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语的通用词到美国注册商标可以吗?2025年Vetements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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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时尚品牌Vetements多年来试图将其品牌名称注册为美国服装类商标。2025年5月2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作出判决,维持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及其商标审理上诉委员会(TTAB)先前拒绝注册「VETEMENTS」为商标的决定,理由是该词为法文单字「vêtements」,即英文的「clothes」,服装之意,在用于服饰商品与零售服务时属通用词,故不得注册。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事实

Vetements Group AG(Vetements)为一以颠覆性美学与挑战业界规范著称的瑞士时尚品牌。自2020年6月,Vetements试图在美国注册「VETEMENTS」标志,涵盖标准字体与特殊设计版本(见表1),指定的商品服务范围包括第25类之商品:「衬衫、裙子、毛衣、大衣、夹克、西装、鸭舌帽、头部配件、帽子、连帽、遮阳帽、围巾、手套、鞋子、靴子、腰带、T恤、长裤、女用衬衫、洋装」;以及第35类之「前述商品之在线零售服务」[1]

申请号:88944198

申请号:88946135

表1. Vetements欲在美国注册商标图示;数据源:USPTO网站

然而,两件申请均遭USPTO及TTAB驳回,理由为「vêtements」为法语「服装」之意,当用于相关商品与服务时,属通用词,或仅具描述性(merely descriptive),并未取得后天识别性[2]

经Vetements上诉后,TTAB援用「外语对应原则」,认为应将「vêtements」译为英文(clothes,服装之意),在翻译后,一般消费者会认为该词对于申请注册之商品与服务而言为通用词,因此维持拒绝注册的决定[3]。Vetements则对此决定提起再次上诉。

外语对应原则

所谓「外语对应原则」(doctrine of foreign equivalents),系在评估非英语之商标是否为通用词或描述性标志时,其方法是先将其翻译为英文,再适用相应之法律标准[4]

CAFC引述过去判决见解,「虽然现代语言中的词语通常会被翻译为英文,但『外语对应原则』(doctrine of foreign equivalents)并非绝对规则,而仅应视为一项指导原则」。当「美国消费者不太可能翻译该外语商标,而是以其原貌接受该标志时,则不应适用该原则」。因此,「仅在普通美国消费者有可能『停下来并将该词翻译为其英文对应词汇』的情况下,才应适用此一原则」[5]

其中,所谓「普通美国消费者」(ordinary American purchaser),并不限于对非英语不熟悉的消费者;相反地,此一用语涵盖所有美国购买者,包括那些熟悉非英语、并在一般情况下会将该语词翻译为英文的消费者。CAFC同时也承认,「在某些情境中,许多非英语商标不会被翻译,而是即使消费者熟知其原语意义,仍会被普通美国消费者直接以原貌接受」。因此,「即便对于熟悉外语的消费者,亦存在特定情况下无须翻译之可能」[6]。不过原则上还是会先进行翻译,不翻译属于例外。

套用在本案:美国有多少人懂法语?

Vetements主张,「唯有当大多数美国人能理解该外语词汇时,该原则方可适用」、「实际上只有极少数美国人会说法语」。由于其认为,在一般大众之相关购买人群中,能够辨识该法文单词并了解其英文对应词的消费者比例极低,同时,其亦认定消费者会「停下来试图查找翻译」的机率也为极低[7]。因此,其主张应该至少有50%以上的消费者懂法语,才能适用「外语对应原则」[8]

反之,USPTO和TTAB援引美国人口普查局(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之统计数据,并指出截至2010年,美国有约210万名5岁以上居民在家中使用某一种法语方言。此外,法语也是美国教育体系中普遍教授的语言:在小学至高中的外语课程中,有14%的学生选修法语;在大学外语学生中,则有12.4%选修法语[9]

CAFC认为,并不需要达到50%以上人口懂法语,上述援引美国有在进行法语的学习和使用人口,已达到有「相当数量」(appreciable number)比例的美国人民能够将「VETEMENTS」一词从法语翻译为英文。更重要的是,本案所涉词语「vêtements」(clothes,服装)为一个简单且常见的词汇;相比之下,其他案件中的「widow」(寡妇)则属于较进阶词汇,需具备较高的词汇能力[10]

某些情况下,消费者确实较不会进行外语翻译

CAFC曾认为,「市场上确实存在某些情境,使得消费者翻译品牌名称或标示是既不切实际,甚至不太可能的事情」。在Palm Bay一案中,「VEUVE」一词系构成拟注册气泡酒商标的一部分。「VEUVE」翻译为英文是「widow」(寡妇),是一个比较少用的字,且「widow」一词与酒类商品并无直接联想,所以消费者不会特别翻译这个字。另一个案件中,「Tia Maria」(玛丽姨妈)一词亦与食品或餐饮服务无明显关联。消费者进入申请人餐厅的场景系「具有墨西哥风格装潢,并附有墨西哥美食菜单」,因此不太可能主动将该西班牙语标志进行翻译[11]

相较之下,本案所处的语境与上述案件不同 — 消费者仅把「VETEMENTS」当商标而不翻译其意涵的可能性较低,因为该商标所处之背景系服装产业。依据消费者接触「VETEMENTS」标志时的具体情境,包括「作为装饰性文字出现在上诉人之服装上,或出现在其服装及服装相关服务之广告中」。故在此等情况下,CAFC认为普通美国消费者极有可能会停下来并翻译该标志。并且,「vêtement」(服装之法语词汇)一词与服装密切相关[12]

「vêtements」一词属于通用词

CAFC认为通常消费者会将vêtements翻译为服装后,接着要讨论,其属于通用词或描述词。最终CAFC认为,「vêtements」一词对于涉案之服装商品与服务而言为通用名称。

针对通用名称的判断,CAFC采取二阶段测试:第一,确认所涉商品或服务的种类(genus);第二,判断相关公众是否主要将该词理解为指涉该种类。在本案中,所涉之商品与服务为「服装」及「服装之在线零售服务」。CAFC认同TTAB的见解,即「vêtements」一词翻译为「服装」(clothes)后,指得就是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种类,因而属于通用词,不得享有商标保护[13]

由于该商标申请已被认定为通用词而不予注册,CAFC指出,无须再进一步审查「VETEMENTS」是否属于描述性标志(merely descriptive)的备位见解[14]

备注:

  1. [1] In re Vetements Grp. AG, No. 2023-2050, 2025 WL 1449718, at *1 (Fed. Cir. May 21, 2025).
  2. [2] Id. at *1.
  3. [3] Id. at *1-2.
  4. [4] Id. at *2 .
  5. [5] Id. at *3.
  6. [6] Id. at *4 .
  7. [7] Id. at *6.
  8. [8] Id. at *6-7.
  9. [9] Id. at *6.
  10. [10] Id. at *6.
  11. [11] Id. at *8.
  12. [12] Id. at *8.
  13. [13] Id. at *10-11.
  14. [14] Id. at *11.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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