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訴訟系列報導(4) – 中興通訊:NPE專利戰場將從歐美轉向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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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毅是中興通訊的首席知識產權律師,同時也是中興通訊知識產權部副部長。他從2008年3月加入中興通訊至今,負責統籌中國、美國、歐盟等全球專利訴訟業務。身為中興通訊知識產權訴訟與風險控管的掌舵人,胡毅曾數十次出訪美國及歐洲,並創下美國337調查七連勝的戰績。

中國專利訴訟系列報導(2) – 面對大陸專利訴訟,北京高級法官給台商的六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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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大陸專利訴訟發展的人,應該對於北京務實智慧財產權發展中心主任程永順並不陌生。

中國專利訴訟系列報導(1) – SEP訴訟經典案例分享:西電捷通訴Sony 標準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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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必要專利SEP的侵權訴訟一直是通訊產業相當關注的話題,中國大陸在通訊領域起步比較晚,直到華為、中興走出去之後,大陸廠商才開始在一些國際標準組織占有一席之地。

專利蟑螂隨意寄發索取權利金信函:2013年In re Innovatio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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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近期出現一種大量寄發索取權利金信函的專利蟑螂,希望收信人支付權利金,Innovatio公司就是其中之一。

淺談美國侵害著作權刑事責任 ─ 侵害著作權之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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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侵害著作權必須負擔民事侵權責任,且若干侵害著作權的態樣更構成刑事犯罪。由於刑事追訴可以免去原告舉證的責任,以及免繳民事裁判費,因此長期以來著作權刑事案件有以刑逼民一說。

專利侵權六年請求時限內無遲延抗辯適用:美國最高法院2017年SCA v. First Quality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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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第286條之六年請求權限制外,被告另外可主張專利權人請求賠償的時間太慢,構成遲延。根據聯邦巡迴上訴法院1992年的A. C. Aukerman Co. v. R. L. Chaides Constr. Co.案判決認為,即便在專利權人的六年請求權時間內,被告仍可主張專利權人構成遲延,而阻礙其行使請求權。

善意先使用商標人變成商標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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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先使用權」的主張,必須在可以主張的當下,就提出主張。若是到與商標權人簽署授權契約後,再解約使用自己原先的圖樣,這時候,「善意先使用權」便從此消失,不可以回溯主張。 A是一家食品製造公司,從2000年已經開始以自己公司名義,並在產品上打上公司的LOGO後予以銷售。B公司的商品同於A公司生產,且與A公司分別在台北與屏東兩地販售,兩家公司並無業務間的往來接觸。 B公司從2015年開始販售產品,且使用近似於A公司LOGO的圖樣於產品上。惟B公司比較有知識產權的意識,於是將使用的LOGO提出商標權申請。在審查過程中,因無人提出異議,於是順利取得商標權。A公司在2016年,知曉B公司...

美國最高法院2017年Life Technologies Corp. v. Promega Corp.案:海外引誘侵權的新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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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第167期的「提供一個元件到海外是否構成美國海外引誘侵權:2014年PROMEGA CORP. V. LIFE TECHNOLOGIES CORP.案」,介紹過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這一則關於美國專利法第271條(f)(1)海外引誘侵權的案例。

網路直播、群組分享 你踩到著作權紅線而不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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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網路、通訊軟體、網路直播等新媒體的崛起,不但降低了著作的取得、利用與散佈門檻,又因為新媒體「即時」的特性,讓事前檢視變得更加困難,更別說利用他人著作前要先取得授權。

按照發明人指示製作,不足以成為共同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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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上一期的問題,到底誰才能夠擔任共同發明人?必須對發明之構思(conception)具有重要貢獻(contribution is significant),若貢獻不重要(insignificant),就不足以成為共同發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