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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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美智權報282期「《IP小辭典》商標異議 」一文中介紹了商標異議制度,提供了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標的註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者,向智慧局 (TIPO) 表示不服的機會,並藉以確認商標權的效力;然而,這是針對已公告的註冊商標。另一方面,任何人發現審查中的商標註冊申請案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之客觀具體事證,即可提出意見書,如審查人員判斷事實及證據為可取者,即會通知申請人。 顧名思義,「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是指申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提出的意見書,以期達到協助審查人員調查證據、提高商標註冊之合法性、及提升商標品質的目的。 為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TIPO) 特訂定...

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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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設有異議、評定制度,提供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標的註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者,有向智慧局 (TIPO) 表示不服的機會,並藉以確認商標權的效力。經異議、評定成立確定而撤銷商標註冊者,商標權將溯及失其效力。 本刊期北美智權報先簡介商標異議的部分。 依商標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如認為公告的註冊商標,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情形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者),可於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提起異議。異議人並不需要釋明商標權的存在對其利害關係是否有影響,不以利害關係人為限。 至於異議期間的3 個月內的計算原則,依商標法第 1...

未按原商標型態使用與商標法廢止事由之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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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台灣商標法又有修法議題,主要在改良商標行政處分救濟制度,特別是將異議廢除,並將評定與廢止等程序納入為爭議案之架構。但相關行政處分的本質是「待評定或廢止之系爭商標」是否違背相關條文之規定。因此,評定或廢止之理由應有修正討論之空間。 台灣商標法第63條規定若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智財局「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另若權利人有授權他人使用時,必須在「被授權人有使用」之情況下,才不予以廢止。但是「使用」定義並不在第63條,而是在第5條規定「商標使用」之三要件:(1)具有行銷之目的;(2)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3)特定使用方式,其包括:將商標用於...

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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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使用對於商標權的維護非常重要,商標法第5條明定商標使用之定義,並於同法第63條規定課予商標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規範商標註冊後應依法使用,如有3年以上未使用、僅使用其中一部分或變換加附記使用等違反第63條規定的使用行為,都將構成廢止商標註冊之事由。 我國商標註冊制度是以先申請先註冊為原則,故申請註冊商標,不以先有使用事實為條件,惟商標的功能與註冊目的不僅在於取得商標權,還必須透過實際使用,才可以使消費者將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產生連結,實現商標識別來源、品質保證及廣告等功能,彰顯商標的價值。由於商標法賦予先申請註冊者商標權,使原本未註冊的商標,轉化為申請人私有的權利。如果商標權人...

商標審查及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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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商標註冊申請後,審查人員即會展開商標審查作業,主要審查重點有二:(1) 商標是否有不具識別性之情形、(2) 是否有不得註冊之情形,現分述如下。 審查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29條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1)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2) 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3) 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

「丁真」商標亂象,逼使國知局出重手整頓惡意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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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在前文(美國商標現代化法案,2021年底將正式上路!)曾提到,美國商標註冊在近年相當浮濫,使得美國國會必須立法加以節制。其實,相似的亂象在中國也層出不窮,甚至還在2019年的商標法修正後還更加猖獗。因此,在年初大規模整治丁真商標亂象後,國知局發布了一連串的商標註冊強化監管措施,想要在今年內使中國的商標註冊回到正軌。 在今年4月底的世界智財權日,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常務會議上,也發表了關於中國智財權發展的談話。在他的談話中,除了再次闡釋十四五期間內中國在智財權領域的種種放管服政策,還點名要對違法違規的代理,尤其是商標惡意註冊與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加以打擊。 眾所周知,過去兩年...

商標聲明不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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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識別商品/服務來源,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備商標功能,可是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的目的,喜歡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雖然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但商標權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有專用權可能看法各異,進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虞。早期對於這種情形,均要求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也就是說透過不專用的聲明,申請人同意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獨不可以註冊的部分不主張權利,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

BAJATUSEGURO.COM是描述性商標嗎?讓機器翻譯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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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社會大眾而言,使用機器翻譯已是再普遍不過的日常之一,但讀者可曾想過,專業人士也需要借助機器翻譯來做出判斷?先前曾在第283期介紹過機器翻譯在專利實務上的應用(機器翻譯在跨國專利實務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本文帶領讀者一窺機器翻譯如何協助審查員判斷描述性商標 本案申請人於2014年以文字「BAJATUSEGURO.COM」及設計圖樣(以下稱系爭標誌)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透過全球電腦網路提供的保險經紀及再保險承保服務」,然而,USPTO以商標法第2(e)(1)條「僅為描述性」(merely descriptive)為由核駁,並要求申請人依據同法第6(a)條...

美國商標現代化法案,2021年底將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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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稱在蘭哈姆法案(Lanham Act)後最重大變革的美國商標法修正已於去年底完成,並將在2021年底正式施行。在這次修法裡,明顯加強了對商標申請人的要求,還新增了兩類挑戰商標權有效性的程序,企圖能藉此壓抑美國近年來商標註冊申請過於浮濫的亂象。 美國的商標註冊申請量,在近10年來呈現爆發性的成長。根據USPTO統計,在2012年以前,每季的註冊申請數量不過9萬件上下,但從2013年第3季突破10萬件後,開始確立了年年成長的趨勢,在最近兩季甚至衝高到近25萬件的註冊申請量(圖1)。換句話說,在新冠肺炎疫情重創美國經濟的2020年,美國的商標註冊申請其實幾乎不受影響。 在這波商標註...

是嘲諷還是侵權?從LV與LG旗下公司爭執一案看戲謔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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嘲諷(parody)或稱戲謔仿作,與智慧財產權侵害往往僅是一線之隔,如何畫下那道界線,全端賴法院的判斷。繼279期討論美國法院的商標嘲諷判決後,本篇以LV與LG旗下公司之侵權爭議為例,回頭瞭解我國智慧財產權法院如何處理商標與著作嘲諷問題,以及一、二審判決結果為何大不同。 本案原告/上訴人為法國LVMH集團,於2016年間發現本案被告/被上訴人台灣樂金公司所銷售之THE FACE SHOP氣墊粉餅、小束口袋及手拿鏡(合稱系爭商品),係高度近似於原告多款商標(後稱系爭商標)、Speedy包外觀圖樣以及Monogram Multicolor彩色圖樣,遂控告被告侵害相關商標權及著作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