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地域範圍與遠方善意使用抗辯:2017年美國第九巡迴法院Stone Creek v. Omnia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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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維持了使用保護主義與註冊保護主義並行。由於美國地域範圍太大,在普通法下的使用取得保護的商標權,控告在其他遙遠地域範圍內善意使用的侵權人,侵權人可以提出遠方善意使用原則抗辯(Tea Rose–Rectanus doctrine)。2017年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Stone Creek v. Omnia案認為,只要後使用者知道先使用者的存在,就不可能構成善意。 Stone Creek v. Omnia 案事實 本案的原告是美國的家具製造商Stone Creek,在鳳凰城、亞利桑納州有自己的零售店面,直接銷售家具給消費者。1990年起,Stone Creek開始使用如下的商標圖案(圖...

魔術方塊立體形狀是否能註冊商標?歐洲法院2019年Rubik’s Brand v EUIPO – Simba Toy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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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商標若具有功能性,倘若允許其註冊,將讓商標權人獨佔這個功能。故各國商標法均規定,若立體商標「僅為發揮該功能所必要者」,不得准予註冊。2019年歐洲法院的Rubik's Brand v EUIPO - Simba Toys案,涉及的就是立體魔術方塊作為立體商標的爭議問題。 魔術方塊的發明人與公司 魔術方塊英文為「Rubik's Cube」,之所以稱為Rubik,是因為其發明人為匈牙利的建築系教授魯比克(Ernö Rubik)。他在1974年發明了魔術方塊,並於1975年為他的魔術方塊申請了匈牙利專利,但並沒有申請其他國家專利。後來世界各國都有人針對類似的立體旋轉方塊,申請不同的專利。...

資訊產業中第09類與42類商標申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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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產業的從業人士若欲規劃商標保護時,經常會考慮選擇第09類的商品及第42類的服務申請註冊,而此二類商品與服務的區分則有部分的模糊地帶,讓許多的申請人難以判斷該選擇哪一類,或是兩類都提出申請以擴大保護範圍。爾後面對商標爭議,或是在要求提供使用證據才能取得商標註冊的國家,在使用證據的準備上也是另一項功夫。 第09類與第42類的範圍定義 依據國際通用的尼斯分類定義,屬於第09類商品項目所包含的範圍極廣,如科學研究、導航、測量、攝影、光學、救生裝置;電力分配;聲音、影像處理用裝置;已錄和可下載之媒體、電腦軟硬體及周邊設備;收銀機;潛水用品;滅火裝置等,皆被劃分在第09類的範疇中。 而第...

談結束營業前之商標維權使用 — 美國法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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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智慧財產局拋出修改商標法的議題,於此時或可引入美國商標法判例中關於「維權使用」的法理,讓無使用意圖的商標提早下架。判斷「維權使用」的關鍵,在於「商標使用」的方式是否造成系爭商標視為「放棄」。根據美國商標法第1127條(15 U.S.C. § 1127)規定,商標權人不繼續使用其商標且有「不再重起使用的意圖」時,其擬制為放棄該商標。 本文將介紹兩件美國判決。一則是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於2002年的Del-Rain Corp. v. Pelonis USA, Ltd.案(稱「Del-Rain案」),其維持地方法院所認定商標權人已放棄商標的裁定,因為商標權人事實上要讓系爭商標退出市場,...

在西班牙臉書上銷售仿冒品可於英國提告嗎?2019年歐洲法院AMS Neve and Other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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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商標法採取屬地主義,只能用該國的商標法在該國提告。歐盟共同體商標效力及於全歐盟,但控告侵權仍須於商標侵權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提告。2019年AMS Neve and Others案,被告在西班牙架設網站和註冊臉書,透過網路銷售仿冒品給英國消費者,是否構成在英國商標侵權而可在英國提告? AMS Neve告Heritage Audio事實 該案中,原告AMS Neve是英國的音響設備公司,BW Trustees是AMS Neve 公司的基金受託人,Mr Crabtree則是AMS Neve公司的負責人。被告則是在西班牙的Heritage Audio公司,也是音響銷售公司。Mr ...

商標之純功能性問題:Best-Lock挑戰Lego商標有效性為何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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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O曾於1996年以磚塊造型的積木申請共同體商標(現今為歐盟商標)獲准,惟與競爭對手Mega纏訟多年後,歐洲法院最終於2010年判決(Case C‑48/09 P)撤銷該立體商標。LEGO復於2000年以積木套組中的人偶申請商標保護,雖遭競爭對手Best-Lock主張註冊無效,但於2016年歐洲法院判決(Case C‑451/15 P及C‑452/15 P)出爐後,Lego這回確定保住該立體商標。同樣以玩具零件申請商標保護,同樣事涉商標之功能性排除規定,為何結果大不相同?本文試彙整歐盟普通法院及歐洲法院見解,並簡要比較兩案立體商標獲准與否的關鍵所在。 本案緣於Best-Lock認...

淺談商標搶註人的目的及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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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搶註」係指商標申請人明知有一件商標為他人所擁有,且商標擁有人已經在若干國家申請商標或已使用該商標,但卻未在某申請國註冊商標,在未經商標擁有人同意的狀況下,搶先在申請國註冊該商標的行為。 「商標搶註」係指商標申請人明知有一件商標為他人所擁有,且商標擁有人已經在若干國家申請商標或已使用該商標,但卻未在某申請國註冊商標,在未經商標擁有人同意的狀況下,搶先在申請國註冊該商標的行為。茲以兩個案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商標擁有人已在本國使用 某甲於週末到新竹輕旅行,發現新竹市區有一間手搖飲料店B店,該飲料店的logo設計獨特,且頗具文藝氣息。某甲查詢台灣智慧財產局官網發現B店logo尚...

國外掀起區塊鏈商標侵權戰: BLOCKCHAIN可否被人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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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區塊鏈(blockchain)是一個很紅的網路技術,其相關的貨幣技術與各種應用,引起許多人關注,也有不少公司開始從事區塊鏈的相關加密貨幣交易或服務。有趣的是,blockchain這個英文字,可否被某家公司註冊為商標,並禁止其他公司不能使用blockchain這個英文字作為商標,否則構成侵權?2018年在美國起訴的Blockchain Luxembourg v. Paymium訴訟案,就是這樣的有趣案件,而這則案件在2019年8月法院做出初步判決。 2018年9月,原告Blockchain Luxembourg公司和美國Blockchain公司(以下合稱Blockchain公司)...

從歐洲法院判決看物品造形之純功能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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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在商標或設計領域,如何認定屬於純功能性,長久以來一直是個複雜的問題。本篇旨在從商標及設計兩方面,簡要彙整歐洲法院判決如何解讀功能性排除規定以及其考量依據,供各方參考。 物品造形可受到不同智慧財產制度保護,但在註冊商標與設計時必須符合功能性排除規定(即非「純功能性」),無論在我國、美國或歐盟皆然,例如我國商標法第30條規定,商標若「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不得註冊;又如專利法第124條規定,「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不得受設計專利保護。在歐盟,歐洲法院雖已多次解釋商標之功能性排除規定,惟遲至2018年,始針對設計之純功能性問題表示意見,試分述兩者如下。 在歐盟商標方面 本...

是姓名權還是商標權?淺談「藝名」使用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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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姓氏或姓名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是商業上普遍所見之現象。若使用的是知名人士姓名或藝名,其不僅可作為來源指示,往往亦蘊含著某種形象、品味或才智專業,與著名商標同樣能有效刺激消費,因此所挾帶之經濟利益不容小覷。不過,與著名商標不同的是,姓名或藝名之使用不只涉及商標保護,同時亦關係到姓名權與個人形象保護,其法律問題自較複雜。 有關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後之藝名使用爭議,迄今尚未出現相關法院判決,本文提出幾點看法,供各界參考。 基於知名藝人姓名或藝名之群眾號召效果,除了本人或經紀公司申請商標註冊外,第三方為利用藝人名氣而擅自註冊商標之情形屢見不鮮,而近年來也不乏因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產生...