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多件美国普通法判例经验,谈营业秘密受侵害之损失补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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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曾于台《2018年度民营诉字第7号民事判决》,针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以前所发生之营业秘密侵害行为,裁定以「不当得利」为由,来补偿营业秘密所有人就该侵害行为所致之损失。台智商法院虽指出「系争营业秘密能让被告减少多少研发或创作成本之信息」,可用来左证被告之所得利益,但可惜台智财法院并未提出具体认定。事实上,美国早已就营业秘密的侵害行为,提供权利人「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为基础的补偿方式。本文旨在介绍美国于上述损失补偿制度之普通法(common law)发展脉络,以供司法实务参酌。 现行联邦法与州法 美国国会于2016年通过《保护营业秘密法》(D...

以实例评析台地区应如何认定营业秘密「意图要件」,避免造成美认定之非关税贸易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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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朗普政府于2025年3月提出《国家贸易评估报告》(2025 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 on Foreign Trade Barriers, NTE),并台湾地区于2022年通过相关法令以针对「关键技术」强化营业秘密的保护,且处以犯罪者5~12年间不等之有期徒刑。本文将以牵涉美商企业的M案为例,讨论台法院应如何认定犯罪者是否有于境外使用营业秘密的「意图要件」进行评析,以免让台湾地区落入上述NTE报告中具非关税贸易障碍之不良印象。 背景 M案系依台《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2裁决案件,其关键争点为「意图要件」。一审时,地方法院于《2017年度智诉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