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英文字母组合商标是否近似的「外观、读音、与观念」三位分析法

陈秉训/(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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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以英文文字组合申请商标时,应注意与前申请商标间是否有混淆误认之疑虑;否则即使获准,未来会遭他人依台《商标法》的异议或评定程序而撤销。本文意在介绍台《智慧财产法院2018年度行商诉字第17号行政判决》(107-17案)所揭示的「外观、读音、与观念」三位分析法,适用于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背景

107-17案涉及商标评定程序。系争商标为「Tutor Well最好的在线家教网及图」商标﹝图1(a)﹞,其所指定服务类别包括第41类的「教育服务」。评定申请人以违反台《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等规定为理由,而所左证的据争商标有「TutorABCjr」与「TutorABC」商标﹝图1(b)与(c)﹞。

(a)系争商标
(c)「TutorABCjr」商标 (b)「TutorABC」商标共四件

图1. 107-17案相关商标;图片来源:判决附图

经台智财局认定评定不成立,而评定人寻行政救济程序,上诉至智财法院。台智财法院认为有违反台《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与第11款前段等规定,故撤销原评定处分。

基本法律原则

台《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商标如「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之商标」,而「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时,不得注册。

根据台《混淆误认之虞审查基准》[1],为「判断二商标间有无混淆误认之虞」,有8项参考之因素,包括:(1)商标识别性之强弱;(2)商标是否近似暨其近似程度;(3)商品 / 服务是否类似暨其类似程度;(4)先权利人多角化经营情形;(5)实际混淆误认情事;(6)相关消费者对各商标熟悉程度;(7)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善意;(8)其他混淆误认因素。

台智财法院对「双方商标之近似程度高」的审查基准系从2012年7月1日施行的台《混淆误认基准》(旧版本)所推导而得。旧版本基准仍属司法实务见解而具参酌意义。

根据旧版本基准,台智财法院指出于「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商标之较为显著部分,虽常是消费者所关注或事后存留在其印象中者,但判断商标近似时,仍应以整体观察为依归」,而「从商标外观、读音、观念等判断,是否已达可能混淆之程度」。

「商标是否近似」分析法

分析上,智财法院先解析据争商标,其观察该些商标图样为「由左至右由彩色字体略经设计之横书英文『TutorABC』及『TutorABCjr』所构成」,且有「英文字母『O』右侧挂置一单边耳挂式耳机麦克风」、「英文字母『C』之右侧缺口结合地球椭圆图形」、与「加大英文字母『j』」等设计,但该些设计的变化「尚属细微,整体予人寓目印象仍可清晰辨认其为共通之『Tutor』分别结合『ABC』、『ABCjr』等英文字母所组成」。

台智财法院再分析系争商标,并认为其「主要系由『Tutor』为首而与「Well」组合而成,其中字母O及Well字尾再分别辅以地球及耳机图样装饰」,故与据争商标等「以『Tutor』为首结合其他字词,并以地球图及耳机图样装饰等一致」。

基于对据争商标与系争商标的理解,台智财法院认为二者「在外观、读音、甚至观念上均极为近似」。

理由一是「『Tutor』英文词汇已成为二商标之主要识别部分」,故该些商标于「视觉感受上之繁简差异性不大,而整体外观予人寓目印象极为相似」。

理由二是「二商标起首英文词汇皆为『Tutor』,念读均相同,则二商标即使因有字尾『ABC』、『ABCjr』与『Well』差异,致依文字排列顺序之读音有所差异,然整体连贯唱呼读音差异性可谓不大」。因此,「二商标读音亦相彷佛」。

理由三是「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起首『Tutor』英文词汇,而『Tutor』英文词汇有中文『家教』、『家庭教师』或『私人教师』之意,以现今英语教育普及,普遍至迟自中学时期即学习英文背景而论,尚难认其属艰涩难懂之英文词汇」,故该等据争等商标「即传达有予消费者为提供与英文『家教』、『家庭教师』或『私人教师』相关服务之意」,但系争商标「Tutor Well」则「传达优良家教之意」,其「亦在呼应提供英文『家教』、『家庭教师』或『私人教师』之意涵」。因而,「二商标予相关消费者之观念,亦属相近」。

因此,台智财法院认为考虑「二商标之外观、读音、观念均相仿,于异时异地隔离观察或实际交易连贯唱呼之际,不易区辨」,如果二者「标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时,以具有普通知识经验之消费者,于异时异地隔离观察或于购买时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会误认二者来自同一来源之系列服务」,故「应属构成近似程度高之商标」。

三位分析法示范案例

以台《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2024年度行商诉字第12号行政判决》(113-12案)提到的「FASTSIC」商标为例。该商标申请人实际标示于电子组件产品表面,则若以「fastSiC」申请商标,是否有与前商标混淆误认之虞,其分析可由107-17案获得借镜。

假设「fastSiC」商标指定于第9类商品,例如半导体制造用零件。则有两件指定于同类商品的商标值得考虑:(1)「Fastex」(注册日为1999年11月16日),其所指定的商品包括集成电路脚座;(2)「FAST FUEL」(注册日为2018年1月1日),其列举计算机、磁盘驱动器、计算机内存、中央处理机等商品。

首先,「Fastex」与「FAST FUEL」等商标与「fastSiC」所指定者属于类似商品应不难理解,因为皆落入半导体商品。另由于相关信息的限制,以下仅讨论「商标是否近似」因素。

107-17案所涉及的「Tutor Well」对上「TutorABC」或「TutorABCjr」,其类似于「fastSiC」对上「Fastex」或「FAST FUEL」的情境。理由有二:(1)该等商标皆可拆解成两个部分,且前段部分为常用英文单字,即「tutor」与「fast」;(2)该二案之各相关商标后段与前段字符串长度近似,即「Well」对上「ABC」或「ABCjr」、与「SIC」对上「ex」或「FUEL」。因而,107-17案就商标间是否近似判断方式有参考价值。

在107-17案中,「Tutor」被视为主要识别部分是因该单字的意思(即家教等)强烈到可引导解释商标整体的意义。本文另认为该解释上的主导性也和相关商标所指定类别为教育服务有关[2]。参考107-17案原则,于检视「fastSiC」与「Fastex」或「FAST FUEL」间近似性问题时,因为该等商标皆指定于半导体组件,可将「fast」彰显而成主要识别部分,进而考虑半导体组件有运作速度高是一般消费者的期望,故「fast」可代表组件运作快速的性质。

不过,可争执者为「整体连贯唱呼读音差异性」是否让该些商标「读音亦相彷佛」」。从音标发音的角度,至少「Fastex」读起来可相仿于「fastSiC」,因为「ex」的「x」其音标为 / eks / 而有 / k / 音标,近似于「SiC」的「C」音标发音/k/。

因此,「fastSiC」商标有违反台《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之可能,而有不予注册问题。即使该等商标有准予注册,仍无法避免之后遭到异议或评定而被撤销风险。商标申请人或可着重「fastSiC」商标的设计部分,藉文字或图标设计来与前申请文字商标有所区别。

备注:

  1. [1] 2021年10月27日台经济部经授智字第11020030911号令修正发布,而同日生效。
  2. [2] 台智慧财产法院2018年度行商诉字第17号行政判决/事实及理由/一、/六/(二)/2/③。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陈秉训
现任: (台湾)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教授
经历: (台湾) 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
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
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
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
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专案副理
学历: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
(台湾)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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