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美智權報│專利申請│商標申請│侵權分析│智財權顧問│專利佈局│美國專利 - https://naipnews.naipo.com/zh-hans/ -

以实例谈代工厂服务外国业主时犯侵害营业秘密罪之风险与预防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美国TaiDoc案判决[1]涉及原告TDT和其美国业主DDI间营业秘密侵害纠纷之和解契约,争点是虽然被告OK Biotech有非法使用相关营业秘密,但是否仍为和解范围所涵盖。美国北卡罗莱纳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北卡罗地院)认为OK Biotech不是系争和解契约原当事人之受让人,因而不受和解契约保障。由于TaiDoc案当事人为台商,相关侵权事实若依台湾地区现行《营业秘密法》,将有犯第13条之2意图于境外使用营业秘密罪之疑虑,值得探讨。

行为主体

OK Biotech从DDI非法取得TDT的营业秘密,并利用该些信息从事研发,相关犯行为OK Biotech内部人员(包括高阶主管、产品经理或研发人员等)所执行。非法使用营业秘密属该些人员职务上之行为,故可视OK Biotech为犯罪主体。该些人员为台《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1或2制裁对象,而OK Biotech则依第13条之4规定而受罚金惩罚。

犯行类别

系争营业秘密的取得有两个来源。一是DDI主动提供,其所涉及的犯行是台《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1第1项第4款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营业秘密是非法取得,进而取得、使用或泄漏者。「他人」指DDI,其涉及第13条之1第1项第2款「知悉或持有」他人的营业秘密,却「未经授权或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使用或泄漏该营业秘密」之行为。OK Biotech看到相关文件上的机密标示时,即可知该些信息系属于竞争者TDT的营业秘密。

第二个来源是OK Biotech要求DDI协助取得。此可能犯台《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1第1项第1款以「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营业秘密,或取得后进而使用、泄漏之行为。「不正方法」包括第10条第2项「不正当方法」之「引诱他人违反其保密义务或其他类似方法」。OK Biotech因指示DDI向TDT取得何类信息,此使DDI违反对TDT的保密义务。

「意图在境外使用」要件

OK Biotech使用系争营业秘密,以协助位于美国的DDI发展血糖仪产品,且也生产与贩卖血糖仪予DDI之意图与实际行为,且该产品是针对美国市场所研发。欲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意图在境外使用」要件,关键问题在于「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的「使用」应如何解释。

「使用」一词亦出现在台《营业秘密法》第10条,该条定义民事侵权行为,并在台《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2022年度民营诉字第1号民事判决》中解释为「利用营业秘密信息内容之行为,包含从事研究、修改、改作、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等方式运用营业秘密信息内容者均属之」。既然「从事研究」属于「使用」的范围,则「从事研究」的地理范围应如何界定,其攸关OK Biotech是否意图在境外使用系争营业秘密。

参酌最高法院于台《2022年度台上字第3655号刑事判决》中批评前审,指出「相关证据倘均无讹,二位被告上开不利于己或共同被告陈述,与其余证据相互勾稽,如何不足以认定被告H等3人有将所示营业秘密于外国地区使用之主观意图?并非全无疑义,尚待厘清」。

系争证据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证据是非法取用系争营业秘密者是否「知道」其违法行为之受益者为境外单位,包括:(1)被告W供称其将系争营业秘密交付给UMC主管L,并知道该信息的使用目的是为了完成UMC和外国JHA间的制程开发合作计划、且该制程开发完毕后将技术移转给JHA;(2)被告W与被告H间的通讯记录显示二者知道该合作计划为特殊模式、且被告W于离职被害公司前即知道该合作计划、并知悉UMC欲在外国设厂生产;(3)被告W与其亲友的通讯记录揭露被告W是在台湾地区搞RD后技转外国。

第二类证据是系争营业秘密在UMC的使用状态,包括;(1)在扣案的笔记本电脑内,有内容在讲述系争制程技术开发计划的电子档案,且该内容使用简体字之原因是简报对象为UMC设于中国的人员;(2)主管L左证被告W有提供系争营业秘密,并将该数据交给某Q;(3)某Q左证主管L交给他系争营业秘密,并指示他与被告W讨论;(7)UMC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申请并获准其与JHA的合作计划。

第三类证据涉及被告是否受有利益或有期待利益,且该利益来自境外单位的提供,包括:(1)被告W与其亲友的通讯记录显示其欲至外国工作;(2)被告H供称其与JHA间订有内容包括项目奖金之劳动契约,且其曾和被告W讨论争取以产品开发完成为条件的额外激励奖金;(3)该合作计划之负责主管C供称其期待UMC技术的增进,以能成功完成该合作计划,且也左证JHA有发给研发人员奖励金的规划。

从最高法院的司法实务,OK Biotech有机会符合「意图在境外使用」要件。OK Biotech受美国DDI之委托而研发产品,且也和美国公司沟通讨论研发方向,特别是其虽接受DDI的指示而使用TDT的营业秘密,却也透过DDI再取得更多的TDT的营业秘密来进行研发。况且所发展的产品也送到美国去测试或检验。此等事实显示OK Biotech知道其非法取用系争营业秘密之结果将使美国籍DDI受益。

其次,于OK Biotech成功开发出DDI所期待的血糖仪产品后,DDI即和OK Biotech签约以确认OK Biotech成为其血糖仪供货商。此事实意指OK Biotech将从DDI取得销售血糖仪利益。

因此,OK Biotech非法取用系争营业秘密的情境相似于上述判决[2],而应构成「意图在境外使用」要件。除了相关人员犯台《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2之罪,OK Biotech也因第13条之4而负刑事责任。

代工厂的法律风险与预防

代工厂在面临业主的请求下,如何于服务客户之际却能避免侵害他人营业秘密,此有赖相关执行业务人员严格检视所收信息的性质。否则,不查相关信息为国内厂商之营业秘密而取用,如前述案例分析,除了代工厂之执行业务人员会触犯台《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2之罪外,该代工厂可能依第13条之4而连带负罚金之刑责。

至于风险降低流程,首先是对所接受信息的外观进行初步检视,例如文件的注记(包括数字来源、文件所有人、机密标示等),以确认文件是否为客户所属信息或他人的营业秘密。

第二是当该文件有属他人的营业秘密之疑虑时,应向客户确认该文件的信息性质(包括信息的归属、权限等)。

第三是即使客户回复其有权限,应请该客户提供相关授权证明,例如授权契约,并厘清授权范围。

最后是虽客户澄清对于他人的营业秘密有合法的权限,于相关信息利用时,应避免要求该客户再提供新的信息。若有新信息的需求,应重复第一步到第三步的过程;避免侵害他人营业秘密是现代企业应有的商业道德。

备注:

  1. [1] TDT Tech. Corp. v. OK Biotech Co., No. 12 CVS 20909, 2015 WL 4394084 (N.C. Super. July 17, 2015).
  2. [2] 此处提及判决为《2022年度台上字第3655号刑事判决》。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陈秉训
现任: (台湾)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教授
经历: (台湾) 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
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
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
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
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专案副理
学历: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
(台湾)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