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提供服務而非實際販售產品,亦可能觸發on sale bar而喪失可專利性

Johnny Chen/北京科技大廠專利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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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於《美國最高法院確定了AIA後的保密銷售仍可能觸發ON-SALE BAR:2019年HELSINN V. TEVA案》一文中曾經介紹過、在美國進行產品銷售時,有所謂的on sale bar (可專利性之銷售阻卻) 限制,即從產品銷售之日起算,權利人必須於一年內對於該產品牽涉之技術內容申請專利,否則該銷售行為可能觸發35 U.S.C. § 102中對於新穎性銷售阻卻的規定而喪失可專利性,無論該銷售行為是否公開、或是否揭露發明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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