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四十一》真正專利權人如何拿回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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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爾虞我詐的工商業界,如何自保非常重要。公司對於自己的發明必須小心保護,不論是以營業秘密或是專利權方式保護,都應有防堵措施。在把技術資料交給合作廠商處理時,必須先簽署保密約定合約,要求合作廠商以及他的員工,不可以在未經同意情況下,洩漏資料給第三人,若有洩漏者,應賠償損失。 A發明人在PCB板製造公司D任職,單位與職稱是研發處高級研究專員,某日,D公司接受客戶B公司的委託,從事新設計的PCB板製作。該新設計的PCB板的軟硬塑板結合方式與結構,是由B客戶的研發工程師C完成,再交由D公司協助製造,A是該項事務的負責人。A在測試階段時,與朋友E談到此項發明,E感覺它是一項不錯的發明,在仔細...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四十》中國專利說明書與附圖解釋專利權利要求的界限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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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與附圖的發明內容,應該與權利要求書中內容相同,若有權利要求書保護範圍的目的考量,也必須清楚知曉權利要求書中的內容,可在說明書與附圖中獲得支持,不要僅僅因為想擴大保護範圍,而忽略當權利要求文字記載失誤,可能導致日後無法彌補的結果。 A公司申請一個中國國發明專利,第一項的權利要求文字中,清楚載明「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說明書中僅於實施例中提及「塑料膜的厚度為0.04mm、0.09mm、0.07mm」。此二段文字有何不同?說明書的敘述可以作為權利要求書的解釋依據嗎? 中國專利第五十九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三十九》中國無效宣告決定與專利侵權判決書之執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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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中被控侵權的行為人,應注意時間點的掌握,若確認對方專利權有無效宣告的機會時,不可拖延時間,應立即向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的審查,避免因人民法院判決後的強制執行結束時間點早於無效宣告的決定日,而肇生無法回溯的惡果發生。 中國專利制度中,有與台灣舉發以及美國inter parte review和ex parte reexamination制度相近似的規範,那就是無效宣告。但是它的整體流程與規定,貼近於台灣的舉發而非美國的制度。兩岸專利法均規定專利權人自己不可以對自己的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這是與美國最大的不同點。 中國大陸的無效宣告係由中國知識產權局的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屬於...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三十五》專利權購買與商品化的多重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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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從事多項生物技術研發。然而,因為技術上的限制,植物基因轉殖技術的研發,一直是公司無法達成的目標。為此,甲公司積極的在技術領域中尋找適切的專利以獲得授權。經過多年的搜尋後,終於發現政府科技研究單位已經研發出「植物生產植酸酵素」相關技術,也已經取得專利權,可以作為公司後續的產品化。於是甲公司便與該單位接洽,並順利簽訂專利權授權契約書。 甲公司正式取得授權後,高高興興的著手後續的試驗工作,預計進行「植酸酵素之基因轉殖水稻的開發」,而此項開發必須依循93年修正施行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送交行政院農委會認可,始可生產、銷售,甲公司於是向農委會提出「進行轉殖植物隔...

美國最高法院宣布Octane、Nautilus兩案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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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美國最高法院公布多件專利相關案件判決結果,有人解讀為美國最高法院希望收緊專利權、遏止Patent Troll亂象,也有人認為最高法院受理這些案件,只是想解決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內部歧見、提高訴訟結果可預測性。但不論原因為何,這些判決對美國專利訴訟策略、專利文件撰稿,乃至於專利法修法方向,都有重大影響。以下簡介Octane Fitness v. ICON Health & Fitness(註1)、Nautilus v. Biosig Instruments(註2)...

Fed. Cir.:專利後公告但先期滿仍可用為ODP比對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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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A、B兩專利,公告日A先B後,但論專利權期限,B較A先屆滿,若兩專利有顯而易見型重覆授權(obviousness-type double patenting;ODP)疑慮,B是否為能用以攻擊A可專利性的適格比對文獻?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日前在Gilead Sciences, Inc. v. Natco Pharma Limited一案裁示,後公告但先屆滿的專利(B)亦可用作ODP比對文獻(註1)。 案件背景 原告Gilead有編號5,763,483(’483號專利)及5,952,...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二十八》是不是專利申請人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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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申專利請人有很大的關係!尤其是在PCT申請案-只要在PCT國際階段具有申請人資格,在該案件進入成員國時,就必須有該申請人簽署的委任狀。若該申請人發生無法聯繫狀況時,就又要增加後續的處理成本。 從PCT制度開通以來,世界各國依循該制度提出專利申請案的案量快速增加,原因是他的單一入口途徑,亦即只要在任何PCT成員國中提出申請案,就可以在期限前(一般國家為30個月),申請進入任何的成員國審查申請案的專利性,進而取得專利權。所以PCT申請案要取得專利權,必須經過兩個階段,就是國際階段與國家階段。詳細敘述請見下述文章:《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十二》簡化又經濟 - PCT是啥...

Federal Circuit新PTA判例認定B延誤USPTO算法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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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專利權期間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PTA)規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2014年元月公告Norvartis v. Lee一案判決結果(註1),認定USPTO有關35 USC 154(b)(1)(B)(i)的法條詮釋不正確,即使申請人曾提RCE,計算官方B延誤(B delay)時仍應加計申請案核准到公告期間的天數。 根據35 USC 154(b)規定,若因官方延誤導致申請案較晚領證公告,專利所有權人可獲得專利權期間調整延長的補償,也就是前述的PTA...

2013年美國專利法修法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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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註1)三階段修法終於在2013年大功告成。但美國政府及國會並未因此停下腳步,Patent Troll爭議持續升高,第二波專利改革似乎是箭在弦上。 AIA修法最終章 為實施AIA各項新法,USPTO依個別條文實際生效日期將各項修法分為三組。Group 1、Group 2修法已在2012年底前陸續生效,但規費調整遲至2013年才定案,而壓軸登場的Group 3修法,以改採First-Inventor-to-File(FITF)制度最為重要。 2013年元月USPTO公告提供微實體優惠規費,並分兩階段修訂多項規費項目(註2)...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二十五》2013年台灣專利相關法規修正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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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已經接近尾聲了!今年的經濟成長率,在保2不可能,保1又是岌岌可危時,值得欣慰的是,雖然經濟成長幅度不如預期中理想,但每年的新申請案數量仍是呈上升趨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接續2012年的專利大修法後,2013年也對相關專利法律作出修正,其中不無影響甚大的修正,以下是2013年專利法規修正之重點回顧。 相同發明、相同申請人於同日遞出發明與新型申請案的一案二請制度修正 權利取得規範 舊法的一案二請對於專利權的存續方面,是採行權利各自處理。亦即,當發明申請案取得專利權時,新型專利權自始無效,權利憑空消失,造成權利實行上的困窘。此次修法,改採權利接續制度,即當發明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