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AIA系列修法:USPTO公告First Inventor to File配套細則修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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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 )(註1),其中Section 3為預定2013年3月16日生效的改採First Inventor to File(FITF)制度。日前USPTO為此公布37 CFR配套修法提案(註2)及審查指南徵集意見稿(註3),儘管定案前仍有可能大幅修訂,但可藉此觀察USPTO可能詮釋方向,以下摘錄部分內容供讀者參考。 優先權主張 依35 USC 111(a)提出的發明及植物專利正式申請案,若要主張外國優先權但...

美國AIA系列修法:發明人宣誓書37 CFR配套修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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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註1),其中第4條修訂發明人宣誓書(inventor’s oath or declaration)相關法條,儘管仍需由發明人簽署發明人宣誓書,受讓人(assignee)或發明人有義務轉讓發明相關權利予該人者(obligated assignee),可逕作申請人申請並取得美國專利。而經努力聯絡仍無法找到發明人,或發明人拒絕簽署發明人宣誓書時,前述申請人可代為提交替代聲明(substitute statement)。這項修法定於2012年9月16日生效,適...

美國AIA系列修法:領證前第三人呈報先前技術37 CFR配套修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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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註1),其中第8條為領證前第三人呈報先前技術(Preissuance Submissions by Third Parties);自2012年9月16日起生效,給予第三人更充裕的時間,於申請案核准前呈報可能與其審查相關的專利公告本、申請案公開本、其他印刷出版品(other printed publication),並就每一呈報文件附上關聯性精簡敘述(concise description of relevance)。 為此,USPTO先於20...

美韓FTA生效 韓國專利法規配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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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韓自由貿易協定(KORUS FTA)已於2012年3月15日生效,韓國專利法配套修法內容同日施行。經過此次修法,韓國專利制度新增類似美國專利權期間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PTA)的辦法,新穎性寬限期(grace period)也由6月延長為12個月。(註1) 早在2007年6月30日,美韓兩國即已簽署自由貿易協定,2010年12月3日雙方再達成進一步協議,並於2011年2月10日完成簽署。2011年10月12日及11月22日,美韓國會陸續批准KORUS FTA,兩國隨後達成共識:KORUS FTA正式於2012年3月15日生效。(註2) 韓式PTA ...

USPTO祭出兩項試辦計畫 欲解決RCE積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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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 )(註1),其中第10條授予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自定規費的權限,依USPTO 2012年2月7日公告新的規費調整構想(註2),RCE規費暫定調漲幅度高達83%。為平息外界疑慮,USPTO近期公告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AFCP)(註3)、Quick Pat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QPIDS)(註4)兩項試辦計畫...

美國AIA系列修法:PTAB審理程序修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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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 )(註1),專利訴願暨衝突委員會(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BPAI)將在2012年9月16日改制為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PTAB),除執行BPAI原有各項業務外,未來還將負責AIA新法調整或新增的多項審理(trial)程序。 為趕在相關辦法生效日前確定配套的37 CFR實施細則,...

美國AIA系列修法:再談First Inventor to 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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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 )(註1),其中Section 3為改採先發明人申請制(First Inventor to File;簡稱FITF)影響層面極大,由於這項變革預定2013年3月16日才會生效,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尚未提出相關修法提案,但從該局官員公開簡報內容,可以約略觀察USPTO對這項修法的初步詮釋。 USPTO釋例 AIA部分修法文字定義不明,新法頒布後,陸續已有多位專家學者就AIA Section 3...

優先權文件數位擷取服務(DAS) ─ 中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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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局(SIPO)於2012/2/20公佈一項架構於巴黎公約、PLT與PCT下文件互相運用的服務,那就是優先權文件數位擷取服務(Digital Access Service,簡稱DAS)。此項服務目前是免費的,希望藉由優先權文件的互相運用,減少申請人提交優先權文件的負擔,對地球暖化減緩做出貢獻。 目前可以作為製作並存入以及獲取優先權文件的智慧局,除中國外,有澳大利亞(AU)、西班牙(ES)、芬蘭(FI)、英國(GB)、國際局(IB)、日本(JP)、韓國(KR)、美國(US)共8個。最新參與此項計畫的各國智慧局名單,以WIPO公佈的為準。網址為:https://www.wipo...

2011年台灣專利法修正關於新型、設計與過渡條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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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 因應發明專利的相關規定修改,以及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間的相同與差異之處,相同處可準用發明的規定予以整併,但也因為有不同處,所以新型也有自己的相關規定一併修正與調整。將關於新型的修正重點予以簡單整理如下: 專利三要件與申請文件準用發明專利。 擬制喪失新穎性規定亦準用發明專利。 申請應備具之文件另行規定 因發明專利的圖式不是必要文件,而新型專利的圖式為必要文件,因此無法準用發明專利,遂另行規定。 取得申請日之要件亦為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分割 分割時間點另行制定 因原條文係準用發明的規定,但因發明的核准審定後...

2011年台灣專利法修正關於發明專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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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修正重點,共12項 增訂因申請人己意在刊物發表者亦可主張優惠期。 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或未按時繳納專利證書費或年費致失權者,准其申請回復權利之機制。 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 增修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研究試驗行為、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等。 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規定。 修正強制授權事由、程序及同時核定補償金之規定。 增訂為協助解決開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