤以為產品有醫療效能,也不能註冊。 智慧財產局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 智慧財產局於2019年6月18日草擬「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並公開徵求意見,以下簡單介紹其重點。所謂的十字圖,指的是「由等長或接近等長,且外沿未經特殊設計之垂直與水平線條所構成的十字圖」。典型的圖案如下: ...

談專利法之先使用權概念中的「原有事業目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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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授予權利人排除他人實施其發明之權利,但是此排他權有其限制,例如「先使用權」,就是「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之」一種類型,意在保障早於系爭專利申請前之技術實施者,得以繼續利用其技術的權利,目的是用來彌補「先申請主義」之缺陷。在2013年專利法之修法理由中,並未正面闡述「原有事業目的範圍」的定義。若從司法實務的經驗,或許可幫助思考「原有事業目的範圍」之定義。 現行專利法「先使用權」條款,源自於2011年專利法修正案,其於2013年1月1日施行。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 三、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於專利申請人處得知其...

淺談日本特許申請時之先前技術資訊揭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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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申請專利時的先前技術資訊揭露義務,大家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是美國的資訊揭露聲明書(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IDS)。其實包括台灣在內的許多國家,都有要求申請人在說明書中記載先前技術。例如五邊局(美國、歐洲、中國大陸、日本、韓國,簡稱IP5)在幾年前所舉辦專利調和專家平台(Patent Harmonization Experts Panel,PHEP)會議之報告「先前技術之引用」中,即有記載五邊局對於申請人於說明書中引用先前技術之相關規定。 不過各國對於先前技術資訊揭露義務的立法重點有所不同,所要求揭露的內容和未能滿足先前技術資訊揭露義務的法律...

HTC做到了: 台灣企業於美國專利訴訟中成功申請轉移訴訟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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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DYNAMIC DATA TECHNOLOGIES v. HTC一案的近期裁定中,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同意了HTC提出的訴訟地轉移動議 (motion to transfer),其判斷根據一共有九項 ,本案中又以雙方當事人的便利性 (Convenience of the Parties) 以及行為發生地點 (The Locus of Operative Facts) 兩判斷元素對於HTC顯著有利、因此最終裁定同意將訴訟地轉移至華盛頓西區地方法院。 先前在《美國專利訴訟地之爭議:從蘋果考量關閉美國德州東區門市說起》一文,我們曾經討論過美國專利訴訟中,若身為被告的外國企業主張其美國子公...

臺灣商標展覽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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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智慧局於2019年5月10日公布了商標申請案審查過程中,當主張國際展覽會之優先權時,認可的展覽會清冊。 首先,先知曉法律上的規範。一般而言,優先權係指相同的商標圖樣以及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台灣互相承認優先權的國家或是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中,提出第一次申請後,可以在該申請日後的6個月內,再於臺灣以相同的商標圖樣以及商品或服務名稱提出申請時,可以主張該第一申請案為優先權案。此時臺灣申請案的申請日就是該優先權日,也是商標審查近似與混淆誤認的基準日。 商品販售就是要公眾知曉該商品,商標是促進商品銷售的有力條件,因此商品可能在各展覽會中,為求市場先機,可能會先將商品與商標一併公開在展覽會...

【TIPO審查基準修正專題】 台灣2019年版「發明單一性」審查基準修正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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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TIPO)已於2019年1月1日修正新版發明單一性審查基準(2019年版發明單一性審查基準),並於5月間分別在北、中、南辦理多場宣導說明會,本次修正主要包含「調整發明單一性之判斷」和「明確最小審查對象」兩大項。新版發明單一性之判斷,包括以下步驟:(1)先判斷各獨立項間是否明顯不具單一性、(2)非明顯不具單一性時,原則上對請求項1進行檢索,判斷是否具有特別技術特徵、(3)依據特別技術特徵判斷各獨立項間是否均具有相同或對應技術特徵。 每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應各別提出申請,但二個以上之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以達(1)有利TIPO進行分類、檢索與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