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層級之爭:從ETSI IPR政策談起 — 評析 Continental v. Avanci 案並回顧 FTC v. Qualcomm 判決

張克平╱鴻海中央智權總處 技術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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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在 2020 年的 Continental v. Avanci 一案中,核心爭議圍繞在一個重要問題:標準必要專利(SEP)持有人是否有權選擇在產業價值鏈的哪一層進行授權,而不違反其對 ETSI 所做出的 FRAND(公平、合理且不歧視)承諾。本文從 ETSI IPR 政策的歷史與內容切入,分析該政策在授權對象的層級上是否具有明確規範,並探討業界與法院對「License to All」主張的不同解釋。最後,本文也將簡要回顧美國法院在 FTC v. Qualcomm 案及本案中的相關判決與見解,以提供更完整的評析基礎。

從「免費」授權到「公平」回報:ETSI IPR政策的演進

ETSI(歐洲電信標準協會)是由 CEPT(歐洲郵電管理委員會)於 1988 年成立,用以延續並推進 GSM 等通信標準的制定。早期在 GSM 標準尚在草創階段時,CEPT 曾主張採取免費授權的原則,以促進技術採用與標準化,但該構想未獲 OEM 廠商支持。這也反映出技術持有人對於研發投資報酬的重視。隨著 ETSI 的成立與標準制定機構角色的逐漸成熟,相關的IPR政策也逐步定型。ETSI IPR Policy[1](歐洲電信標準協會智財權政策)最終於 1994 年定稿,其後雖有微調,但整體架構至今仍大致沿用。

在1992年,歐盟曾針對智慧財產權與標準化議題發表一份長達35頁的政策溝通文件《歐盟執行委員會通告:智慧財產權與標準化》[2] ,其中明確指出應確保 SEP 持有人可從授權行為中獲得公平的報酬。該原則後來也被納入ETSI IPR Policy的精神當中。

ETSI IPR 條文中的「充分與公平回報」

ETSI IPR Policy第3條的條文指出,其主要目的是避免技術實施方在標準制定後發生授權障礙,造成投資浪費與市場不確定性。因此,政策要求 SEP 持有人應在 FRAND 原則下提供授權,其中第 3.2 條更明確提到,SEP 持有人應可獲得「充分且公平的回報」(詳圖1)。這樣的表述引出了後續的討論:在何種授權模式下,SEP 持有人才能獲得「充分」的回報?換言之,授權是否必須涵蓋價值鏈上所有實施者,例如晶片製造商、模組供應商與終端設備廠商?

圖1. ETSI IPR Policy認為SEP持有人在授權中應獲得充分和公平的回報;ETSI

這一問題牽涉到 FRAND 原則在「授權層級」上的適用對象。ETSI IPR Policy 第六條是整份政策中與授權義務最直接相關的條文(詳圖2),該條要求 SEP 持有人須對尋求授權並願意接受 FRAND 條件的實施方提供授權。然而,條文本身並未清楚界定此「實施方」是否包括產業上游的零組件供應商。以條文中出現的 “equipment” 為例,其定義為「完全符合標準的系統或設備」,這顯然涵蓋終端產品如手機、汽車等,但對於是否也包括部分功能性模組或晶片則未明言。

圖2. ETSI IPR Policy沒有明確規範「授權層次」;ETSI

模糊的條文與「授權對象」的爭議

由於政策本身語意的模糊,也出現了兩種對立的詮釋。一方面,以 Karl Heinz Rosenbrock 為代表的觀點主張 ETSI 的 FRAND 承諾應涵蓋所有潛在實施方,無論其位於價值鏈的哪一層級。ETSI前總幹事終身名譽總幹事Karl Heinz Rosenbrock 曾於 2017 年代表 Fair Standards Alliance 發表「Why the ETSI IPR Policy Requires Licensing to All」一文[3],認為 ETSI IPR Policy 的設計初衷就是「License to All」,即每一位實施該標準的業者都有權取得授權。他進一步引用歐盟的《橫向合作協議指導原則》,指出應保障所有第三方,特別是 SEP 持有人的競爭者,都有取得授權的權利。

然而,另一派觀點則對此提出反駁。ETSI IPR Policy 的原始起草者之一 Bertram Huber 撰文「Why the ETSI IPR Policy Does Not and Has Never Required Compulsory ‘License to All’: A Rebuttal to Karl Heinz Rosenbrock」[4]指出,政策中的用詞其實是刻意聚焦在終端產品。舉例而言,條文中強調 “system”、”device” 以及 “fully conforming” 等語句,目的在於確保授權義務僅適用於完整產品,而非零組件。此外,他也指出第6.1條雖提到零組件用於生產的權利,但刻意未提及「銷售」或「使用」零組件的權利,顯示起草者並未打算強制授權至所有產業層級。

ETSI 不干涉商業議題,授權層級歸誰決定?

根據 ETSI 所提供的《ETSI Guide on IPRs》[5],任何與「商業條款」相關的協商應由 SEP 持有人與潛在被授權人私下討論,ETSI 自身則定位為技術標準組織,不干涉商業議題 (詳圖3)。

圖3. ETSI的立場是只管技術不管商業

然而,這也引出一項關鍵問題:授權的「層級」究竟是否屬於商業條款?若是,則 ETSI 明確不加干預。但如果授權層級涉及對 FRAND 承諾的履行標準,那麼這就不再是單純的商業問題,而是涉及政策與法律原則的核心議題。

美國法院實務的觀點:「授權給OEM層級」符合行業慣例

對於這項爭議,美國法院的態度也提供了重要參考。在 2019 年的 FTC v. Qualcomm 案中,聯邦上訴法院認為 Qualcomm 僅授權給 OEM 層級的作法並不違反 FRAND 原則,且此模式符合產業慣例。法院強調,企業可根據自身商業判斷選擇交易對象。這一判決事實上強化了 SEP 持有人在授權上的自由裁量權。

回到 Continental v. Avanci 案中,美國地方法院與上訴法院均支持僅針對下游終端廠商進行SEP 授權的作法。法院指出,Avanci 已積極對汽車製造商提供授權,因此 Continental 作為零組件供應商,並未被剝奪其商業運作的自由。上訴法院更明確表示,只要 SEP 授權「有效地可被下游使用者取得」,便等同於間接賦予上游業者實施該標準的自由。

授權層級的模糊地帶與政策平衡

綜合 ETSI 的政策內容、法院實務與業界解釋可以看出,「授權層級」雖未明確規範於 ETSI IPR Policy 中,但法院見解傾向於接受 SEP 持有人僅對終端設備製造商進行授權的作法。

備註:

[1]  https://www.etsi.org/images/files/IPR/etsi-ipr-policy.pdf

[2]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TANDARDIZATION,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27 October 1992

[3]https://www.fair-standards.org/wp-content/uploads/2017/08/Why-the-ETSI-IPR-Policy-Requires-Licensing-to-All_Karl-Heinz-Rosenbrock_2017.pdf

[4]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038447

[5] https://www.etsi.org/images/files/IPR/etsi-guide-on-ipr.pdf

責任編輯:李淑蓮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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