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商标近似核驳困境!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厘清「善意并存使用」判断界线

吴碧娥╱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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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应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最新判决,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于2026年6月正式发布「商标审查实务与程序手册」更新版,针对商标法中的「善意并存使用」原则提出更明确的认定标准。本次更新不仅将多项核心考虑因素具体化,更厘清了判断时间点与证据采用的界线,为面临商标近似核驳困境的申请人提供清晰的实务指引。

判决促成实务更新,因应市场变迁保护商标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于2026年5月中旬针对Zip Co Limited v Firstmac Limited一案作出关键判决后,IP Australia随即更新手册内容。依据澳大利亚商标法规定,当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面临核驳时,申请人若能举证其在澳大利亚境内属善意并存使用,仍有机会突围获准注册。这项原则的发展主要源于早期商业环境的变迁,许多地理位置受限的商人可能在互不知情下使用相似商标,随着市场扩张才产生竞争交集;此外也涵盖原始商誉由多位继受人共同持有的情况。因此该原则的核心精神在于,若商标最初使用并无欺罔意图,即便后续市场发展衍生混淆风险,仍应给予适度保护。

五大核心评估指标,主观善意成首要门坎

在实务审查上,IP Australia明确点出多项评估指标,且必须依据个案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首要门坎在于检视并存使用行为是否出于「善意」,审查人员会以一般正直人士的客观标准来评估申请人的主观心态;虽然申请前已知悉在先商标并不当然排除善意,但通常会对审查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官方会综合衡量商标近似度、商品服务关联性及使用地域,评估两者在市场上可能产生混淆的程度。同时,市场上是否已出现实际混淆案例也是重要参考,不过官方强调,缺乏实际混淆证据不代表毫无混淆可能,而曾发生混淆也非全盘否定善意的绝对依据。此外,申请人必须积极举证商标在相关优先权日前于澳大利亚的实际使用期间、地域与商业规模,使用历程越长且越深,越有利于确立并存事实。最后,审查人员会将商标获准与否对双方当事人所造成的相对不便程度纳入总体考虑。

评估指标 审查重点
一、主观善意 适用首要门坎。以一般人客观标准评估;申请前是否知悉在先商标或进行检索,为重要认定关键。
二、混淆可能性 综合考虑商标近似度、商品服务关联性及使用地域。混淆机率高,亦不当然排除善意并存的适用。
三、实际混淆情形 市场有无发生过实际混淆为重要参考,但非全盘肯定或否定善意并存的绝对依据。
四、实际使用程度 检视相关优先权日前的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时间越长、地域越广、商业规模越大,越有利举证。
五、相对不便程度 综合权衡「申请人无法取得注册」与「在先商标权人面临新注册」双方所受到的相对不便程度。

表1. 判断善意并存使用时,主要考虑的5项标准;数据源:IP Australia

以申请日为基准,事后证据辅助评估混淆风险

针对实务界高度关注的判断时点,新版手册明确指出,相关评估因素原则上应以商标申请日为审查基准点。不过为了更精准还原市场真实状况,申请日之后实际发生的混淆情形,依然能作为辅助证据,用以评估申请当时究竟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至于最关键的善意认定,审查人员将会全面检视申请人自首次使用该商标起至申请日为止的所有相关情事。IP Australia也强调,上述标准并非穷尽之列,没有任何单一因素具有绝对决定权,整体市场脉络与个案事实仍是最终准驳的依归。

数据源:

  1. 2026/6/17,IP Australia:28.2. Honest concurrent use – para 44(3)(a).
  2. 2026/10/2,TIPO:「 Australia更新商标审查手册,厘清「善意并存使用」的认定与判断标准」。

作者: 吴碧娥
现任: 北美智权报主编
学历: 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
经历: 北美智权报资深编辑
骅讯电子总经理室特助
经济日报财经组记者
东森购物总经理室经营企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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