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中國知識產權局(CNIPA)因應世界潮流,修正專利法關於外觀設計規範,引入合案申請制度,目的是能更體全面保護設計。為此,CNIPA也釋出指引,除介紹合案制度的相關規定外,也列出諸多案例,使申請人可更清楚相關規範。
接下來介紹第二至四種情形,即「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的合案申請」、「局部外觀設計的合案申請」以及「特殊情形的合案申請」。此篇先針對「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的合案申請」說明如下。
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的合案申請
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以上(含兩件)屬於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大類且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另成套產品中的各項外觀設計,均應為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而非產品的局部外觀設計。
- 屬於同一類別
上述中的「屬於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大類」非僅是此種申請類別的單一條件,還必須產品在習慣上是成套或使用上係一起,還有就是屬於相同設計構思此二要件。例如:無線耳機與放置耳機具備充電功能的盒子,前者屬於的14大類,後者屬於的13大類,為不同類別,二者雖於銷售上通常為一起銷售,但因非屬相同大類,所以不可以合案方式提出申請。 - 成套出售或使用
所謂同時出售並非是必須「同時」出售,而是「習慣上」同時出售即可,而商業促銷策略的的隨意搭售行為,就不是前述的「習慣上」同時出售。另同時使用,也是習慣上同時使用即可,只要在使用其中一件物品時,會聯想到另件或多件物品,例如:碗、盤、勺子與叉子等餐具套件。
因此類合案申請之各自產品,不儘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和多個組合,基於功能上的緊密聯繫、文化習俗的要求或裝飾性需求,而一起使用,也就是說具有組合使用價值。例如:情侶身上常見的情侶對戒。 - 設計構思相同
是指各產品的設計風格是統一,即對各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之設計是統一。
形狀的統一,是指各個構成產品都以同一種特定的造型為特徵,或者各構成產品之間以特定的造型構成組合關係。
圖案的統一,是指各產品圖案設計的題材、構圖、表現形式等方面應當統一,若其中有一方面不同,則認為圖案不統一。
色彩的統一,不能單獨考慮,應當與各產品的形狀、圖案整體考慮。當各產品的形狀、圖案符合統一協調的條件時,在沒有請求保護色彩的情況下,設計構思相同;在請求保護色彩的情況下,如果產品的色彩風格一致則設計構思相同;如果各產品的色彩變換較大,破壞了整體的和諧,則不能作為成套產品合案申請。 - 整體外觀設計
局部外觀設計不能以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的方式合案申請,不論是整體外觀設計和局部外觀設計,還是局部外觀設計和局部外觀設計,均不可以合案申請。
小結
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的合案申請制度類似於台灣的成組設計,即係指對於二個以上之物品,其是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
後續397刊期「下篇」將針對「局部外觀設計的合案申請」以及「特殊情形的合案申請」予以說明。
延伸閱讀:
(1) 中國外觀設計合案申請規範簡介 (上), 邱英武, 北美智權報395期, 2026 年 1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