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TaiDoc案判决[1]涉及原告TDT和其美国业主DDI间营业秘密侵害纠纷之和解契约,争点是虽然被告OK Biotech有非法使用相关营业秘密,但是否仍为和解范围所涵盖。美国北卡罗莱纳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北卡罗地院)认为OK Biotech不是系争和解契约原当事人之受让人,因而不受和解契约保障。由于TaiDoc案当事人为台商,相关侵权事实若依台湾地区现行《营业秘密法》,将有犯第13条之2意图于境外使用营业秘密罪之疑虑,值得探讨。
请先登入以继续阅读本文
登入 / 注册《北美智权报》会员陈秉训/(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教授

美国TaiDoc案判决[1]涉及原告TDT和其美国业主DDI间营业秘密侵害纠纷之和解契约,争点是虽然被告OK Biotech有非法使用相关营业秘密,但是否仍为和解范围所涵盖。美国北卡罗莱纳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北卡罗地院)认为OK Biotech不是系争和解契约原当事人之受让人,因而不受和解契约保障。由于TaiDoc案当事人为台商,相关侵权事实若依台湾地区现行《营业秘密法》,将有犯第13条之2意图于境外使用营业秘密罪之疑虑,值得探讨。
请先登入以继续阅读本文
登入 / 注册《北美智权报》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