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將用《著作權法》保護個人特徵免受深偽技術侵害?2025年丹麥《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介紹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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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產生的深度偽造(deepfake,深偽)問題,丹麥文化部在今(2025)年6月提出丹麥《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 將在丹麥《著作權法》中賦予「每個人都有外在形象權的保護,有權對深度偽造問題主張民事救濟」的保護條文。但以《著作權法》保護所有人的外在形象 — 甚至包括外貌、聲音?此一決策似乎顛覆了一般人對《著作權法》保護範圍的理解。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歐盟其他國家對「深偽」議題的立法趨勢

除了丹麥以外的歐盟(EU)國家,近年來均針對深偽議題制定相關刑法規範。例如,法國於2024年5月通過《保護和監管數位空間法》(《SREN法》),規定「即使註明為深偽內容,若未經當事人同意轉傳其深偽影像,仍可能被判處1至3年徒刑,並處最高€75,000歐元罰款」[1]。英國則於2023年通過《線上安全法》,重點針對「性深偽內容」進行刑事處罰,違者可處最高2年徒刑[2]

丹麥則是更早在2021年時就進行《刑法》修訂,例如,增訂丹麥《刑法》第264e條的「身份濫用罪」,規定:「未經授權,以下行為者,處以罰金或最長六個月徒刑:(1)使用他人資訊(包括CPR號碼、姓名與照片),以不當方式假冒該人身分;(2)傳播利用他人資訊(包括CPR號碼、姓名與照片)所製作的素材,並以不當方式操控該人之形象(包括但不限於性相關素材)。[3]

另外,EU的《人工智慧法》(《AI法》)於2024年8月起施行,在第50條(2)也要求內容創作者須「明確標示AI生成之深偽內容,並加註浮水印或標籤」[4]

當丹麥公民遭受深偽技術侵擾,丹麥採取《著作權法》進行保護

然而,上述的法條並未賦予人民擁有「自己臉部與聲音的著作權」以主張免受深偽技術的侵害。

因此,丹麥文化部便於2025年6月宣布,將推動其國家的《著作權法》修訂,允許其公民對自身的臉部、聲音和身體特徵擁有「著作權化」之保護。意即他人若要使用丹麥人民特徵生成AI深偽內容時[5],須受到丹麥《著作權法》的約束。

乍看之下很奇怪,個人對自己的外在形象特徵,怎麼會用「著作權」保護呢?原因在於,丹麥《著作權法》保護與著作權接近的「鄰接權」,另外也可以保護「人格權」 — 其中包括表演者對其外在表演的保護。因此,丹麥文化部認為,個人的外在形象特徵,也可以用《著作權法》中的「鄰接權」或「人格權」進行保護。

修法草案所增列的保護規範

禁止對表演者之表演使用深偽技術與合理使用

這個草案優先補強「表演者」的權利。過去丹麥《著作權法》第65條只針對表演者的「表演」給予保護;但顧及可能會有人利用深偽技術對表演進行偽造,故此次修法先對於「表演者的『表演』,不得進行深度偽造」部分進行加強。對於深偽一詞,法條用語顯示為「寫實性數位生成模仿」(Realistic, digitally generated imitations,由丹麥文英譯)。

另外,修法草案在丹麥《著作權法》第65條對「表演者之表演保護」後,

新增第65a條「禁止對表演人之表演進行深度偽造」:

「(第1項)對表演人或表演藝術家之藝術表現的數位生成之寫實性模仿,未經該表演人或表演藝術家之同意,不得使其公眾可得。

(第2項)前項之保護,自該表演人或表演藝術家死亡之年度起算,為期五十年。

(第3項)第2條第3項與第4項,第3條…第61條與第62條,準用於表演人之演出或表演藝術家之藝術表現的數位生成之寫實性模仿。」

上述條文第3項的規定,指得是「各種著作財產權、人格權、合理使用例外規定」等,也都準用於對表演者所為表演的深度偽造內容。

禁止對一般人的身體特徵進行深度偽造

該草案對個人外在形象(包括影像、聲音與臉部表情)賦予一種權利保護。修法草案中使用「個人之身體特徵」(personal, physical characteristics,丹麥文英譯)一詞,涵蓋一般人的外貌、聲音、動作等。根據修法草案:(1)個人可以要求移除未經同意所製作或分享的深偽內容;(2)違法者有民事責任;(3)但賦予諷刺與戲仿之利用例外,以維護言論自由[6]

然而,這項條文要放在丹麥《著作權法》的哪個位置?若是當成「鄰接權」,一般國際上承認的「鄰接權」類型並不包括這種毫無創作的個人外在形象。若是當作「人格權」,丹麥《著作權法》保護的「人格權」也必須限於「有創作之人的人格」才能受到保護。

因此,丹麥文化部決定將「個人身體特徵」的保護條文放在丹麥《著作權法》第五章「鄰接權」之後、於第六章「雜項」規定的第2個條文中。丹麥《著作權法》第六章「雜項」主要是一些保護「人格權」的特殊規定 — 屬於非典型的「人格權」保護條文。

內容有點像是《商標法》避免作品發生混淆誤認的規定。例如,第73條乃保護文學或藝術作品的「標題、筆名」等;第74條則是保護藝術家的「不署名權利」,以及不得將藝術家名稱放在仿製品上等特殊情況。

因此,丹麥《著作權法》修法草案決定將「個人身體特徵」的保護條文放在第73條和第74條的中間,

新增為第73a條

「(第1項)對自然人個人之身體特徵的數位生成之寫實模仿,未經被模仿之人同意,不得使其公眾可得。

(第2項)第1項不適用於主要表達諷刺漫畫、諷刺、模仿嘲諷、仿作、權力批判、社會批評或類似目的之模仿。但若該模仿構成虛假訊息,且具體可導致他人權利或重大利益之嚴重危害者,不在此限。

(第3項)第1項所定之保護,保護至於被模仿者死亡之年度終了後五十年。」

上述修法草案第73a第2項設計是兼顧了言論自由、藝術創作與個人形象權保護的折衷。原則上若他人創作是為了嘲諷、批判等,可以進行深偽。但深偽的運用過頭而構成假訊息的產生並造成人民的重大損害,則可禁止之。

且其保護範圍不僅包含丹麥公民,甚至也包括外國人。此修法草案也將增訂第86a條:「第73a條之規定,亦適用於所有自然人,包括外國國民。」

雖然報導指出,這一條文也應賦予民事責任[7],但修法草案只在第84條的「侵害排除」明確將違反第73a條的情況納入,並未在第83條的民事賠償中明確納入。此必須等待最終法案通過,才能確定除了侵害排除之外,是否也會有明確的賠償責任。

丹麥以《著作權法》保護公民特徵若推動成功,將擴大適用於其他歐盟國家

丹麥政府表示,若《著作權法》草案修法通過,丹麥將於2025年擔任EU主席國期間,積極推動類似的修法改革。此舉與比利時首都 — 布魯塞爾針對目前對AI的規範、數位權利與新興科技倫理框架的討論相呼應[8]

結語

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於2024年7月公布《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報告》的第一部分[9],便是聚焦討論Gen AI深偽產生的問題,也建議應在聯邦法規中新增對「所有人賦予外在形象權」的權利保護,隨即有國會議員提出相應法案。

美國議員所提出的法案,乃依據美國特有的「通知/取下」(Notice / Takedown)機制設計;而丹麥此次以《著作權法》來處理「個人形象權」的執法機制,可能會適用EU《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的「通知及行動」(notice and action)機制。二者若能通過,未來應可迅速處理目前網路上大肆散布深偽影音造成個人形象權遭受侵害問題。

備註:

  1. [1] Matthew Burgos, denmark to pass law that lets citizens copyright their face and voice against AI deepfakes, jul 03, 2025, https://www.designboom.com/technology/denmark-pass-law-citizens-copyright-face-voice-ai-deepfakes-07-03-2025/.
  2. [2] Id.
  3. [3] Danish Penal Code (Straffeloven), § 264e.
  4. [4] Matthew Burgos, supra note.
  5. [5] Id.
  6. [6] Gianpaolo Todisco, Denmark’s groundbreaking “deepfake copyright” proposal, June 29, 2025, https://clovers.law/en/blog/2025/6/29/denmarks-groundbreaking-deepfake-copyright-proposal.
  7. [7] Id.
  8. [8] Id.
  9. [9] 由北美智權報/楊智傑整理並發表於北美智權報375期:「美借鏡美國著作權局《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報告》第一部分:建議立法創設個人形象之數位仿造權」。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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