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99條第1項規定「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在該專利申請前「為國內外未見者」,則侵權人所「製造相同之物,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此雖減輕製造方法專利權人就專利侵權之舉證責任,但實務上法院不認為「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應實際上存在或公開,而導致該條款形同虛設。本文藉由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59號民事判決來討論此問題。
系爭專利技術介紹
在本案中,系爭專利為發明專利第125443號「製備4-乙醯氧基-2α-苯甲醯氧基-5β,20-環氧基-1,7β,10β-三羥基-9-氧基-紫杉-11-烯-13α-基(2R,3S)-3-第三丁氧基-羰基胺基-2-羥基-3-苯基丙酸酯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