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先使用權」的主張,必須在可以主張的當下,就提出主張。若是到與商標權人簽署授權契約後,再解約使用自己原先的圖樣,這時候,「善意先使用權」便從此消失,不可以回溯主張。
A是一家食品製造公司,從2000年已經開始以自己公司名義,並在產品上打上公司的LOGO後予以銷售。B公司的商品同於A公司生產,且與A公司分別在台北與屏東兩地販售,兩家公司並無業務間的往來接觸。
B公司從2015年開始販售產品,且使用近似於A公司LOGO的圖樣於產品上。惟B公司比較有知識產權的意識,於是將使用的LOGO提出商標權申請。在審查過程中,因無人提出異議,於是順利取得商標權。A公司在2016年,知曉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