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法院審理被核駁申請案的行政訴訟時,僅以智慧局對該申請案所核駁之引證文件,去判斷智慧局的核駁審定不合法,卻沒有檢索全球已經公開的先前技術,再依檢索到的先前技術,判斷申請案是否具備專利三性。如此一來,後端的課以義務之判決妥切嗎?
甲是A公司研發部門的員工,專注於研發與公司產品相關的技術,成效卓著,相關發明也多獲得專利權。某次,A提出對於產品結構改善的發明,公司於是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但這次的申請案卻踢到鐵板,經過多次答辯,仍無法取得審查委員的認可,最後收到申請案核駁通知書。A公司不服該行政處分,於是向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也遭駁回;最後,A公司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行政法院審查後,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