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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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著名商標係指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為消費者所熟知,惟商標著名程度其實有高低之別,如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已廣為「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則該商標具有較高著名之程度。如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在特定相關商品市場上,廣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但未證明為「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則該商標著名之程度較低。然而,無論商標著名程度高低為何,只要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已廣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便足以認定該商標為著名商標。 著名商標的認定 針對著名商標的認定,《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指出, 「商標是否著名,應以國內(指台灣本地)消費者之認知為準,而國內消費者得普遍認知該商標之存在,通...

產地證明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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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指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服務的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的標識。藉由該標章的使用,可與其他未經證明的商品/服務相區別(商80-1)。 證明標章依證明事項,可區分為一般證明標章及產地證明標章,前者證明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或其他事項,後者則證明商品的產地或服務的提供地。當證明標章用以證明產地者,該地理區域的商品/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商80-2)。 台灣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WTO),應履行TRIPS協定有關地理標示之保護規定,該協定第22條規定 (TRIPS Article 22:Protection of Ge...

商標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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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性」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若一標識無法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不具商標功能,自然不得核准註冊。因此,識別性為商標取得註冊的積極要件,然而識別性的有無、強弱,常隨著商標實際使用情形及時間經過而變化。此外,商標識別性,既具有指向某一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特性,在賦予某一特定廠商專用的同時,自應考量是否因此限制競爭同業使用的自由,避免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情形。 標識是否具有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首要取決於消費者對標識的整體表現形式所賦予的印象,可藉由商標所表現的外觀形式、所傳達的概念及圖樣本身意涵,是否形成具...

商標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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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優先權,是指申請人第一次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或與台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依法申請註冊的商標,於該申請日後6個月內向台灣就該申請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商20 I、VI)。 商標申請人如要主張商標優先權,應於申請商標註冊時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的申請日、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及在外國的申請案號,且於申請日後3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的申請文件,否則將喪失其優先權(商20 III、IV)。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申請人本身不是WTO會員的國民,但於互惠國或WTO會員國的領域內設有...

商標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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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分割,係指就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加以分割,並非就商標圖樣的構成部分加以分割 (商37)。商標權人可藉由商標分割制度活絡運用其商標權。例如商標權人僅要將部分商品的商標權移轉給他人,此時可先將商標權作分割後再進行移轉;或註冊商標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得以分割方式維持與他人無衝突部分的商標權。但應於爭議案件處分前申請分割(商38iii)。 申請中的商標如何申請分割? 如果在商標申請的過程中希望進行商標分割,申請人可就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以原註冊申請日,申請分割為二個以上的註冊申請案。申請時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並按分割件數檢送分...

在走秀模特兒控告Vogue雜誌的背後: Champion v Moda Opera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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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奢侈品牌走秀可說是每位模特兒的終極目標,但這些伸展台上的焦點為何反過頭來控告權威時尚雜誌Vogue?如此令人費解的故事便發生在2020年美國紐約。 本案原告為43位專業模特兒,其中17位現居紐約,其餘則散居美國境內外各地。被告為出版Vogue雜誌及經營Vogue.com網站的Conde Nast Corporation子公司——Advance Publications, Inc.與Advance Magazine Publishers, Inc.——以及銷售高價時尚服飾的網路商店Moda Operandi, Inc.,其主要於紐約經營業務,並在Vogue及其網站上廣告。 原告...

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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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對於申請商標的前置準備,往往僅止於對圖樣的發想設計,並希望以此圖樣取得排除他人使用的「專用權」,卻忽略了商標圖樣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之間的連結關係。因此常發生指定商品與服務有不合理、不需要、範圍過廣,甚至錯誤等情形,造成申請註冊的範圍與業者實際經營的業務或市場經營的型態顯不相符,而無法明確界定希望取得註冊保護的商標權範圍。 商標權是建構在商標圖樣與核准註冊的商品/服務名稱之上,在註冊指定的商品及服務範圍內,可以排除他人構成混淆誤認可能的後案申請與商業上的使用,而適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除了能明確界定權利範圍,在申請前端也可以節約申請規費,減少審查人員對不當、過多...

唱呼銷售型商品(服務)申請商標 ~ 不能忽視申請地官方語言讀音近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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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近似與否的判斷,取決於商標給予相關消費者之整體印象,而外觀、意涵及讀音通常為整體評估之依據;然而商業習慣的標示以及消費者的購買方式,可能會影響商標在形、音、義上判斷的比重,像是商品或服務以唱呼為主要促銷方式者,讀音會被賦予比重較重之考量,而在多語通行之地區如歐洲,更要考慮到不同語言間外觀不近似,但發音可能近似的問題。 根據歐盟商標審查基準,商標近似與否的分析須擴展到整個歐盟,但若在歐盟的一部分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基於程序精簡(例如避免花費過多時間審查商標在所有官方語言中的特定發音或含意),該分析不需要擴展到整個歐盟,可只關注會員國造成混淆誤認的部份區域消費者,則就足以構成駁回理由。...

商標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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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申請需經過審查,並符合商標的註冊要件,申請人才能取得商標權利。商標權期間為10年,但期間屆滿後仍有繼續使用註冊商標的意願者,應依商標法規定申請延展註冊,每次延展為10年,且無延展次數的限制,使持續有使用的商標,得永續享有其註冊權益。為防止商標權未延展註冊而當然消滅,應特別注意法定申請延展的期間,避免因重新申請註冊時可能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究竟商標權期間是如何計算的呢?商標經核准審定,申請人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智慧局將於商標公報公告商標註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商33)。 申請商標權延展的法定期間 在商標權期滿後,商...

商標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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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認為註冊商標有不得註冊或應予廢止註冊事由,可在法定期間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爭議,商標爭議制度有3種類型,分別是異議、評定、和廢止。北美智權報已分別於282期「《IP小辭典》商標異議 」及298期「《IP小辭典》商標評定 」兩篇文章介紹過異議及評定制度,這一期要介紹的就是「商標廢止」。 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智慧局得依任何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註冊: (1) 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2)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