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訂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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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發明專利經核准後的修改稱之為訂正。原則上,專利權人提出請求項的訂正時,可以選擇訂正的請求單位,而在訂正審判中的審理,即依據專利權人所選擇的訂正之請求單位為之。

淺談日本拒絕查定不服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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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許法中設置的審判制度,其目的在於判斷審查結果是否妥適。

淺談台美中歐四地對於刪除特徵擴大範圍之修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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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請求項的修改過程中,新增不受申請時原始揭露內容支持的技術特徵會產生新事物(new matter),各國專利局的法規基本上不允許這樣的修改,但如果是刪除原請求項中的元件致使請求項範圍放大,各國對於這類修改在規定上就略有不同。

醫療方法在台灣可以申請專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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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法第24條規定「人類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發明在我國為不授予專利之標的。不過,是否僅因此而建議發明人不應該申請醫療方法發明專利,則為待思考的問題,像是美國或澳洲就准許申請醫療方法之發明專利。

《新南向智財專題報導 – 4》緬甸如要發展經濟,專利制度必須與世界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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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緬甸前任總統登盛(Thein Sein)在2011年上台後全面實施經濟改革,放寬投資政策、改革稅率及法律制度,以吸引外資;然而,其智慧財產權制度仍是與世界脫軌的。緬甸目前沒有智慧財產權法或是專利法,也就是說,對目前在緬甸市場行銷或是在地生產的廠商而言,其智慧財產權都是沒有實質保障的。

《新南向智財專題報導 – 3》 汶萊專利市場現況及申請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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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期《新南向智財專題報導》要介紹一個台商投資比重相對較低的東南亞國家:汶萊。就2017年1月~11月之統計數據顯示,汶萊是台灣第65大貿易夥伴、第52大進口夥伴、第116大出口夥伴。

台灣專利法修正重點搶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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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次的專利法修正草案中,專利局一方面限制了舉發程序中,舉發人與相對人的資料證據提供期間做出限制,另一方面也新增了一種法定的專利授權機制。

SIPO關於專利權之無效宣告程式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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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新型、設計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公告取得專利權發生排他之效力。為了調和專利權人與公眾之利益,台灣專利法特設立「舉發」之公眾輔助審查制度,藉公眾之協助,專利專責機關就公告的專利案再予審查,使得專利權之授予更臻正確無誤。

2017年CAFC軟體專利適格案件摘要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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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Alice案件宣告軟體無效後,有關軟體專利的適格性持續在聯邦法院被挑戰,多數面臨被宣告無效之命運。

中國大陸關於專利權在無效宣告程序中進行修正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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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專利法第67條第1項之規定,發明專利經核准後,得就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不明瞭記載之釋明等四種事項,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