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在撰寫專利請求項時大多會盡量避免使用強調功效的功能性字句或是用排除方式構成的負面限制條件,因為這樣的寫法在判斷時一般較不利專利權人,本案例[1]中的上訴人剛好就是以這二類的技術特徵進行爭辯,而聯邦法院的判決恰可提供專利執業者一個告誡範例。
美國專利申請號13/068,309這件系爭專利是有關用於肩置換手術的肱骨植入物(humeral implant),如圖1(說明書的FIG.16)所示,肱骨植入物包括肱骨表面(humeral surface) 96,其被塑型以與肱骨頭(humeral head)相合,而柄(stem) 98則與遠離肩盂腔(glenoid cavity)的一側接合。

本案的代表請求項是獨立項5如下:
- A humeral implant comprising a humeral surface component having a non-articular surface configured for long-lasting fixation of the implant on a humeral head and no stem.
該請求項有二個觀察重點,(1) 功能性字句以及(2)負面限制條件:
(1) 功能性字句: non-articular surface configured for long-lasting fixation
(2) 負面限制條件: no stem
PTAB以請求項5被引證案(法國專利公開號2825263,以下稱Leonard)所預見為由,以35 U.S.C. § 102(b)核駁。Steven不服,上訴至CAFC。

上訴方總共有三個爭辯理由,首先,Steven認為Leonard並未揭露請求項5的no stem之限制條件。Leonard揭示用於連接在肩盂腔的肱骨植入物,如圖2(FIG.3A與FIG.5)所示,該植入物包括壓板(platen)24,該壓板有一部分40置於基座20與肱骨頭12之間,而Steven認為該部分40是柄(stem),因為其從壓板的主體向外延伸。
然而聯邦法院法官並不同意此說法。原因是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柄是與植入物實體區別且分離的元件,而在Leonard中,部分40是壓板24的一部份且未分離,所以該負面限制條件無法與引證案有所區隔。
接著,Steven爭辯Leonard並無揭示請求項5的技術特徵non-articular surface configured for long-lasting fixation,他認為Leonard在肱骨頭與壓板間為滑動接觸,而使用螺絲與膠結劑來達到持久的固定會改變其結構,且會限制關節的活動範圍,相反的,請求項5只需要無關節表面即可達到持久的固定。
法官認為,不管Leonard有無揭露滑動接觸都與Leonard是否能達到持久的固定無關,Steven並無提出任何Leonard無法達到持久的固定之證據,至於關節的活動範圍,請求項5並無包含相關的限制條件。
Steven的最後一個爭論點是Leonard並無揭露請求項5的標的-肱骨植入物 (humeral implant),因為Leonard是與肩盂植入物(glenoid implant)有關。法官表示,裝置項的可專利性是依據所請之結構,而非該結構的使用或目的[2],所以Steven認為其裝置是用在肱骨植入物而非肩盂植入物之主張是無法使請求項5與Leonard產生可專利的區隔。
小結
從本判例可得知,在發明並非特殊態樣的情況下,應避免功能性字句與負面限制條件的寫法,而應該針對結構的定義去取得相同、甚至更廣的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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