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四十五》小心!不要隨便主張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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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人要主張補償金時,必須注意自己申請案的狀況,切記不要亂發主張補償金的信函,以免落入公平交易法規範的處罰行為之一。 A公司從事「門板」設計,尤其是特殊花紋樣式與結構的產品,更是業界聞名。為能確實保護公司的產品,A公司在專利申請上不遺餘力的提出申請,且取得多件專利權。期間,A公司曾經向同業B公司收到專利補償金,以補充公司的損害。在食髓知味的心理下,於是以另一個申請中的專利權向C公司主張補償金的追索,不料卻踢到鐵板。A公司就很奇怪,為何這次沒辦法要到補償金,專利制度不是保護發明人的嗎?因此怨聲載道。 專利制度真的是如此嗎?這恐怕要先看A公司第二次所主張的權利是那一種,才能...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四十三》中國法院對於封閉式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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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的寫法專利範圍較大,但在審查過程中,容易因為新穎性、創造性或請求項無法得到說明書的支持,而被核駁。相反的,封閉式卻是容易通過審查而獲證,但相對的,專利範圍也比較小。在中國的專利撰寫實務上,必須慎用封閉式寫法,固然專利申請案容易獲證,但是日後在行使專利範圍時,也會因為封閉式專利範圍的狹窄,而無法攻擊競爭對手。 某公司A生產一項專利產品,請求項中記載內容是:「一種產品,由X與Y組成,其中X重量比為150毫克,Y的重量比為35毫克。」疑似侵權行為為產品之成分,X與Y的比率屬於專利權,但是他還加上了輔料,分別為「P與Q」。由於P與Q是原專利權中未曾出現原料,所以製造與販售疑似侵權產品的...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四十二》零售販賣商一定要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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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是小型零售通路商,他其中一樣販售的商品疑似侵權,當他收到專利權人之警告信函時,已立即將疑似侵權商品下架,在這種情況下,A先生需要對專利權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A經營玩具零售事業,銷售的產品非常多元,包括簡易遊戲機、絨毛娃娃、玩具水槍、變形車輛…等,過著可以糊口的日子;不像大型零售商,如網路的PCHOME、電視購物的MOMO以及家樂福般有大量營收。因此,對於所買入的產品,都是一視同仁的放在公司產品目錄中,並未對特定產品加以促銷,僅於週年慶或是特定節日,對產品以「購買金額達到1000元,給予100折扣,並免運費送到家。」的銷售方式促銷。 有一天,A收到關於銷售產品之玩具水槍的...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四十一》真正專利權人如何拿回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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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爾虞我詐的工商業界,如何自保非常重要。公司對於自己的發明必須小心保護,不論是以營業秘密或是專利權方式保護,都應有防堵措施。在把技術資料交給合作廠商處理時,必須先簽署保密約定合約,要求合作廠商以及他的員工,不可以在未經同意情況下,洩漏資料給第三人,若有洩漏者,應賠償損失。 A發明人在PCB板製造公司D任職,單位與職稱是研發處高級研究專員,某日,D公司接受客戶B公司的委託,從事新設計的PCB板製作。該新設計的PCB板的軟硬塑板結合方式與結構,是由B客戶的研發工程師C完成,再交由D公司協助製造,A是該項事務的負責人。A在測試階段時,與朋友E談到此項發明,E感覺它是一項不錯的發明,在仔細...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四十》中國專利說明書與附圖解釋專利權利要求的界限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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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與附圖的發明內容,應該與權利要求書中內容相同,若有權利要求書保護範圍的目的考量,也必須清楚知曉權利要求書中的內容,可在說明書與附圖中獲得支持,不要僅僅因為想擴大保護範圍,而忽略當權利要求文字記載失誤,可能導致日後無法彌補的結果。 A公司申請一個中國國發明專利,第一項的權利要求文字中,清楚載明「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說明書中僅於實施例中提及「塑料膜的厚度為0.04mm、0.09mm、0.07mm」。此二段文字有何不同?說明書的敘述可以作為權利要求書的解釋依據嗎? 中國專利第五十九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三十九》中國無效宣告決定與專利侵權判決書之執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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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中被控侵權的行為人,應注意時間點的掌握,若確認對方專利權有無效宣告的機會時,不可拖延時間,應立即向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的審查,避免因人民法院判決後的強制執行結束時間點早於無效宣告的決定日,而肇生無法回溯的惡果發生。 中國專利制度中,有與台灣舉發以及美國inter parte review和ex parte reexamination制度相近似的規範,那就是無效宣告。但是它的整體流程與規定,貼近於台灣的舉發而非美國的制度。兩岸專利法均規定專利權人自己不可以對自己的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這是與美國最大的不同點。 中國大陸的無效宣告係由中國知識產權局的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屬於...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三十五》專利權購買與商品化的多重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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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從事多項生物技術研發。然而,因為技術上的限制,植物基因轉殖技術的研發,一直是公司無法達成的目標。為此,甲公司積極的在技術領域中尋找適切的專利以獲得授權。經過多年的搜尋後,終於發現政府科技研究單位已經研發出「植物生產植酸酵素」相關技術,也已經取得專利權,可以作為公司後續的產品化。於是甲公司便與該單位接洽,並順利簽訂專利權授權契約書。 甲公司正式取得授權後,高高興興的著手後續的試驗工作,預計進行「植酸酵素之基因轉殖水稻的開發」,而此項開發必須依循93年修正施行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送交行政院農委會認可,始可生產、銷售,甲公司於是向農委會提出「進行轉殖植物隔...

美國最高法院宣布Octane、Nautilus兩案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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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美國最高法院公布多件專利相關案件判決結果,有人解讀為美國最高法院希望收緊專利權、遏止Patent Troll亂象,也有人認為最高法院受理這些案件,只是想解決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內部歧見、提高訴訟結果可預測性。但不論原因為何,這些判決對美國專利訴訟策略、專利文件撰稿,乃至於專利法修法方向,都有重大影響。以下簡介Octane Fitness v. ICON Health & Fitness(註1)、Nautilus v. Biosig Instruments(註2)...

Fed. Cir.:專利後公告但先期滿仍可用為ODP比對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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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A、B兩專利,公告日A先B後,但論專利權期限,B較A先屆滿,若兩專利有顯而易見型重覆授權(obviousness-type double patenting;ODP)疑慮,B是否為能用以攻擊A可專利性的適格比對文獻?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日前在Gilead Sciences, Inc. v. Natco Pharma Limited一案裁示,後公告但先屆滿的專利(B)亦可用作ODP比對文獻(註1)。 案件背景 原告Gilead有編號5,763,483(’483號專利)及5,952,...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二十八》是不是專利申請人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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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申專利請人有很大的關係!尤其是在PCT申請案-只要在PCT國際階段具有申請人資格,在該案件進入成員國時,就必須有該申請人簽署的委任狀。若該申請人發生無法聯繫狀況時,就又要增加後續的處理成本。 從PCT制度開通以來,世界各國依循該制度提出專利申請案的案量快速增加,原因是他的單一入口途徑,亦即只要在任何PCT成員國中提出申請案,就可以在期限前(一般國家為30個月),申請進入任何的成員國審查申請案的專利性,進而取得專利權。所以PCT申請案要取得專利權,必須經過兩個階段,就是國際階段與國家階段。詳細敘述請見下述文章:《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十二》簡化又經濟 - PCT是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