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提起的SEP禁诉令争端落幕:WTO仲裁裁定中国禁诉令违反《TRIP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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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来,手机通讯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的诉讼若在中国法院提起,法院会核发禁诉令,不准当事人在他国法案提起诉讼,避免与其认定有所矛盾。欧盟(EU)认为中国法院这种作法违反WTO下的《TRIPS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全称为《与贸易有关之知识产权协议》),请求WTO进行仲裁(WTO DS611案)。原本第一阶段的DSB专家小组报告对中国方有利,但经上诉后,2025年7月仲裁庭推翻专家小组报告,认为中国法院的禁诉令(anti-s...

统一专利法院PMAC公开征选国际调解员、仲裁员与专家决定人  不限国籍、诚征全球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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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 8月19日公布,其辖下的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atent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 PMAC)现正公开征选调解员、仲裁员及专家决定人,邀请全球具备专业资格的法律与技术专业人士提出申请。此次遴选不限国籍,旨在筹组一支国际化的专家名单,为中心预计于2026年初全面投入运作做好准备。

USPTO开始排查错误微实体及小实体声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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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USPTO (美国专利商标局) 已开始调查虚假微实体及小实体缴费,递交小实体或微实体声明、缴交优惠规费前,务请仔细研究法规定义,预做合理的事实查核,并保留完整判断记录,心存侥幸可能终须面对严重后果。

如何保障受刑人通讯隐私及其版权?浅析新加坡Syed Suhail bin一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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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是否与一般公民同样就其通讯享有隐私与版权保护?本篇介绍新加坡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下称法院)针对此一议题所为之判决。 本案源自于Syed Suhail bin Syed Zin等13名关押在樟宜监狱之受刑人(后称上诉人),指控新加坡总检察署(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AGC)与新加坡监狱署(Singapore Prison Services, SPS)违反民法赋予之保密权(right to confidentiality)并侵害其版权。所涉及之个人通讯内容包括四大类:(1)寄给公共机构或政府机关之书信;(2)与新加坡律师公会(...

以实例说明,台应参酌「物品专利所生产之物」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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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专利权人可根据台《专利法》第58条主张「他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该物之行为」属专利侵权行为,但如何依同法第96条请求损害赔偿?而能否以专利物品所生产的产品来计算?值得讨论。本文将先以《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03年度上字第25号民事判决》(25案)为例,来说明目前台湾地区司法实务上的问题,再透过2则美国判决来建议台法院应如何参酌侵权人实施其物品专利所生产之物,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25案之问题 25案系争专利为新型专利证书号第105185号「壁纸包含发泡材料于浪板内层之浪板制造机结构」。该制造机生产含隔热材料之多层式浪板,为建筑业界所采用之简单架构式构筑材料。该浪板以数个金属面层板...

AI与区块链专利审查迎来重大变革:印度释出《2025年计算机相关发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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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印度知识产权局(IP India)于2025年7月29日正式发布《2025年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引》(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of Computer Related Inventions, CRIs)(下称《指引》)[1]。这份文件不仅标志着印度专利体系迎来关键改革,也为全球关注AI、区块链、云端与量子运算等高科技专利议题的企业与法律界提供了重要参考。

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层级之争:从ETSI IPR政策谈起 — 评析 Continental v. Avanci 案并回顾 FTC v. Qualcomm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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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0 年的 Continental v. Avanci 一案中,核心争议围绕在一个重要问题: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人是否有权选择在产业价值链的哪一层进行授权,而不违反其对 ETSI 所做出的 FRAND(公平、合理且不歧视)承诺。本文从 ETSI IPR 政策的历史与内容切入,分析该政策在授权对象的层级上是否具有明确规范,并探讨业界与法院对「License to All」主张的不同解释。最后,本文也将简要回顾美国法院在 FTC v. Qualcomm 案及本案中的相关判决与见解,以提供更完整的评析基础。

PCT案进入EPO收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 可以不回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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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案進入EPO後,按例會收到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申請人可以不回覆這份官函嗎?

由G 1/24号决定看EPO与USPTO在解释请求项上的实务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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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项界定了一项发明所受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以及何种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对请求项的解释是评估可专利性、有效性及侵权行为的基石。不论是在审查过程中,或是取得权利后的不同审查程序中,请求项用语的精确涵意往往是争议的核心。但就用语的精确性而言,是本领域中具有一般技艺者 (POSITA) 阅读请求项整体后就可以理解请求项的范围,即属精确足矣;抑或请求项用语必须,就说明书记载之内容进行定义方属精确。本文以G 1/24号决定剖析EPO对这个实务问题的最新见解,并与USPTO的做法进行比较,阐明EPO申请案的特殊之处。

后注册商标的混淆误认与假冒案例:新加坡商标判决Sunrise Plus v. Sunr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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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旨在介绍,新加坡高等法院(High Court)针对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新加坡1998年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8,下称《商标法》)第8(2)(b)条中的混淆误认与《商标法》第8(7)(a)条的假冒(passing off)所为之判决。 本案上诉人Sunrise Plus申请注册表1之标识,并指定使用于商品及服务国际(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尼斯分类)之第5、9、30及35类,后遭被上诉人Sunrider提出异议,主张Sunrise Plus指定使用于尼斯分类第5及35类之标识(后称系争商标)系与其已注册商标(后称在先商标)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