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北美智權報第395期可知道,原告CHIC對被告Chitado申請的禁制令遭駁回;因此CHIC針對Chitado的產品A~E分別提出侵害了其四項系爭專利(D723、D256、D112和D195)設計的抗辯,因篇幅有限,本次396期將先分述Chitado產品A~C的專利侵權比對分析。
產品A(Gyroor T581系列)
產品A被認定侵害了D723、D256和D195等三項系爭專利。然而,伊利諾州法院依據圖9呈現的比對圖,認為產品A的整體外觀與這三項專利均不相同。首先,產品A的擋泥板與系爭專利中的任何擋泥板均不同。產品A的擋泥板僅覆蓋每個車輪的頂部內側部分。附錄中的「透視圖」顯示每個車輪的外半部完全暴露。「前後視圖」顯示,擋泥板未覆蓋車輪前部或後部的任何部分,而是平坦的,僅部分彎曲。

設計1:擋泥板、頸部
相較之下,系爭專利的擋泥板均覆蓋了車輪的更大一部分。附錄中的「擋泥板視圖」顯示,專利D723和D195所示的擋泥板彎曲覆蓋了車輪輪胎的整個上半部。專利號為D256的擋泥板並未完全覆蓋輪胎末端,而是圍繞輪胎前端彎曲,從而在「前後視圖」中遮擋了部分輪胎視線。此外,與產品A擋泥板稜角分明的外觀不同,系爭專利的擋泥板均採用弧形設計。具體而言,D723和D195專利頂部均呈90゜弧形。
除了擋泥板形狀差異顯著外,產品A的沙漏形中段(頸部)的形狀也與系爭專利不同。每項系爭專利的「前後視圖」均顯示其頸部高於腳墊區域的高度,在腳墊之間形成了一個脊狀。相較之下,產品A的頸部低於腳墊的高度,這更凸顯了腳墊的較大尺寸。除了擋泥板和頸部的結構差異外,產品A與系爭專利之間也存在一些裝飾差異。例如,頸部的裝飾各不相同。產品A的頸部表面平坦光滑。相較之下,D723專利在頸部採用橢圓形裝飾,而專利D256 則為骨頭形狀,D195專利則為矩形。
設計2:腳墊的胎面花紋
腳墊上的胎面花紋設計也各不相同。產品A具有六條直線胎面花紋線,這些花紋線與腳墊邊緣平行,然後在接近沙漏型中段(頸部)時呈扇形散開。D723和D256專利均採用其各自專利所示的直線曲線,環繞輪胎的整個上半部。
產品B(Gyroor G2系列)
產品B被認定侵害了D723、D256、D195和D112等四項系爭專利。
然而,伊利諾州法院依據圖10的比對圖,認定產品B與每項系爭專利之間的差異甚至比產品A更明顯。與產品A一樣,產品B的擋泥板與任何系爭專利中所示的擋泥板都截然不同。

設計1:擋泥板
如圖10中「頂視圖」和「透視圖」所示,系爭專利中所示的擋泥板均覆蓋車輪頂部,。如圖10中「前、後視圖」所示,它們還覆蓋了車輪前部的至少一部分。此外,如圖10中「擋泥板」視圖所示,D723和D195在車輪上呈弧形,覆蓋了其外側的一部分。
相較之下,產品B的擋泥板並未覆蓋車輪前部或外側的任何部分,且覆蓋車輪頂部的部分比任何一項系爭專利都要小得多。此外,與產品A一樣,產品B的擋泥板也具有棱角分明的外觀,而不像四項系爭專利中所示的擋泥板那樣呈弧形。
設計2:頸部
另外,產品B的頸部也不同於四項系爭專利的設計。部分原因是產品B的頸部似乎與腳墊保持相同的高度,而四項系爭專利中所示的頸部都高於腳墊的高度。然而,更引人注目的是,產品B的頸部具有棱角分明的外觀,而四項系爭專利均具有弧形外觀。由圖10中的「頂視圖」顯示,產品B頸部的每一條邊由三條直線組成,形成六邊形的一半。相較之下,每項系爭專利的「頂視圖」都顯示出從腳墊到頸部的平滑曲線。
產品B的頸部除了腳墊的窄延伸部分外沒有任何裝飾。相比之下,D723在頸部有一個橢圓形裝飾,而D256具有已經提到的「骨頭」形狀,D195和D112在其中心具有矩形或梯形。
設計3:腳墊與胎紋
產品B在腳墊上具有寬廣的模製角形凹陷,以形成花紋。相較之下,所有四項系爭專利都顯示出多條窄花紋線。D723和D256均具有向頸部中心傾斜的直線,並被圓形打斷。如上所述,D195的胎紋線以虛線表示,D112的胎紋線亦是如此。由於缺乏胎紋線的主張,D195和D112的腳墊設計與產品B的腳墊設計完全不同。
以胎紋設計而言,D195和D112亦與產品B不同。D195的腳墊有很大一部分沒有胎紋線。而D112的胎紋線圍繞圓形印記呈拱形。
設計4:車燈
從圖9及圖10的「透視圖」和「正 / 後視圖」可以看出,產品A的車燈是窄條,幾乎貫穿頸部前端兩端的整個長度,然後在兩端向上彎曲。相比之下,D723和D256上的車燈都小且短,但較寬。D195的車燈則更長,但其寬度不像產品A那樣均勻,而是朝著頸部明顯加寬。D112也採用了貫穿整個機器的車燈,但比產品B上的車燈寬得多,而且與產品B不同的是,D112中的車燈係在機器的中心匯合。
因此,與產品A一樣,由前述分析表明,產品B的相關特徵(除了主要的沙漏形狀之外)的設計均與系爭四項專利(D723、D256、D195或D112)中任何一項的特徵不同。
產品C(Gyroor T580系列)
CHIC主張,產品C侵害了D723、D256和D195等三項專利。
伊利諾州法院依據圖11之比對圖認定,產品C與其他被控產品一樣,產品C的整體效果與三項系爭專利均不相同。

設計1:擋泥板
(1)D195:由圖11的「前 / 後視圖」顯示,產品C的擋泥板幾乎覆蓋了車輪的整個前上半部,同時以類似的方式圍繞前部彎曲。然而,與D195不同的是,產品C的擋泥板並未覆蓋車輪末端的任何部分,這一點從「擋泥板」視圖和「透視」視圖中可以看出。
(2)D256:產品C的擋泥板與D256不同之處在於,產品C的擋泥板幾乎覆蓋了車輪的整個頂部前部,而D256在「前 / 後視圖」中顯示擋泥板露出了車輪上半部分的近一半。
(3)D723:D723的擋泥板覆蓋了車輪的末端和車輪前部的較大部分,因此其整體外觀也與產品C的擋泥板不同。
設計2:頸部
產品C的頸部比三項系爭專利更窄,可以透過圖11顯示的「前 / 後視圖」看到。相較之下,產品C的「前 / 後」部分顯示其頸部低於腳墊的高度,從而突顯了腳墊的較大尺寸。另外。產品C在頸部中心附近有兩個朝向相反的「C」形裝飾。相比之下,D723在頸部有一個橢圓形裝飾,而D256具有骨頭形狀,D195則具有矩形形狀。
設計3:腳墊胎紋
產品C具有六條直線且相對較寬的花紋線,這些花紋線與腳墊邊緣平行,然後在接近頸部時呈扇形散開;D723和D256均具有向頸部中心傾斜的直線,並被圓形打斷。然就D195的花紋設計而言,權利範圍展示了一種胎面花紋設計,其特徵是墊塊中間有一大片區域沒有胎面紋路。
設計4:車燈
產品C的車燈最終呈現均勻寬度的條狀,約占頸部前端兩端長度的三分之二。相比之下,D723和D256上的車燈都更小、更短,但更寬。D195的車燈更長,但其寬度不像產品C那樣均勻,而是朝著頸部明顯加寬。
因此,雖然產品C的擋泥板與系爭專利有一些共同的特徵,但產品C的大多數相關特徵的設計都與系爭三項專利中的任何一項的特徵不同。這些不同的設計特徵結合在一起,創造出的整體效果與系爭三項專利中的任何一項都不具有實質相似性。
備註:
- [1] 圖片來源:Case: 22-1071 Document: 9 Page: 18 Filed: 10/28/2022。
- [2] 圖片來源:Case: 1:20-cv-04806 Document #: 686 Filed: 01/12/24 Page 22 of 25 PageID #:<pageID>。
- [3] 圖片來源:Case: 1:20-cv-04806 Document #: 686 Filed: 01/12/24 Page 23 of 25 PageID #:<page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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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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