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說明書中,應載入幾個實施例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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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說明書中,應載入幾個實施例才夠?一個、兩個還是所有都放進去? A公司是一家藥品製造商,除一般製藥外,仍積極開發新藥,增加公司的利潤。在某次研發過程中,發現組合藥品中,添加「陽離子多價者的無機鹽」可以穩定活性成分。A公司依此架構,提出專利申請,在說明書中,載入前述無機鹽的三個實施例。審查過程非常順利,快速取得專利權。B公司也是一家製藥公司,發現A公司的產品非常不錯,將其產品予以仿製販售。藥品利益非常龐大,A公司不堪利益損失,於是提出告訴,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訴訟過程中,B公司提出A公司專利權違反專利法規定,不應給予專利權。眾多主張中涉及專利法第26條的有二個,第一個是第1項,第...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八十》臺灣專利年費繳納弔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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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的繳納,就目前臺灣規定,可以由任何人繳納,不需交付繳納委任書給該第三人,但當申請減收時,若非專利權人自己或是該案原代理人處理者,必須再檢附一份特別委任書。依據民法第531條規定:「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但為何交由第三人處理單純專利年費繳納不需檢附特別委任,但減免卻一定要檢附呢? 專利權取得後,就必須繳納年費,以維持專利權的持續有效。但在德國以及EPC申請案,則在取得專利權之前,先有一筆類似年費的費用必須繳納,稱做維持費(EPO 官網英文是Renew fee)。即自申...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八》 簡述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侵犯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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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22日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侵犯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並自同年4月1日開始實施。條文共31條,涉及的範疇都是專利審判實務中的問題。主要是權利要求的解釋、間接侵權、標準實施抗辯、合法來源抗辯、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額計算、專利無效對侵權訴訟的影響…等。現簡述重點如下: 權利要求解釋,需要保有一定的彈性,避免「純文字論」,使真正有技術貢獻的專利,能獲得比較周延的保護。 第5、10以及12條 針對前序特徵、產品權利要求中的製備方法和數值特徵中的強調用語,規定上述特徵和用語對專利權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 第7條 為封閉式組合物...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七》台灣判決在中國執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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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讀者應該還記得作者於《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五》 中國專利權歸屬在台灣司法如何判定一文中提到中國專利權的審判管轄權,那在取得該項判決後,可以以該決執接拿到中國去執行嗎?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這期將會為各位說明。 首先,台灣的判決可中國執行嗎?兩岸間的交流一直處於正常又緊張的狀況,對於司法判決的認可與執行,已牽涉到雙方司法權獨立的爭議。為秉持世界互惠原則,中國在1998年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開始,接續分別在1999、2001以及2009年制訂【最高人民法關於當事人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關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五》中國專利權歸屬在台灣司法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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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在很多台灣企業的專利申請策略中,中國專利都會是其中一個重點,然而,當台灣企業與發明人(台灣員工)針對中國專利權歸屬產生紛爭時,究竟要在何地起訴?適用那一個地區的法律呢? A是獨立發明人,以他自己的發明專利權和B股東成立C公司,約定由A擔任C公司的總經理並處理研發工作。A並與C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合約,約定A若使用公司的設備與資源所產出的發明,權利是雙方共享的。 A在研發過程中,使用公司的設備與費用,而且部分發明的設計圖案是由公司中的D員工繪製,並交由協作廠商完成初期產品,再經過測試修正後,真正成為可以上市販售的產品。A罔顧與C公司簽署的合約,擅自以自己為單獨發明人名義,提出台灣...

USPTO調整錯標外國優先權案號逾期更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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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USPTO現行政策,申請人若錯標外國優先權案案號,即使更正之時已超過申請日起算4月或優先權日起算16月的期限,並不要求申請人另提逾期補主張外國優先權Petition。但依該局2015年10月6日公告,前述作法將在11月有所調整,再遇逾期更正狀況,申請人需提逾期補主張外國優先權Petition,才能順利更正這類錯誤。 其實,若申請人錯標且逾期更正的是美國國內優先權案案號,USPTO本來就會要求申請人併提逾期補主張Petition,並於同意更正後,再以正確資訊重新公開其申請案內容。而逾期更正錯標的外國優先權案案號,依原本的作業程序,不僅不需併提逾期補主張Petition,USPTO也不...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七》 均等論使用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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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官司之前,專利權人必須先清楚自己專利權的範圍有多大,這就涉及當初專利申請書中的專利範圍的內容。如果在文字中已經自我限縮專利範圍,在取得專利權後,就不可以再主張擴大專利範圍。此外, 要注意均等論有一定的使用限制,不能隨意使用均等論來擴張或延伸專利範圍。 A公司是家系統傢俱製造商,產品型錄中有多種產品,包括餐桌椅、客廳桌椅、客廳櫥櫃、鞋櫃…等。其中某款鞋櫃申請了新型專利,專利範圍中所述的技術特徵重點是「複數個連接件」。該產品於市場的銷售狀況不錯,於是另一家傢俱製造商B,仿製該項產品,並以低於A公司產品的價格打入市場,從中獲利不少。A公司不願吞下這口氣,於是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民事侵權賠...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六》 聘僱契約書與讓與契約書的法律效力差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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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以公司名義提出申請時,最好在申請之前已經取得發明人正式簽署的讓與契約書;如果急於提出申請,而以有權要求發明人讓與發明權利之身分提出申請,於日後也應取得發明人簽署的讓與契約書,以保障公司的權利。 相信大家都知道,專利申請權以及專利權都可以辦理轉讓登記,僅是因為國家法律制度不同,而有「登記生效」與「登記對抗」的不同。登記生效,就是讓與契約雙方雖然簽訂成立,但是要真正生效必須辦理登記後,讓與契約才會生效。登記對抗,就是雙方契約成立與生效,都在簽約當下已經合法,而登記僅是為對抗第三人,並無礙雙方契約的效力。 對於大陸法系的國家而言,專利申請時,多是直接以公司作為申請人。因為專利法...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五》 國外專利權權利爭執司法管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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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主張權利」必須依附在母體的暫時案,當暫時案不存在時,「優先權主張權利」也就不存在。所以,最終該EP案對於美國暫時案優先權主張的權利以及衍生的移轉生效要件,都應是依循美國法律,而不是臺灣法律;廠商務必多加注意。 前期文章EP申請案優先權主張沒有正式契約書,這樣救可以嗎?中提到,EP申請案的優先權主張符合法律規範的處理方式,就是引用臺灣的民法法律,因為臺灣民法並未規定契約必須是以書面方式處理。所以,雙方當事人間的合意一致,就是合約成立與生效,並以臺灣知名大學教授的Declaration作為佐證。可以如此的處理方式,EPO當局的決定尚未公開,但在台灣有個判決卻是可以作為參考。 ...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九》專利權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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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申請多國專利時,如果其他國家的申請人與第一國的專利申請人為不同一人時,必須要取得優先權的權利來源證明,並簽署正式的法律文件;否則在出現訴訟糾紛時,很容易會因申請過程中的便宜行事,讓已到手的專利權變成無效。 甲公司為手機通訊專利研發公司,很早就佈局於手機專利技術開發,開發期間為保護公司的資產,於是在發明內容經過評估後,具備專利性時,立即提出美國專利的申請。雖與通訊標準協會有多次的接觸,希望能將公司的發明列為通訊標準之一,但卻是始終未有所獲。多年後,甲公司的專利人員知悉專利蟑螂的發展體系後,便向公司高層提出一個想法,就是將專利權信託讓與給設立於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由那家境外公司,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