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員

2026年4月7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72次會議通過,並於同年月17日公佈法釋[2026」7號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1]文件,整份解釋可約分成三大部分:懲罰性賠償的故意認定以及情節嚴重直接訂明,最後則是對於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準的說明。此文件適用的案件類型, 從文件名稱以及說明中可知限於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且是涉及懲罰性賠償時,方可適用。

該解釋文件的第6條第2項共8款,係對於侵害故意有推定的規範,例如第7款「通過設立關聯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東、隱名設立公司等方式掩蓋實際控制關係,或者簽訂免責協定,逃避侵害涉案智慧財產權法律責任的」,此種將故意類型以法律文件直接予以訂明之方式,雖可以讓法院判定上更為方便,但也可能將法院審理人員的自由心證予以限制,所以在第8款另以「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的概括方式,予以含括其他可以由審理人員自由心證認定故意型態,避免掛一漏萬。

另於「情節嚴重」的推定,則是訂明於第7條第2項的第1至7款,例如第4款「以侵權行為為主營業務或者以侵權獲利為主要利潤來源等以侵害智慧財產權為業的」。同於上段所述的制定方式,也是於第7款以概括方式予以含括其他情節嚴重。

而賠償設額與基準則是規範於第8至13條,例如

8
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時,應當分別依照相關法律,以原告實際損失數額、被告違法所得數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計算基數。計算基數不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實際損失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計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參照權利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
法定賠償數額不能作為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

以該文件規範事項相較於台灣規定,台灣則是分散在各智慧財產法律中[2],對於因故意以及情節重大而加大賠償金額的規範條文,僅見於專利法第97條第2項與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中則無相對的規範。再細看該二條文,對於故意與情節重大,僅以此二語詞規範,並無如中國的解釋文件般,直接訂明態樣。其目的應是將該二種狀況的判定,交由審理人員依據案件狀況與證據資料,再經過自由心證後加以審酌。

損害賠償數額部分,兩岸的規範都是不出於「損害填補、實際損失、所得利益」原則去判定賠償數額。而酌定賠償數額時的其他參考證據,諸如:業界通常利潤、專利授權金額等作為計算基礎,多是相同。另對於最高額度部分,在該解釋第12條中定明「最高為計算基數的5倍」,不同於202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3]解釋文件般的回歸各別智慧財產法律去適用。台灣則是見於專利法第97條第2項之「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以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後段的「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中國此項解釋的釋出,係將於2021年解釋文件公布後,再參酌後續審查案件之資料,將更完善的適用規則納入此次解釋中。惟後續案件類型究係如何演變,目前無可知曉,日後或許案件再發展後,該項解釋文件也可能再次修正。

備註:

[1]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7911.html

[2]專利法第97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商標法第 71 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著作權法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著作權法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公平交易法第 30 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https://www.sdcourt.gov.cn/whhcqfy/754240/754247/687869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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