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上海一家公司,提供一種人工智慧生成(Gen AI)圖片服務 — 可讓使用者透過少量圖片資料,即能微調既有圖像生成系統,以定向生成特定角色或風格,該公司將此稱為「訓練LoRA」。一名使用者利用該服務,訓練出一個可生成特定動漫角色形象的Gen AI模型,並將其上傳供他人使用。中國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金山法院)於2025年11月宣判,使用者的行為在各階段都侵害該動漫角色的著作權。但提供Gen AI生成圖片服務的公司因盡到通知取下義務,而無庸負責。
動漫《鬥破蒼穹》與2位被告的「訓練LoRA」功能
中國的玄幻小說《鬥破蒼穹》是由筆名為天蠶土豆的作者所著,其中的女主角之一為美杜莎。後該小說翻拍為動漫,由閱文集團[1]製作出版;故閱文集團實為《鬥破蒼穹》系列動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著作權人。
本案被告為一家位於中國上海,提供Gen AI圖像生成服務業者,其具體公司名稱並未於判決中公開,下均簡稱AI業者。該服務並非自行開發完整的圖像生成大模型,而是基於他人所開發的圖像生成基礎模型,向使用者提供模型調用與微調相關之功能。其中,「訓練LoRA」係指:使用者得以少量圖片資料,對既有圖像生成基礎模型進行低秩微調(Low-Rank Adaptation, LoRA),使模型能夠穩定生成特定角色、人物或視覺風格,而無須重新訓練完整的大型模型。
該AI服務並不僅限於單純的模型調用或即時生成工具,而是同時具備平台性質。平台上允許使用者上傳、發布與分享其自行訓練之LoRA模型,並依不同主題與類型(例如動漫角色)進行分類與展示;其他使用者則可直接調用該等LoRA模型進行線上圖像生成。透過此一機制,單一LoRA模型得以被不特定多數使用者反覆使用,持續生成相應圖像內容[2]。
另一名被告李某則是使用上述AI服務與平台的使用者,其截取《鬥破蒼穹》系列動漫中美杜莎形象圖片二十餘張,作成美杜莎圖包。而後,李某使用平台的「訓練LoRA」功能,將美杜莎圖包作為訓練素材投入,生成兩款美杜莎LoRA模型。經過平台的自動審核,李某將「美杜莎LoRA模型」發布在自身帳號中。其他平台使用者使用該美杜莎LoRA模型時,可以透過輸入不同提示詞,再生成為與美杜莎形象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各種圖片。
原告主張與AI業者進行抗辯
原告閱文集團認為,「美杜莎」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系爭的美杜莎LoRA模型能夠定向生成美杜莎角色形象,因此,被告李某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3]。其次,原告對美杜莎角色擁有著作權,被告李某構成侵害原告複製權、改編權、以及資訊網路傳播權[4]。
原告對於提供該AI服務業者的平台上存在大量侵犯原告美杜莎角色著作權的LoRA模型,在「動漫專區」另存在大量涉嫌侵害《鬥破蒼穹》其他角色形象的LoRA模型。被告AI業者對此放任,沒有盡到管理平台的責任[5]。
被告AI業者辯稱,「美杜莎」一詞主要是指希臘神話中的蛇髮女妖,並非原告獨創,不應作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予以保護。同時,被告AI業者提供的LoRA模型本身以及提供「訓練LoRA」功能作為技術,本身是中性的。且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即進行下架該LoRA模型,也及時通知了共用資料的海外AI平台,已履行通知刪除義務。故毋庸為另一被告李某的行為負責[6]。
中國上海金山區人民法院提供判決
名稱和不正當競爭部分
經上海金山法院審理後認為,「美杜莎」一詞最廣為人知的含義是希臘神話中的蛇髮女妖,並非原告原創。並且美杜莎一詞含義豐富,多部漫畫、小說、遊戲的角色、歌曲、植物品種名稱等多以美杜莎命名,所以原告主張美杜莎作為其「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而主張依不正當侵權請求賠償,依據不足[7]。
使用者行為侵害複製和網路傳播權
關於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上海金山法院認為,被告李某以商業使用為目的,在素材截取階段及使用LoRA模型訓練、發布及使用階段再現了在先作品的獨創性表達、將美杜莎圖集和短影音等素材透過網路提供給公眾,確實侵害了原告對美杜莎此一動漫角色享有的複製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8]。
但就改編權部分,上海金山法院認為,由Gen AI直接生成的圖片,並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該案的美杜莎LoRA模型及美杜莎Gen AI生圖,未見被告李某有實質性智力投入,故不算是人類的作品,判被告李某不構成以作品侵害原告的改編權[9]。
AI業者因有盡到通知取下義務故沒有責任
上海金山法院認為,被告AI業者並未直接參與LoRA模型的素材截取、訓練、發布和使用,其所提供的LoRA模型技術本身和訓練LoRA模型的功能,是促進Gen AI發展的中立技術,所以被告AI業者係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10]。
上海金山法院認為,該AI業者向使用者盡到了合理告知義務:(1)設置了投訴舉報機制和發布審核機制;(2)在收到起訴狀後立即下架全部美杜莎LoRA模型;(3)更新平台審核機制中的篩選關鍵字;(4)在接到原告通知後,亦立即通知了海外AI平台進行相關侵權物下架。故認為其主觀上並無過錯,客觀上盡到了「採取必要措施」、「轉通知」等義務,故不構成侵權[11]。
最終,上海金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1)被告李某停止侵犯原告閱文集團所享有的《鬥破蒼穹》系列動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複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2)被告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閱文集團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0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0,000元;(3)駁回原告閱文集團的其他訴訟請求[12]。
備註:
- [1] 從律師事務所的說明查到原告公司名稱。金杜律師事務所,金杜代理閱文勝訴上海首例人工智慧大模型著作權侵權案件,2025/11/07。
- [2] 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上海首例AI大模型著作權侵權案一審落槌!,2025/11/4,轉引自知識財經。
- [3] 同上註。
- [4] 同上註。
- [5] 同上註。
- [6] 同上註。
- [7] 同上註。
- [8] 同上註。
- [9] 同上註。
- [10] 同上註。
- [11] 同上註。
- [12] 同上註。
責任編輯:盧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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