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訴願案Appeal 2015-007064的PTAB決定,母案遇選組通知,或應考慮在廢案或公告前另提分割案,以確保申請案及專利能適用美國專利法第121條保護。
一美國發明正式案申請期間,審委要求在Group I和Group II兩組發明間二擇一,申請人選擇Group I,並成功取得核准通知,但仍想就Group I發明爭取更大專利範圍,也想針對未選的Group II發明申請專利,現要決定,公告前該應先提交哪一種延續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如果您的答案是都可以,看了美國訴願案Appeal 2015-007064(專利申請案14/016,442)的P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