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 PLT配套修法2013年12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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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8日美國頒布編號為Public Law No: 112-211的《2012專利法相關條約實施法》(Patent Law Treaties Implementation Act of 2012)(註1),確定美國將加入海牙體系(Hague System)(註2)、批准《專利法條約》(Patent Law Treaty;PLT)(註3),並配合修訂美國專利法(35 USC)部分條文。USPTO為此規畫美國專利法細則(37 CFR)配套修法提案,其中有關實施PLT的配套修法(註4)即將在2013年12月18日生效。 實施PLT配套修法 新法生效之日起新提出的美國一般正式案,...

以宣誓書不實聲明克服USPTO駁核 且未更正可能構成不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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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不正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罪名成立,需滿足欺騙意圖、實質關聯性(materiality)兩大要件,2011年5月25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公告Therasense案聯席審判(en banc)判決結果(註1),兩大要件的構成門檻大幅拉高。但如Intellect v. HTC一案判決結果(註2)揭示,專利申請期間申請人若曾以宣誓書不實聲明克服USPTO核駁且未更正,依舊有可能達到拉高後的兩大要件構成門檻,即使專利有效,仍會因不正行為導致有效專利的專利權無法行使...

從St. Jude v. ACI案看美國專利法35 USC 121分割案豁免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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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專利法35 USC 121(註1)條文規定,凡因應(as a result of)官方選組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所為分割,相關母子案及核准後所得專利不得用作引證案相互攻擊。但常與選組要求一併出現的下位概念請求項選組要求(species election requirement)效果為何?是否一體適用前述豁免規定(safe harbor provision)?St. Jude v. ACI案(註2)判決結果對此有一番討論。 案情說明 St. Jude v. ACI案實際涉及三項議題,以下僅整理35 USC 121豁免規定相關內容。 系爭專利7...

淺談美國Ex Parte Reexamination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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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AIA新法生效後,利用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IPR)之類的領證後程序,第三方可以更有效地攻擊已公告專利的各項專利範圍。但啟動這類領證後程序有一前提:此一第三方願意實名舉證。若第三方有其他顧慮,不方便出面,舊有的單方再審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程序仍值得考慮。 美國專利法規定,專利一經公告,在其專利權可行使期間內(during the period of enforceability),只要不是受35 USC 315(e)(1)、325(e)(1)規定限制者,任何人第三方,甚至是專利所有權人(Patent Owner;PO),都...

由CLS Bank案看35 USC 101可予專利客體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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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美國《專利法》第101條(35 USC 101)規範的可予專利客體?大哉問!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patent eligibility)可謂近年美國專利制度顯學,美國最高法院陸續藉Bilski(註1)、Mayo(Prometheus)(註2)、Myriad(註3)等案,重申自然法則、自然現象、抽象概念並不具專利適格性。這些最高法院的判決,其重要性自不待言,但引人注意的是,這些案件的原判決皆在最高法院被翻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CAFC或Fed. Cir.)的法官們到底在大法官的意見書中...

美國AIA系列修法:AIA技術性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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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註1),隨後又於2013年1月14日頒布AIA技術性修訂新法(編號Public Law No: 112-274)(註2),修改AIA部分誤繕條文、改寫部分條文生效適用日期,但也包括一些無關AIA的修法項目。除非另有規定,此一技術性修訂自頒布日起生效,並適用該日起啟動的所有程序。 根據AIA原始頒布內容,依先發明原則(First-to-Invent;FTI)舊制審查的專利不適用領證後複審(post...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四》先申請專利還是先發表論文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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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中雖然給予發明人或其權利繼受人,可以主張優惠期,避免專利申請案因為自己的公開技術內容,而導致申請案被核駁。但注意,這只是不會被「自己」公開的技術內容,作為引證資料而被核駁。仍然不可以打破「先申請原則」。 所謂先申請原則,就是當二個以上的相同發明內容,若是不同時間提出二個以上的申請案,則只可能賦予最早申請案獲得專利權。因此,當陳同學先在公開場合發表論文後的第三天立刻遞出專利申請案(簡稱F案),但卻沒想到,一位於現場知曉陳同學論文內容的許君,竟然直接以該發明內容,在論文發表後的第一天,將整理好的資料,提出專利申請案(簡稱G案),並合法取得申請日號。G案的申請日早於F案申請日。依前面...

2012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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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 )(註1),其中USPTO畫分為Group 2的修法內容於2012年9月16日生效,因此2012年美國專利法規調整主要仍以AIA為中心。 AIA相關修法 AIA為美國專利法35 USC逾半世紀最大幅度修訂,為實施AIA各項新法,細則部分的37 CFR亦需同步增修。USPTO依個別條文實際生效日期將各項修法分為Group 1、Group 2、Group 3三組,Group 1修法已在2011年底前陸續...

美國AIA系列修法:補充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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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 )(註1),為解決不正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濫訴問題,導入僅專利所有權人(patent owner)能請求執行的「補充審查」(supplemental examination)制度,2012年9月16日生效,適用所有專利。 USPTO先於2012年1月25日公告37 CFR配套修法提案(註2),整理公眾意見後,已於8月14日公告最終修法內容(註3)。根據最後修法版本,一件補...

美國AIA系列修法:領證後呈報先前技術及書面聲明37 CFR配套修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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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註1),其中Section 6(g)為領證後呈報先前技術及書面聲明(Citation of Prior Art and Written Statements),自2012年9月16日起生效,放寬領證後呈報規定,專利所有權人在聯邦法院或USPTO程序就特定專利任一請求項範圍所持立場的書面聲明,亦納入可呈報範圍,以避免專利所有權人在不同程序就同一專利請求項範圍提出不同說法。 為此,USPTO先於2012年1月5日公告37 CFR修法提案(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